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法院認為,無論依據國內法或國際法,魁北克省均無片面脫離加拿大聯邦權利,但若是魁北克人民透過獨立公投,以多數決表達獨立意志後,加拿大政府便負有「協商義務」進行修憲。這個見解使得加拿大政府不用擔心魁北克會以一個公投就分離出去;另一方面,當魁北克人民對於自己的前途已經清晰的決定選擇獨立後,法院也認同加拿大政府有和魁北克人進行協商的義務。維持國家的完整與尊重魁北克人民的決定自己前途的權力,法院這個咨詢意見中試圖取得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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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北克地理位置)
講到獨立運動,魁北克獨立運動是大家耳熟能詳的事件,而其中特別難能可貴的地方在於,魁北克與加拿大以近乎和平的手法處理該地區人民政治與文化的自主意志,自然是國際社會所傳唱的佳話。
法國人曾經在魁北克建立過殖民地,並以這地方為中心控制了整個加拿大。 1763年,法國在與英國戰爭十年後敗北,被迫將加拿大割讓給英國,但魁北克依舊與法國有密切的經濟與文化聯繫,不僅魁北克省在憲法中享有特殊地位,魁北克也不同於加拿大繼受英國習慣法(Common Law)的法律制度,而是施行法國民法制度(Civil Law)。不僅與加拿大英裔族群的差異不斷擴大,而該地區的實質利益也經常被忽視,因此族權分裂的劇碼一再上演,促使魁北克一直試圖脫離加拿大,渴望成立獨立國家,因此於1980與1995年分別舉行了兩次獨立公投,但是都沒有成功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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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樣政治與法律錯縱複雜的問題上,加拿大政府選擇了在公投之後,就加拿大國內法,以及國際法下關於魁北克獨立脫離聯邦的問題,依據該國最高法院法第53條,向最高法院提請裁定諮詢意見。這就是大名鼎鼎的【魁北克脫離聯邦諮詢意見(Reference re Secession of Quebec)】[1]。其中包含了三個問題:
(1)依據加拿大憲法,魁北克是否有 ”片面(unilaterally)” 脫離聯邦之權?
(2)依據國際法,魁北克是否有 ”片面(unilaterally)” 脫離加拿大之權?
(3)以上二項權利是否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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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魁北克省旗)
最終,加拿大最高法院依據憲政基本原則及國際法法理,認為無論依據國內法或國際法,魁北克省均無片面脫離加拿大聯邦權利。[2] 也就是說,加拿大最高法院認為,依法魁北克不可在缺乏母國同意的情況「逕自宣布獨立」後直接可以變成國家。舉一個相反的例子,新加坡就是在原母國馬來西亞同意下獨立建國。但若是魁北克人民透過獨立公投,以多數決表達獨立意志後,加拿大政府便負有「協商義務」。
到底什麼是諮詢意見? 要獨立找法院, 是要透過勝訴判決建國嗎?
法院之所以存在的功能就是定紛止爭,所以不斷地被強調的是解決紛爭的功能。雖然一般來講這個功能都是透過結解決確實發生的爭端來實現,但是在很多國際或國內的法院裡頭,也有以強調法院的法律專業權威性,賦予法院提供法律諮詢意見的權力。所謂法院的諮詢意見(advisory opinion)通常指的是,在面對複雜的事件時,法院專門針對法律層面的問題,所提供的意見與看法,而這樣的意見通常是不具法律拘束力的,所以通常不會有原告、被告,也不會有產生效力的判決。就因為沒有法律上的拘束力,通常法院的諮詢意見就會被拿來當作緩衝政治衝突的潤滑劑,也因為法律是政治社會族群的共通語言,所以透過法律的解釋,更能達到雙方溝通和解共存的可行管道。有名的例子當屬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的諮詢意見:像是在2010年就曾經針對科索沃片面宣布獨立的國際法議題做成諮詢意見(之後以專文介紹)。另外歐洲人權法院(European Court of Human Rights)也可以提供諮詢意見。但我國最高法院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就不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