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的「 世界難民日 」(World Refugee Day,6月20日),聯合國與網路上紛紛出現#WithRefugees的標記──而難民驅逐與收留問題也在分別引發軒然大波,群情激動。乍聽之下,難民問題似乎離台灣人非常遙遠?其實不然,在台灣歷史上,有很多消失於社會目光的逃難者和流離失所的人,漸漸被遺忘了。然而,躺在立法院十幾年的《難民法草案》卻在去年7月通過初審後,又無消無息了。因此藉著世界難民日,讓我們來談談誰是難民、誰有資格尋求庇護,誰又能取得居留或公民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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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http://www.unhcr.org/news/latest/2016/6/57625e2e4/stars-ask-you-to-stand-withrefugees.html)

國際法中「難民」

自從聯合國在1966年11月18日通過了《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Protocol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Refugees),修訂了原本保護範圍小的要命的《關於難民地位公約》;這其中,「國籍」是個重要的判斷標準,只有當一個人的「全部國籍國」都不保護他時,才算難民。因此當今國際法中的「難民」不受時間、空間、事件等限制:

所有因有正當理由畏懼(由於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的原因)而留在其本國之外,並且因該項原因而不能或不願受本國保護的人;或者不具有國籍並由於上述理由而留在他以前經常居住國家以外,現在不能或者由於上述畏懼不願返回該國的人。

(一)只有「種族、宗教、國籍、社會團體、政治見解」才被視為迫害的正當理由。因此2011年索馬利亞大饑荒、2017年南蘇丹大饑荒、因氣候變遷而面臨生存危機的島國「氣候難民」,都不被視為難民(參見紐西蘭最高法院2015年針對吉里巴斯Ioane Teitiota申請庇護案的判決,最後因不符合難民公約的定義,而駁回申請案)。

(二)包括外國與無國籍人,但受困國內的人無法成為難民。因此國際社會管他們叫作「境內流離失所者」(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