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網路及科技的發展,資料可在網路上永久留存。然而,人們開始希望網路上與自己有關的資料可以被消除,或是過去的事可以不再被提起。因此,開始有人提倡「被遺忘權」,被遺忘權的訴訟也在全世界紛紛興起。 到底什麼是「被遺忘權」?以下我們來看看幾個案例。

「被遺忘權」的案例

施建新曾是職棒米迪亞暴龍的執行長,2008年間因自由時報報導「買球隊打假球」後,只要在Google上搜尋「施建新」,就可搜出許多轉載該報導的網頁。施建新認為,Google上留存的資料讓他的名譽及隱私權長期受到損害,因此向Google請求移除網頁上以「施建新」為關鍵字的搜尋結果。施建新所主張的就是「被遺忘權」。 施建新先向Google台灣分公司請求刪除資料,但最後法院認為,美國總公司才是實際上擁有管理搜尋引擎的公司,所以無法向台灣分公司請求移除搜尋結果。後來,施建新(改名為施允澤)又再向Google Inc.(也就是Google在美國的總公司),請求刪除相關的搜尋結果。最後,台北地方法院在2017年判Google Inc.不需要移除該搜尋結果 一名西班牙國民由於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用,導致其房子遭強制拍賣,並公告在網路上。從1998年起,該公告就一直儲存於西班牙地方報紙的線上版中,只要在搜尋引擎輸入當事人姓名,搜尋結果就會連結到該公告。於是他也向Google 西班牙公司請求移除,這個案子後來成為討論「被遺忘權」都會提及的Google Spain SL案 美國一位單親媽媽Stacy,在2006年想要成為教師,他通過了所有實習與考試,但是卻因為網路上有張他爛醉且還戴著海盜帽子的照片,被認為與教師形象不符,容易誤導學生從事犯罪飲酒的行為,Stacy主張該照片應予刪除。 無獨有偶地,日本則有某A在2011年時因為跟女高中生援交而被判刑,此事登上日本新聞更被各大網站援引,只要在Google搜尋引擎中輸入A的姓名與居住縣市,便可找到多則上述事件的搜尋結果。 被遺忘權的問題,在近十年內不斷被提起,而2018年甫施行歐盟的《一般資料保護規範》(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縮寫GDPR)第17條明文承認「被遺忘權」(right to be forgotten)為法律所保障權利,是以,未來搜尋引擎與平台業者勢必需對被遺忘權有相當之了解,才不會面臨大量訴訟。

被遺忘的美德

過去因資料保存不易,遺忘對於人類而言是常態。但在數位科技興起的今日,儲存資料的成本越來越低,反而遺忘的成本升高。所有資料不但不容易被忘記,更有可能透過搜尋引擎或社群平台,無限制地擴散。 於是,大家開始想要被遺忘。

遺忘,不只是個人行為,同時也是社會會遺忘我們,如此的社會遺忘給予人們重新開始的機會。

提倡被「遺忘的美德」、也是《大數據》的作者兼學者麥爾荀伯格(Viktor Mayer-Schönberger)如此說道。 當一個人做的事可以逐漸被遺忘,他才能獲得重新開始的機會。這樣的權利對受刑人、曾犯錯的人更是重要。如果所做的事情無法「被遺忘」,那麼他將可能被曾經做過的錯事糾纏一輩子。

歷史可能被遺忘嗎?

回到施建新的案子,台北地方法院認為:因為米迪亞暴龍隊打假球案為中華職棒史上第一個被聯盟停權及除名的球隊,是我國職業棒球發展史上重要的歷史事件,也是社會高度關注之議題;而且施建新在假球案後本人獲判無罪,也有相關的平衡報導,因此沒有必要刪除。 況且,相關資訊都在網路上公開,而施建新請求被告移除對原告非正面評價之搜尋結果,顯然並非請求移除正確性有爭議之個人資料。簡言之,施建新要求依他自己的立場,控制網路上的言論與報導。 關於侵害名譽權部分,法院認為,網路使用者仍需要點選列表中之各該網頁始能閱讀文章內容,因此並非搜尋引擎侵害原告名譽權,應該是原始網頁作者才需要刪除該資訊,並非Googl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