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權」的爭議時有所聞,從Facebook到Google;從在中國居住證要「壓指紋」,到法務部研擬放寬「為了打假新聞」的監聽限制;從駭客到爸媽,我們防不勝防,什麼都是秘密,什麼都藏不住。為什麼我們會想要保有一些「只屬於自己才能知道的資訊」呢? 相信大家常常都有一些屬於自己的秘密,而當這些祕密被人知道時,常常會覺得很不好意思,希望能找個洞鑽進去,然後覺得自己好像有某種權利受侵害了?但究竟是什麼樣的權利受侵害呢?以下我們就跟大家討論一下「隱私權」的保護。
何謂隱私權?
所謂「隱私權」,我國民法最早是從「秘密權」這個詞開始發展,指的是「私生活或工商業上所不欲人知的事實,有不被人得知的權利」,並於1983年5月2日司法院第一期司法業務研究會,將「秘密權」與「隱私權」同義。而到2005年9月28日,大法官釋字603號解釋開始更深化「隱私權」的內涵,將「隱私權」之保護範圍,分類成兩種型態:
・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免於他人侵擾;及
・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
其中,所謂的「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指的是:
保障人民決定是否揭露其個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權,並保障人民對其個人資料之使用有知悉與控制權及資料記載錯誤之更正權。
此內涵經近來民事法院實務所援用,作為對隱私權保護範圍的界定。
民事法院的三種侵害類型分類
近來民事法院實務上,基本上沿用上述大法官釋字603號解釋,作為對隱私權保護範圍的界定,只是將隱私權的侵害類型更細分為下述三種:
1. 私生活的侵入
2. 私事的公開
3. 資訊自主的侵害
在「私生活的侵入」的類型,就像是未經他人同意將他人談話錄音[1]、拍攝私人場域活動[2]、在他人車上裝GPS衛星定位追蹤器[3],竊錄他人幽會情節[4],未經同意破門而入[5]等等。 至於對「私事的公開」,就像是未經同意公開他人情書、日記、病歷、薪資、自拍性愛光碟[6]。 最後對「資訊自主的侵害」的類型,舉例而言,就是在爆料公社爆料他人姓名、年齡、婚姻狀況、家庭排行[7];洩漏個資,如住址、電話、身分證字號及護照號碼等等[8]。
隱私之合理期待
隱私權的侵害,除了須滿足上述「個人生活私密領域受他人侵擾」或「侵害個人資料之自主控制」的要件外,尚須權利人所從事的活動,符合「隱私之合理期待」。大法官釋字689號解釋告訴我們,所謂的「隱私之合理期待」指的就是:
不僅其不受侵擾之期待已表現於外,且該期待須依社會通念認為合理者。
白話來說,就是隱私權人已經表現出其行動不欲受他人侵擾的期待,而且這種期待是我們社會大眾所認為合理:「對!這種情況就是我不想被別人打擾、知道的情況!」 不過,這種依照社會通念判斷的情況,一定只能針對每個個案事實去衡量,才能夠精準的判斷:「權利人這時候是不是已經有將不受侵擾的期待表現於外,並且這種期待是不是社會大眾所認為合理。」所以必須要考量發生地點、相關題材、事務加以認定。 舉例來說,像就有法院認為在餐廳門口或馬路上拍別人從餐廳門口走出來的照片,這從餐廳門口走出來的行動並不具有隱私之合理期待[9]、或是「夫妻共同生活體間,就放置家中之電腦,其內含、下載通訊紀錄內容之隱私期待,與一般對於第三人之隱私權,自不可同日而語。」[10]
侵害隱私權之民法上效果
若權利人的隱私權被他人侵害,所產生民事上的法律效果,就是:權利人得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權利人損害賠償主張財產上之損害賠償[11]。 由於隱私權屬於人格權的一種,因此得請求法院除去或防止行為人之侵害[12],而且權利人可以主張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13]。以下舉兩個實例來討論操作隱私權的侵害及其民法上的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