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某男子騎車,被警方以聞到酒味為由攔查,發現男子酒測超標,將男子以公共危險罪送辦。男子辯稱,自己的行車並無不穩,且警方不可能在空氣中聞到酒味,質疑警方攔查和酒測程序違法,主張無罪。

審理此案的高雄高分院合議庭認為,警員在騎車行經鍾男時戴著口罩,不可能聞到他身上的酒味,卻主張「空氣中飄散酒味」並攔查男子,執法過程存有疑點。

《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警方得在特定條件下攔停交通工具並要求駕駛人接受酒測。這些條件包括「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的情況,例如車輛行駛外觀異常。

然而,司法院釋字第 535 號解釋也強調,警方行使臨檢權時,不得不顧時間、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取締或隨機檢查,以保障人民的行動自由與隱私權。

法院認為,警方必須在有「相當事由」或「合理事由」的基礎上,建立駕駛人有酒駕嫌疑的合理性,方能要求進行酒測。若無法提出具體證據顯示駕駛行為存在危害或可能危害,則警方無權強制執行酒測,被檢查人也無須配合。

合議庭進一步指出,警方在攔查酒駕時,應有已發生危害(如駕車肇事),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如車輛蛇行、猛然煞車、車速異常等情況)。否則,警方的酒測行為就是非法的。

經勘驗現場畫面,男子騎車並無搖晃不穩的情形,現場也沒有雙黃線,與員警所說「搖晃不穩」及「跨雙黃線」情況有出入。

執行酒測的員警則證稱,自己在酒測的過程中沒有聞到酒味,且現場員警都戴著口罩,因此其他員警稱空氣中飄散酒味的說法,法院也不採信。

法院最終認定,警方的盤查行為出於單純主觀懷疑,不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規定,相關證據不得使用,判決鍾男無罪確定。

__法律白話文運動|楊貴智、白廷奕報導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