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2023)年 12 月,新北市某高中附設國中部發生駭人聽聞的[凶殺命案](https://zh.wikipedia.org/zh-tw/2023%E5%B9%B4%E6%96%B0%E5%8C%97%E5%B8%82%E5%9C%8B%E4%B8%AD%E6%AE%BA%E4%BA%BA%E6%A1%88),國中生竟因口角衝突行凶,受害者年僅 15 歲,卻永遠離開這個世界。
事件發生後,社會出現恐慌與焦慮情緒。其中,校園安全是不分團體的共識與底線,輿論除了關注行凶少年的背景之外,也質疑「為什麼學生能帶彈簧刀到學校?」大眾自然也把目光放在「校園搜查書包」的現況規定上。
## 現行法規下,老師到底能不能搜書包?怎麼搜?
針對這起重大校安事件,兩大教育工會分別提出主張。
全國教師工會總聯合會(簡稱「全教總」)在事發後,怒斥教育部「停止風涼話」,並透過新聞稿指出,「學校教育已然承載過多責任,相較之下,同樣重要的家庭教育卻日趨式微,有不少師生衝突或校園事件,起因正是父母的疏於陪伴,忽略家長的管教責任與親子教育」,要求教育部除了編列「處理學生攻擊事件的專任人員與費用」外,還要「修法課予家長管教義務」。
全國教育產業總工會(簡稱「全教產」)則批評教育部「下錯藥帖」。全教產多次強調,應該透過金屬探測器與安檢門進行安檢,並要求教育部通盤檢討《[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2147&kw=%E5%AD%B8%E7%94%9F%E8%BC%94%E5%B0%8E)》。
除此之外,全國家長會長聯盟也表達不滿,直接到教育部抗議,遞交「校園不安全抗議書」。該聯盟理事長張哲維也質疑,現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讓老師管教學生時「綁手綁腳」,容易出現「一動就被投訴」的窘境,讓校園安全檢查無法進行。
我們可以觀察到,教師團體與家長團體不約而同關注《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下稱《注意事項》)的規定。
首先,《教師法》第 32 條明定,教師有「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的義務。但「管教」的定義是什麼?老師能怎麼輔導和管教呢?
為了避免老師管教的概念模糊不清,教育部在 2003 年訂定這份《注意事項》,直到 2005 年,《注意事項》都只有 8 點規範;隨著時代演進,教育部透過修訂《注意事項》,更明確地將「合法」與「違法」的管教樣態區分,並將不同管教措施的性質、使用時機都寫得更加明確,以保障學生的身體自主權與受教權,也讓老師在管教時避免不小心觸法。
到 2022 年為止,《注意事項》已經有 48 點規範。其中與「校園搜查」有關的規定,包括第 28、29、30 點。
第 28 點明定「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強調「為維護學生之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除法律有明文規定,或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或攜帶第 30 點第一項及第二項各款所列之違禁物品,或為了避免緊急危害者外,學校不得搜查學生身體及其隨身攜帶之私人物品(如書包、手提包等)」。
第 29 點則是詳列學校在進行安全檢查時,必須有第三人陪同,並針對不同教育階段的陪同人員身分明確規範。
因此實際上,從 2007 年開始,一直到此時此刻的 17 年間,在《注意事項》不斷擴充的整個過程中,關於搜查書包都規定得清清楚楚:老師可以搜學生書包。只是,以前訂得非常模糊——在 2022 年《注意事項》再次修訂以前,只規範老師在學生帶違禁品時,可以在「第三人陪同下」檢查包含書包在內的學生私人物品。
因為規定得很模糊,所以過去十多年來,不同學校的作法往往落差很大,部分學校不注重學生隱私權或身體自主,更時常引起師生衝突。像是 2021 年,屏北高中教官在學生考期末考時,未經學生允許就闖進學生宿舍進行搜查,搜查過程中,不只翻看學生的行李箱,學生在回到宿舍後才發現,連自己貼身的內衣褲都被翻得亂七八糟。
因為當時《注意事項》訂得很寬鬆,導致類似爭議頻頻出現,也沒有任何影像紀錄存證,部分事件最終走向官司。前述屏北高中的學生就主張教官是違法搜索。
2022 年 2 月,教育部在諮詢教育團體後,修訂了《注意事項》的搜查相關規定,具體方向包括強化第 28 點「搜查學生身體及私人物品之限制」,加強搜查的前提,把「有相當理由及證據顯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修正為「有相當理由及證據足以認為特定學生涉嫌犯罪」;並要求學校不論是搜查學生的身體或隨身物品,都必須全程錄影,且學校須把錄影資料保存至少 3 年。
教育部之所以要求全程錄影,也是為了預防事後如果學生提出申訴,老師可以拿出影片自保,不會淪為「各說各話」的局面,害好老師吃上官司。以本文開頭新北校園發生的凶殺案件為例,如果用修法後的版本,老師若認為學生有攜帶違禁品,確實可以搜學生書包,只是必須有家長代表或老師陪同,並且要全程錄影。
## 「搜查規定」已更明確化,卻仍有問題
教育部修正《注意事項》的一個月後(2022 年 3 月),立法院法制局也公布「[學校搜查學生之適法性研析](https://www.ly.gov.tw/Pages/Detail.aspx?nodeid=6590&pid=218236)」,法制局認為《刑法》第 307 條規定的搜索任務執行人員,僅限於法官、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並不包括學校教師。
法制局也引用大法官釋字第 535 號解釋,舉例警察攔停車輛臨檢的搜索或搜身,也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然而,目前「並無任何法律明文允許校方或教師得對學生進行搜查」,且《注意事項》只是行政規則,法制局認為「法律位階過低」。
總的來說,法制局也建議應該檢討法令,避免模糊空間。
此外,多數教學現場老師最擔心的,就是法規雖然授權搜書包,但對搜查缺乏明確的指引,許多師長仍然擔心面臨事後的衝突或質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