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 年 5 月開始,台灣掀起了一波 #MeToo 運動的浪潮,而黃子佼就是在這波浪潮中,被揭露的加害者之一。
起先,藝人黃子佼不僅遭指控對未成年少女性騷擾、拍攝私密照片之外,還被查出持有多份從網路論壇購買的兒少性影像。日前,台北地檢署針對「持有兒少性影像」部分偵查完畢,作成「緩起訴」2 年的處分。
沒想到,台北地檢署的緩起訴決定一出,造成了社會輿論的壓力。民進黨籍立委張雅琳[質疑](https://www.facebook.com/profile.php?id=61554365875345)處分書為何說黃的行為只是「一時失慮」?且批評處分書認定該行為造成的後果「並非重大」,有「輕縱」犯罪者的嫌疑。
由於目前社會輿論,大多集中在黃的性侵害行為本身,似乎沒有注意到「性騷擾」和「持有兒少性影像」這兩件事,在法律上必須分別評價,而將怒火湧入在這次的緩起訴決定上。
無論如何,台灣在處理兒少性案件上,是否有進步的空間?情色文化盛行的日本,又會如何處理呢?讓我們從日本演藝圈的一件大事談起。
## 喜多川傑尼斯,死後不願被揭開的傷疤
2023 年 3 月,日本傑尼斯事務所(現 SMILE-UP. 事務所)已過世的創辦人喜多川傑尼斯,爆發對旗下青少年藝人性侵害的醜聞。因英國廣播公司 BBC 的[專題報導](https://www.youtube.com/watch?v=rmF6mDZjZZw),引發了大量受害者發聲──像是在前傑尼斯 Jr. 練習生就在媒體公開指控,逐一揭露了此件被事務所大規模控制,兼以媒體長期不語的共犯結構,並受到國、內外的大量關注。
同年 9 月,事務所承認了加害事實,並向受害者道歉,開始了一連串的所內改革。
在 BBC 揭露之前,該事務所一直保持消極對應的態度。喜多川的姪女、兼前社長藤島茱莉景子只給出簡短的書面回應。但在報導之後,國際輿論不斷湧入,該事務所合作過的公司紛紛發表聲明,終止了其旗下藝人的代言合約,日本放送協會 NHK 更取消了年末的《紅白歌合戰》的主持合作。
與此同時,該事務所的藝人也紛紛離開自立門戶,成立了自己的經紀公司。聯合國人權理事會更派出工作小組來日本開始調查此起案件,還計劃與日本政府和企業代表,就人權等議題進行會談(註一)。
事件爆發後,類似的受害者們集結起來,[要求](https://news.yahoo.co.jp/articles/43fa616a38c8846f21114974f2a509f24ce4d257)國會的主要政黨,修改《兒童虐待防止法》」,以防止未成年人繼續受到性侵害,並提交了 39326 份連署書。
這是因為,依照該法第 2 條的規定,兒童虐待的加害者僅限「行使未成年兒童親權」的「監護人」,並不包含喜多川這類,利用職權加害的「第三者」。
看來日本碰到兒少性剝削,也是歷經一番修法風波,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 日本如何面對性剝削?有哪些規定?
首先,可否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在 2023 年修法前,根據當時規定,同意年齡僅需「13 」歲;而 2017 年以前,僅處罰被害者為女性、加害者為男性的情形,「男性間」的強制性交行為更不會受到刑事上處罰,這些問題經常受到國際社會的批評。
後來,日本修改其刑法,改為與「16 歲以下」的未成年者發生性行為,無論對方是否同意,都會被認為違反其性自主權,要處 5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其次,同在 2023 年的修法中,國會也新增了未經同意即「拍攝、擴散或變更電磁記錄內」性姿態影像的[特別處罰規定](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505AC0000000067_20240622_000000000000000)。
根據[相關法律](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505AC0000000067_20240622_000000000000000),無正當理由、欺騙、或違反對方意願的情況下,拍攝性影像,或就未滿 16 歲之(註二)兒童拍攝性影像之人,可處以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00 萬日圓以下的罰金。
此外,提供、播放、記錄前述影像,或為提供而保管前述影像之人,也在本法的處罰對象中。換言之,針對提供、播放、記錄或保管「無正當理由、違反意願、或未滿 16 歲兒童的「性影像」等影像之人,也將處以有期徒刑或罰金。
其三,《[管制與處罰兒童性交易、性內容及保護兒童法](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411AC0100000052)》禁止兒童性交易等行為之外,更針對「持有」兒童性內容的種種媒介來處罰──違反者,將受到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100 萬日圓以下罰金。
其四,根據《[兒童福利法](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322AC0000000164)》,更不可使未滿 18 歲的兒童從事「淫行」之行為,違者將受到最高 10 年有期徒刑或科處 300 萬日圓以下的罰金。
日本東京高等法院在 1996 年曾做出判例認為,所謂淫行,是以滿足自己性慾為目的,使兒童從事性交、或類似性交的猥褻行為。。
因此,命令未滿 18 歲以下之兒童,脫衣並露出性器官、或是命其觸摸自己的生殖器、發生性交等行為,也當然包含在這個範圍內。不過,若兩人之間是情侶關係,進而發生性行為,通常會由青少年的監護人提出告訴,並最後獲判無罪的情況比較多。
## 那台灣呢?有類似的處罰嗎?
首先,台灣刑法也規定對未滿 16 歲之男女為性交行為者,不管是否當事人同意,一律必須受到制裁,將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