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柏翰|國際法院的判決能動嗎?──以白礁爭端「覆核判決」聲請為例
最近國際社會有很多紛紛擾擾,關於主權爭執更是從未止歇。不過有一件不太多人留意到的消息──馬來西亞於今(2017)年2月2日向國際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宣稱找到了關於「白礁主權糾紛」的新證據,提出「覆核判決」的聲請。所謂「覆核判決」,說白了就是修訂判決(revision of judgment)。
馬來西亞這項修改判決的聲請,是針對2008年5月23日國際法院作出《關於白礁島、岩礁和南礁主權案》(Sovereignty over Pedra Branca/Pulau Batu Puteh, Middle Rocks and South Ledge (Malaysia/Singapore))的判決。判決中,法院最主要的判斷依據還是一國對某地的歷史主張、「有效控制」的事實,以及其他利害關係國的態度。
依據那個領土爭端最後的判決結果,法院認為白礁島是屬於新加坡所有(12:4)。白礁島南部的中岩礁歸馬來西亞(15:1)──於1963年時,前柔佛蘇丹王國(Sultanate of Johor)加入聯邦後,成為柔佛的法律繼承者──至於南礁的主權,則須看它所處何國領海而訂(15:1),在兩國協調好該區域的領海劃分後才能決定南礁的主權歸屬。
不過,該爭端的事實細節與法律關係不是本文的重點。本文其實是想透過馬來西亞的聲請案,來介紹國際法院「覆核判決」的機制,以及「新證據」作為翻轉法律關係的潛力;其中,馬來西亞賴以提出聲請的依據是最近才由英國國家檔案館(National Archives of the United Kingdom)開放的資料,突顯了揭露歷史事實的重要性。
新事證就能扭轉乾坤?
先從訴訟制度來看,熟知國際法院運作情形的人,都知道國際法院並沒有上訴制度。依照《國際法院規約》(Statute of 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第60條的規定──判完了就確定了,而且沒有上訴機制。當事國如果有看不懂的地方,可以再來找我,我解釋給你聽。詰屈聱牙的原文如下:
法院之判決系屬確定不得上訴。判詞之意義或範圍發生爭端時,經任何當事國之請求後,法院應予解釋。
因為欠缺上訴審,想翻案怎麼辦?除了勞民傷財地重新起訴外,國際法院竟然允許「修改判決」。今天馬來西亞提出的「覆核判決」請求,就是依據《國際法院規約》第61條第1項的規定所啟動的機制:
聲請法院覆核判決,應根據發現具有決定性之事實,而此項事實在判決宣告時,為法院及聲請覆核之當事國所不知者,但以非因過失而不知者為限。
想當然爾,這是一個「只有在極例外的情況下,才被允許」的機制,因為它會嚴重影響法院對特定法律爭端的一事不再理原則(principle of res judicata)──也就是拘束當事國的判決效力,或稱為「既判力」──及該判決後應歸於穩定的法律關係。因為原判決會影響雙邊或整體的國際關係,因此修改判決有可能會撼動國際社會對某件事(或權利,或物)的看法。
1985年,法院就曾在回應突尼西亞針對《突尼西亞/利比亞大陸礁層案》(Continental Shelf (Tunisia/Libyan Arab Jamahiriya))提出修改並解釋判決的聲請時,強調覆核(revision)與解釋(interpretation)的差別,而前者必須立基於一項「足以影響原判決的新證據」。在這個考量下,若要啟動覆核程序,「新事實」須符合極其嚴格的要件,包括:
(1)新事實的發現-而且那個事實是原訴訟進行時,法院跟當事國都不知道的; (2)當初,那項事實不是因為沒有認真找才「沒被發現」; (3)新事實對於判決的認定具有決定性的影響力;
比如2003時,法院就駁回了薩爾瓦多針對1992年9月11日《陸地、島嶼和海洋邊界爭端案》(Land, Island and Maritime Frontier Dispute (El Salvador/Honduras: Nicaragua intervening)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