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職參選合法嗎?

所謂帶職參選,就是指公職人員任期尚未結束,卻仍參選其他公職人員的行為;且若當選新公職,原公職的任期就無法做滿。以2022年來說,就有立委帶職參選縣市首長,2020年也有議員帶職參選立委、市長帶職參選總統的情況。

我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20010)》原則目前並沒有限制帶職參選,但確實有限制某些人「不得登記為候選人」,包括「[曾犯貪污罪並經判刑確定,或褫奪公權且尚未復權之人](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26)」,又像是「[現役軍人、服替代役之現役役男、軍事學校學生、選舉委員會之委員等相關人員、辦理選舉事務人員及投票所、開票所的工作人員](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20010&flno=27)」(總統、副總統的選舉法規也是類似規定,詳見註)。

無論如何,現行法規都沒有限制「現任公職人員」的參選行為。所以,就算是現任的議員要去選立委、現任立委要去選市長、現任市長要去選總統,只要沒有違反前述限制,都可以合法登記為候選人。

附帶一提,就算法規沒有限制帶職參選,但議員、立委、縣市首長參選過程中,也不能隨便「放飛自我」。如《[地方制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A0040003&bp=13)》就有規定,縣市首長比照一般公務員,其行為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情事,就會被懲戒。

也就是說,縣市首長帶職參選後,行為若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的情況,就可能會面臨懲戒,接受像是: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金、減俸、罰款、申誡等[處罰](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5&flno=9)、並依《[地方制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40003&flno=78)》被停止職務。

再次強調,這並非「帶職參選」立即造成的效果,而是「帶職參選後」的行為所致。至於議員或立法委員,則沒有對應規定的問題。

雖然合法,但合理嗎?

雖然現今我國法律未直接限制帶職參選行為,但帶職參選在政治倫理上是適當的行為嗎?

有一種說法,認為帶職去競選新的職位,會讓人覺得騎驢找馬,不尊重投票付託的選民——面對原本的職責,減少該有的工作量,拿出更多的心力跑選舉行程,就有可能對不起原職位的薪水。

如果選上,不但能保有前次選舉的補助款,再加上帶職參選的補助款,形同一個任期賺了兩次;而且如果落選就像吃回頭草,可以繼續把任期做完,簡直零成本、零風險、高報酬。

但也有人認為「帶職參選」跟「競選連任」本質上是相同的,都是在原任期分心去選舉,對於原本的職務必然會有合理的影響。且也有部分聲音認為,看到自己信任的政治人物去競選更高層級的公職,更上一層樓後取得更多權力為人民做更多的事,也是很值得欣慰的。我認為,無論帶職參選或競選連任,只要是任期中進行選舉都難免會對於原公職任務有所分心;但相較競選連任,帶職參選產生最大的問題是「無法做完任期」。

特別在我國「議員/縣市首長」與「立委/總統」選舉只相差兩年,所以往往帶職參選且當選者,只做了一半的任期就「消失」了,也必然導致原本選民用「選票託付完整任期政治任務」的期待無法實現。

另外較為可惜的是,許多政治人物在遭到質疑帶職參選時,往往主張其他政黨也有相同行為,主張對方「雙標」、「自己打臉」,而忽略要正面回應的對象從來不是其他政黨,而是投票的選民。

當然,帶職參選並沒有法律限制,最終仍回到每個人的投票目的;而帶職參選也常與原本的選區有所重疊。原選區的選民可以用選票表達自己的意見,讓政治人物知道這樣的行為是否被民意所接納。

若修法限制帶職參選,可行嗎?

如果要立法限制帶職參選,首先應該討論「可不可以」用「任期」限制人民擔任候選人的權利?

針對參選的權利,能否被限制,大法官先是在[司法院釋字第 290 號](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471)表示: 法律對於參選權利的行使,在合理範圍之內,是可以設定條件的。

其後也在[司法院釋字第 468 號](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649)提到:在合理範圍內做適當的限制,並非不合理的舉動,也不會違反憲法的平等原則。

所謂合理的限制,就像我們前面提到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如果我們基於「軍方應該要保持中立,以維持國家安定」等理由,禁止軍人登記為候選人,就是一種維持公共利益的合理考量。

當然,「帶職參選」影響公益的程度比較輕微,但禁止帶職參選,可以使公職人員專注於自己現有的公職職務;如果想往更高的職位前進,也許就可以先行辭職,原本的職位也可以由補選的人員補上,就比較不會有怠忽職守的質疑。 這樣的前後顧慮,似乎也可以被認為有助政局穩定,也是一種重要的公益考量,屬於合理的限制。

至於修法的方式,最直接的做法,就是任期重疊之公職參選人應主動辭職才可以登記參選;未主動辭職,登記時也視為辭職,且應按任期比例退回補助款。

另外,也有認為可以用任期為分界,於完成一定比例之任期,方得帶職參選,比如說未完成二分之一任期,且未辭職即不得參選。民進黨黨內過往即有「未滿二分之一任期不得參選」的提名規則,但已經於2006年廢除;國民黨黨內亦於2011年有嘗試增列二分之一條款的聲音,但最終也未通過。或許從前述情況,就可以映照出為何帶職參選至今仍未成功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