### 學生依法強制加入學生會

法院表示,《大學法》制定學生會的目的與意義,在於透過組織運作,培養學生民主參與的實務,讓學生了解決策過程,體驗民主運作,屬於學校教育不可或缺的一環。

強制會員制的設立,即使限縮了學生加入與否的自由,但考量到其所追求的高等教育公共利益,例如提升學生參與校園決策、磨練民主程序的理解與參與,以及強化學生對於校務的歸屬感等,強制入會的規定,並不違憲。

因此,學生不能選擇不加入學生會,而學生會也無權將學生逐出,這是為了確保學生會的全面性和代表性,使其能更有效地促進學生事務和維護學生權益。

### 學生不得拒繳學生會會費

法院表示,學生一旦入學,依法便自動成為學生會會員,因此有義務繳納會費。這樣的規定不僅體現了學生會的獨立性和自治性,也確保學生會有充足的經費來維持運作,從而有效地參與大學自治和促進學生利益。

法院認為,如果沒有學生會,身為大學內部群體最多的學生,將形同一盤散沙,無法凝聚意見,因此透過收取經費,藉此運作合法且常設性的學生自治組織,有其必要。

### 不繳會費可註冊,不等於可以拒繳會費

被告吳姓學生主張,大學法施行細則第 26 條第 2 項立法理由表示:「學生會或學校向學生收取會費,應本於自由繳交原則,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爰增列第二項。」

吳姓學生認為,依據本條的規定,學生會會費屬於自由繳交,自己當然得本於意願,拒絕繳納學生會會費。

實際上,該條的規定為「學生會收取會費或學校依學生會請求代收會費,不得列為完成註冊程序之必要條件。」但法院認為,這項規定只是禁止大學將註冊費及學生會會費合併收取,也不能以未繳納學生會會費為由,拒絕學生註冊。

從邏輯上,只有完成註冊程序取得學籍之學生,才能成為學生會會員,進而產生繳納會費之義務。學校如果基於協助地位代收學生費,當然不能以未繳納學生會會費為由,拒絕學生註冊就學,但也不能因此回推,學生有選擇不繳納學生費的自由。

除了吳姓學生積欠的 109 學年度學生會會費 200 元、110 學年度學生會會費 500 元共計 700 元以外,法院還判決吳姓學生應額外支付遲延利息,要求吳姓學生一起補繳。

__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報導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