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欄作者:黃伊平。執業律師,台北大學法學碩士
前台南市政府副發言人易俊宏被指控,過去擔任機構兒權講師期間,有性騷擾、猥褻至少 8 名未成年兒少年的行為,引發輿論批評。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台少盟)藉由檢舉,說明易利用講師身分製造獨處,詢問學生「要不要一起洗澡」、「要不要吹」、「打手槍的次數」、「有沒有性經驗」等私密問題外,還未經對方同意做出摟腰、搭肩、環抱等不當肢體接觸。
易俊宏事後在臉書發文致歉,表示自己的言行絕對沒有騷擾意圖,可能是開玩笑方式太過輕浮讓聽者感到不舒服(他也指出:「性騷擾」的構成並不會因「說者無意」即不成立;他僅能做出這樣的澄清,但這不代表他否認任何當事人的感受。),會配合檢調單位的調查。
於是,行為人沒有「騷擾意圖」到底會不會成立性騷擾?要怎麼判斷只是個「玩笑話」還是「性騷擾」?面對這生活經常引發爭議的問題,一起來看看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什麼是性騷擾?性騷擾的成立要件是?
依照《性騷擾防治法》的規定:違反他人意願,並且跟「性或性別」有關的以下行為(但不到性侵害程度的),就會成立性騷擾:
(一)以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的條件。
(二)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的方式,呈現:
1. 歧視、侮辱的言行。
2. 損害人格尊嚴,或造成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的情境。
3. 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的方法。
簡單來說,一切違反他人意願、跟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他人產生嫌惡與被冒犯的感受,並不當影響他人生活,都會成立性騷擾。
像是有些人在談話時,喜歡開黃腔或是手搭對方肩膀,如果讓別人感覺不舒服,就有可能構成性騷擾。另外,帶有性別歧視或偏見的言論,例如男人婆或娘娘腔的「性別騷擾」用語,也都是性騷擾。
在個案中,要如何判斷是否成立性騷擾呢?《性騷擾防治法施行細則》規定,必須審酌事件發生的背景、環境、當事人間關係、行為人的言詞、行為及相對人的認知等具體事實來判斷,不會只單純以「當事人的主觀感受」作出定論。
就有案例,法院考量:行為人曾經在一天內撥打近 100 通電話給被害人,且被害人已經明確要求行為人不要再連絡、靠近,表示感到害怕,但是行為人仍然罔顧被害人感受,繼續傳一些令被害人感到不舒服的訊息,像是「如果我死掉的話可以讓你氣消我很願意承受」,並在被害人的上下班路線等待。綜合上述具體事實,法院就認定這是性騷擾。
什麼是「性騷擾罪」?跟「強制猥褻罪」有什麼不同?
相比「性侵害」用《刑法》來處罰(包括強制性交罪和強制猥褻罪等嚴重態樣),《性騷擾防治法》也針對性騷擾當中較嚴重的情形,施加處罰──也就是「性騷擾罪」。
換句話說,若乘人不及抗拒而親吻、擁抱或觸摸他人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的行為,可處 2 年以下刑責及 10 萬元以下罰金。但當狀況發生時,該如何究責,到底該適用《刑法》或《性騷擾防治法》,實際上不容易區別。
實務見解認為,《刑法》上的強制猥褻罪,是指行為人在「違反被害人意願」的前提下,對其施加強暴、脅迫、恐嚇等行為;而《性騷擾防治法》的性騷擾罪,則處罰行為人乘被害人「不及抗拒」,做出親吻、擁抱或觸摸身體隱私部位的行為──尤其當被害人還來不及感受性自主被妨害,侵害行為就已經結束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