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疫情嚴重,為了「方便」防疫,都會由警察取締那些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人;民眾如遇到違反防疫規定的狀況,通常也不會去聯絡傳染病防治法的主管機關,而會直覺想到警察;警察接獲通知也都會親力親為地服務人民。但這樣看似尋常的事情,真的是警察的職務範圍嗎?

警察能管防疫嗎?

簡單來說,防疫稽查的管轄機關為中央衛福部及地方衛生局,而警察為防疫稽查,需探查有無法條授予事務管轄權可以為如此行為;這是因為,一定要先有行政機關管轄權,才能有機會針對該管轄事項作成行為,這是我們事前用法律來分配各機關管轄權的初衷。

我們從《警察法》第2條規定可知:警察有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促進人民福利之任務。但我們也不能忘記,《警察法施行細則》第2條進一步指出:依法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為警察主要任務,而促進人民福利則是警察的輔助任務。

而「防疫」這件事確實屬於維持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的工作,但由於「維護公共秩序,保護社會安全,防止一切危害」等授權規定過於空泛與籠統,所以警察在實際執行勤務的時候,還是要「依照具體法令」而為,不可以只因為有維護公益的任務,就什麼事都能作。

像是《傳染病防治法》第38條的規定中,固然出現「傳染病發生時 …… 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為之」等語;同法第41條也說「警察或消防人員發現疑似傳染病病人或其屍體時,應於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從這二條規定來看,警察並沒有從這兩條法律之中,取得進一步用行動維持公共秩序、社會安全的具體依據,警察對於防疫稽查並未取具體權限,其理當不得為防疫稽查的行政行為(註一)。

那警察能對沒帶口罩的人開罰嗎?

如同台北市政府的公告:強制佩戴口罩措施的法源依據是《傳染病防治法》第37條第1項第6款,違規者將由地方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執行裁罰,可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罰鍰。

而《傳染病防治法》的主管機關指的是行政院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縣市政府,仍然不是行政院內政部警政署或地方警察局。由此可知,進行口罩稽查工作的權責單位應是中央衛福部、地方政府,而非勞苦功高的基層員警。

也許會有人問,那衛福部或地方政府是不是有把「管轄權」移轉給警政署或地方警察局呀?

如果是這樣,因衛福部與警政署之間並非互相隸屬的機關,所以如果衛福部要把權限交給警政署來辦理的時候,就要依法辦理「權限委託」(《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參照)。

權限委託如果要合法辦理,要滿足兩個要件:

1. 管轄權移轉出去的時候,要有法條明文依據。

2. 公告委託給警政署的事項與法條依據公告。

全國疫情警戒升為三級後,衛福部也公告了「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但從相關公文之中,並沒有看到衛福部授權警政署進行防疫稽查,且於行政院政府公報網站也未看到相關公告,所以我們就不能說衛福部有把稽查口罩等事項的權限移轉給警政署(註二)。

那麼地方政府有沒有把權限交給警察局的同仁幫忙呢?

像是高雄市政府的公告即指出:傳染病防治法的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如何依據傳染病防治法分配防治工作的事務,交由不同轄下機關共同辦理,於法並無違背,該報導認為傳染病防治法之主管機關係衛生局,而認為警察局不能參與口罩舉發之防治工作,顯對於傳染病防治法有嚴重誤會。

這也如同自由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