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熹:嘖嘖~妳每次出國都買一堆沒用的東西回來,錢多喔? 小縢:這你就不懂了,你知道嗎?這些東西拿回來台灣賣,能賺多多錢嗎? 小熹:你說說看,多多? 小縢:哼哼哼,反正是你無法想像的多!
平常有些人出國,都會問周遭親朋好友需不需要幫忙代購;或者出國幾天卻只帶了一個超空的行李箱就登機,回來卻變成兩個行李箱全滿狀況都有可能。想必讀者們都很清楚,因為相同品牌的商品,可能透過各種稅的層層剝削,導致本身成本沒有那麼高的商品售價卻貴得驚人!因此慢慢地在網路科技發達下,漸漸地產生一種「代購」文化。
而代購的行為是否會影響到原商品權利人的權利呢?(噢對了!商品權利人包含擁有著作權使用權、商標權哈或者專利權的人喔!)
首先,先說明代購的性質,代購,也就是代替別人購買商品,他是一個平行輸入的概念,並沒有和任何的代理商簽約進口等契約,而是透過個人或商家自行去他國購買,並於國內銷售。這些商品也就是我們平常常聽到的「水貨」囉。
當然,水貨並非仿冒品,它只是沒有經過原廠公司的授權進口,仍然是正牌的商品喔! [圖片:image-6.png]
再來要探討關於販賣「未經授權進口的商品」是否犯法呢?
這牽涉到智慧財產法中的權利耗盡原則,這個原則是指一個權利人擁有的權利會在商品售出取得利益的瞬間耗盡他的權利。(聽起來很可怕,但先別怕)也就是說,原權利人一旦售出商品後,就沒有權利再限制別人對於這個已售出商品的買賣或使用了。 [圖片:5458.png]
以法條規範的角度來看,著作權法第 87-1 條、商標法第 36 條、以及專利法第 59 條,三者都在說明權利耗盡原則,如果在國外是合法的購買該商品,那麼權利人就不能在打著自己是權利人的名號來禁止你在別的地方販售囉。也就是說,從國外買回來有關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專利權相關商品,在不要太超過的情況下是不會違法的,因為你已經在國外購買時買斷權利人的權利,所以說啊~如果已經在市場上透過買賣而合法流通,就放心地去賣吧!因為這樣是不會違法的!
但是,凡事必有例外,雖然原則上幫親朋好友代購物品雖然不是基於營利的意圖,但如果是把買回來物品放在網路上拋售,就要注意關於營業稅法部份的問題喔!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一條及第六條第一款官定關於透過網路等方式銷在境內銷售物品,需要課一定得營業稅,所以代購的行為也許不犯法,但代購不繳稅的行為,就可能會觸法喔!
參考法條
著作權法第 87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 ,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 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 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前項第七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 服公眾利用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侵害著作財產權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著作權法第 87-1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前條第四款之規定,不適用之:
一、為供中央或地方機關之利用而輸入。但為供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之利 用而輸入或非以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 不在此限。
二、為供非營利之學術、教育或宗教機構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視聽著作 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或為其圖書館借閱或保存資料之目的而輸入 視聽著作以外之其他著作原件或一定數量重製物,並應依第四十八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