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的環境案件層出不窮,眾所周知的六輕開發議題、亞泥礦權展延案到爭訟許久的RCA工殤案等,總是充斥在新聞中,而最近環保署預告了其要修正開發方與環保方都極為重視的「環境影響評估法」,同樣也引起許多關注。

關心修法現況前,筆者想先介紹一下這個常見於新聞報導,但卻並不是人人皆知的重要制度——環境影響評估(下稱環評),最後再簡單介紹這次修法有什麼樣的重點。

環評是什麼?

首先要先說的是,我國到底重不重視環境保護呢?從法律來看應該是要重視的!

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二項規定:

經濟及科學技術發展,應與環境及生態保護兼籌並顧。

而回到本文重點——環境影響評估法,該法在第一條就明定:

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 特制定本法

所以呢,從以上條文應該可以發現,這部法律就是為了保護環境而生,所以在面對開發行為時,才要制定一定的程序,來避免不當開發行為破壞環境。

在知道這個程序是為了保護環境而生了之後,可能有人會問,有沒有這個程序會有什麼差別嗎?準確來說是,沒有通過這個程序會怎麼樣嗎?

答案是:會!而且影響很大,因為按照目前法制,如果環評程序走到最後,環評委員會的的審查結論是沒有過,那就不會有人發開發許可給開發單位,那就不能開發了!就算不管結論發了許可,那許可也會無效,這也是俗稱環評委員會擁有的「否決權」。

哪些開發要經過環境影響評估呢?

既然這個環評程序影響這麼大,那到底哪些開發要經過環評程序呢?

依照環評法第五條規定,像是你要蓋醫院、蓋工廠、要蓋捷運或是蓋高爾夫球場等都要,只要開發行為對環境有不良影響之虞,就應該要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而要實施的項目太複雜了,所以該條第二項就授權環保署訂定準則,像是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開發行為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

環評法第5條第一項的規定:

一、工廠之設立及工業區之開發

二、道路、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機場之開發。

三、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四、蓄水、供水、防洪排水工程之開發。

五、農、林、漁、牧地之開發利用。

六、遊樂、風景區、高爾夫球場及運動場地之開發。

七、文教、醫療建設之開發。

八、新市區建設及高樓建築或舊市區更新。

九、環境保護工程之興建。

十、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有哪些程序要走呢?

在知道了開發應該要經過環境影評評估後,還打算要開發,那環評程序就開啟了! 這個程序基本上分兩階段,下面先介紹第一階段,大家可以先看圖再看字:

[圖片:一階流程圖.jp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