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家九把刀批前立委邱毅寫文章把太陽花學運與鄭捷殺人案連結的評論是「冷血」、「政治垃圾」與「王八蛋」,遭邱毅提起自訴控告涉犯妨害名譽,一審獲判無罪,邱毅上訴後,高等法院上午駁回上訴,九把刀無罪定讞。(蘋果日報) 我國刑法中妨礙名譽罪可以分為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我們這一篇就要來談談什麼情況會構成公然侮辱罪。而公然侮辱罪和名譽權要如何調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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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公然侮辱罪

我國刑法中妨礙名譽罪可以分為公然侮辱罪和誹謗罪。兩者共同的地方在於保護人民的名譽不受隨意侵害,而差別則在於誹謗罪是禁止以「不實的事實」來破壞他人名譽,公然侮辱則是禁止以「不屑、輕蔑」的方式使他人感到難堪。以本例來說,九把刀罵邱毅是「政治垃圾」,然而邱毅是人,一定不是垃圾,所以不會構成誹謗罪之「不實的事實」,而是以「不屑、輕蔑」的方式使他人感到難堪。(什麼是誹謗罪)

另外,我們可以從邱毅的另外一個案件來理解什麼是「不實言論」,由於邱毅與林瑞圖多次在政論節目指控高雄市長陳菊胞弟陳武進是「南部圍標集團首腦、操控公共工程招標」,高雄地方法院審理認定邱毅與林瑞圖從事散佈不實言論,認定邱毅與林瑞圖毀損陳武進名譽,依誹謗罪分別判處邱毅1年、林瑞圖10個月,均得易科罰金。上訴後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改判邱豛有期徒刑6月、林瑞圖有期徒刑5月。(新頭殼報導

網路/臉書上罵人算公然侮辱嗎

「公然」侮辱罪顧名思義,侮辱行為必須公然為之(廢話),因此對於「公然」的判斷標準則為關鍵。我國法律實務對於「公然」的判斷多以侮辱行為是否有「不特定第三人共見共聞之事實或可能性」為準。再講的白話一點,「不特定第三人」意思其實和「任何人」差不多,舉例來說,如果是在家裡罵人,因為一般人的家只會有家人及貓貓狗狗等,不會有外人,所以會聽到辱罵言語的人的範圍是受限的(此時稱為特定)。

反之,如果是在捷運上罵「幹X娘」,此時「任何當時在同一捷運車廂內的人」均有可能聽到,而這一批人是誰必須靠緣份,罵人的人並無法事前知道會是誰,這種情況就會被認為屬於「不特定第三人共見共聞」。 就算當時捷運上剛好都沒有人,因為捷運這種場所處於隨時都無法掌握會有誰出現的情況,侮辱行為是否真的被別人聽到並不重要,重要的是被侮辱的人會覺得他就是在公開場合被侮辱,法律對此種程度的行為就加以禁止了。

在網路上罵人,則需判斷各種po文情況是否是否屬於「不特定第三人共見共聞之事實或可能性」,例如說po文設定為公開或是只有摯友可以看見,可能情況就會不同,把文章po在婉君可以隨意參加的社團或是和朋友練習感情的私密小社團,結果可能也不一樣。這個案件九把刀是公開發文,任何人只要連上他的頁面都看的到,所以符合「不特定第三人共見共聞之事實或可能性」。

法官的難題?

在這個案件中我們可以發現最難的問題在於其實是「言論自由」的界線,刀大當然可以主張「這是我的言論自由」,可是言論自由難道是毫無界線、愛說什麼就說什麼嗎?

但是憲法保障人民的言論自由,不等於人民應該享有無限制的言論自由,如同直覺上的理解:自由的限度在於不侵害他人,言論自由自然不能濫用於侵害他人受法律保障的權利,而在本案,邱毅的名譽權似乎遭到侵害。因此,在公然侮辱案件中,要如何調和九把刀的言論自由和邱毅的名譽權,成為本案的難題。

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 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

法官說什麼?

法官首先解釋公然侮辱罪的判斷標準:

單純以「垃圾」、「冷血」、「政治垃圾」、「王八蛋」之文字用語觀之,固然可以認為是屬於侮辱他人之文字;然在個案具體判斷上,則不能以此鋸箭法對文章斷章取義,需綜觀全文之上下文意,始能加以判斷該等用語客觀上是否為侮辱行為、被告主觀上有無侮辱自訴人之犯意。

也就是說,到底被告刀大說邱毅「政治垃圾」是不是為了侮辱邱毅而講,不能因為九把刀用了「垃圾」、「冷血」、「政治垃圾」、「王八蛋」這些字,就直接認定九把刀在侮辱邱毅。法官認為,這是種斷章取義的做法。相反地,我們應該要好好九把刀講話的全文前後脈絡,透過理解九把刀講話的用意及內容,進而判斷九把刀說邱毅「政治垃圾」是不是為了侮辱邱毅而講。

言論自由與名譽權的調和

公眾人物之言行事關公益,在社會生活上負有應以最大之容忍接受監督之義務,此為憲法保證言論自由與法律保護個人名譽權之權利衝突與調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