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陣子前,一則親子育兒的貼文,在臉書上捲起一股輿論熱潮。

事情起源自知名粉專「我是兩個孩子的媽」的原版「Eliza Tseng 之愛嬌聊天室」,在討論小孩與家長間因隱私權問題所產生的衝突時,一句「私有空間和隱私不是小孩的權利,是福利,是恩典」的發話引發熱議,而這樣「隱私來自給予」的觀點,涉及了親職教育與孩童主體性的討論,本文將以《憲法》的角度來探討,到底兒童的隱私權是福利、是恩典,還是基本權的保障。

我是兩個孩子的媽原文指出:

「有法律規定小孩必須擁有自己的房間嗎?或是父母必須給小孩隱私?私有空間和隱私不是小孩的權利,是福利,是恩典。是因為爸爸愛你,所以樂意主動給你,你們不可以反過來拿這個對爸爸發脾氣,you don’t take it for granted!」

而本文重點不在於討論道德或是教育上的是非對錯,而是就法論法討論事件中所涉及的三件事:

1. 有隱私權這個東西嗎?

2. 那有隱私權能幹嘛?

3. 到底小孩有沒有隱私權?

如果沒有隱私權,或是孩童沒有隱私權,或是隱私權真的是爸爸媽媽給的,那她說的就對,確實「恩典」。但反過來,如果孩童有這樣的權利,並且不是家長給予的,那所謂的「福利」「恩典」顯然是不對的。同時,這位母親也必須了解,尊重小孩子的隱私權是她的義務。

隱私權作為一種基本權?

首先,我們必須確認,「隱私權」到底是不是一個權利?

憲法第二章,號稱基本權專章,在於規定基本權,因此基本權是從憲法而來,條號自第7條到第22條,細看之下,也許讀者會納悶,「找不到任何一條規定是有關隱私權的啊」?

但若再細看第22條,會發現該條規定:「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白話一點,就是如果有其他的基本權利沒寫在前面,那就可以在這條被創造出來,成為基本權。

問題來了,誰可以創造基本權?答案就是我們的大法官,透過每一號大法官釋字可以創造出基本權。如在大法官釋字603號解釋,大法官說過:

雖然隱私權沒有被寫進憲法條文裡面,但是因為是作為一個人非常重要的要素,並且避免被別人侵犯你的資料自主,所以「隱私權」應是我們憲法第22條的保障範圍!

承上所述,隱私權是憲法中的基本權利應無疑義。那麼,基本權利到底可以幹嘛?隱私權又能幹麻?

隱私權能幹嘛?

隱私權」是「基本權」的一種,在討論隱私權可以做甚麼之前,不妨先討論基本權可以幹嘛。

所謂「基本權」,就是作為一個人最基本的權利,一開始之所以會發展出這樣的概念,目的是為了「對抗國家」。

也就是說,基本權的發展概念,其目的是為了「防禦」國家侵害我的權利。例如我有錢,國家不可以亂拿走,除非符合公益的情況底下,才可以拿走,好比說「課稅」。可是隨著概念的發展,人們發現不只是「國家」,「私人」也可能會侵害人民的基本權,所以基本權又衍伸一個功能,叫做「保護義務」。

簡單來說,就是國家要透過制度的設計,用以保護人民,例如「偷竊罪」就是國家型塑制度,保護人民免於「其他」人民侵犯「財產權」的一個例子。

然而,一旦碰到人民和人民之間基本權碰撞的問題,像是明星被跟拍,他主張他有他的「隱私權」,但新聞媒體也得以主張「新聞自由」,面對兩者權利衝突,如何處理,原則上是要在個案中調配,看看在個案當中,誰的基本權較為重要,才會比較合理。

以在凱道集會遊行為例,這是憲法第14條所保障的基本權,但必然會影響一般行人行經凱道的權利,這是憲法第22條的「一般行動自由」,因此我們就要看在這件事誰的權利比較重要,集會遊行必然會影響一般行動自由,如果要求不影響一般人的集會遊行,基本上是不太可能的。再者,如果不能走這條路,應有別條路可走,因此集會遊行或許在一般狀況下,其權利會大於一般行動自由。

因此,人民有隱私權,國家若要限制隱私權,就必須要符合「比例原則」。如之前頒發國民身分證需要按壓指紋,大法官認為不符比例原則,過度侵害人民的隱私權,所以宣告該條文違憲。

如果是「人民」侵害「人民」,刑法則是會有「妨害秘密罪」等條文來保護人民。

總而言之,基本權的意義在於保護你的權利,讓你可以合理享受它。所以有隱私權,每個人就可以透過國家型塑的制度,來免於國家或他人對你隱私的侵犯

看回「我是兩個孩子的媽」的案例,若隱私權存在,或許我們該問的是,幼童因為年紀小,有很多事情還不懂,那麼他們究竟可不可以主張自己的基本權呢?

孩童有沒有隱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