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成式 AI 在全球掀起風潮,但各地創作者卻對此感到擔憂。

2024 年 7 月,日本知名繪師 jima 表示,自己的作品被他人拿來訓練 AI 模型,還被用來生成與自己風格雷同的作品。這個 AI 模型不但被公開分享,還直接被命名為 jima。之後生成的繪畫作品,更被網友拿來營利使用,甚至在社群媒體上獲得 10 萬以上的按讚數。

類似的事情幾乎每天在世界各地上演。但許多 AI 開發商卻宣稱,取用網路上的公開資料是一種「合理使用」,並將訓練 AI 形容為「人類讀書」。

這樣的比喻真的恰當嗎?既有的法律制度,能否繼續保障創作者的利益?

日本的相關發展,有什麼我們可以借鏡的地方呢?

## 保障創作者利益,是各國政府無法迴避的議題

在網路上,有許多藝術家公開反對 AI,例如一個名為「藝術家反對生成式 AI」(Artists Against Generative AI)的臉書社團,就號召了超過 15 萬的成員加入。在 YouGov 的[調查](https://today.yougov.com/technology/articles/49099-americans-2024-poll-ai-top-feeling-caution)中,當美國人被問到對生成式 AI 的感受,49% 的受訪者感到擔心,22% 甚至覺得恐懼。

這股反對力量也開啟了法律行動。AI 大廠如 OpenAI、Meta、Midjourney 正於美國面臨諸多來自藝術家、新聞媒體的訴訟。為應對社會大眾的反彈聲浪,像是歐盟即推出[ AI 法案](https://plainlaw.me/posts/Artificial-Intelligence-Act)來規範人工智慧的各種應用。

不過實際上,各國政府仍對 AI 監管感到兩難;沒有一個國家願意出手,深怕一不小心阻撓了 AI 發展,而使自己的國家在這火熱的軍備競賽中落隊。然而,若忽視社會各界對 AI 的不滿情緒,只會讓這名為「著作權」的壓力鍋,一步步逼近極限。

最糟的情況是,AI 廠商若無法自我約束,且政府也欠缺規範來引導,最終只能在法院與創作者正面衝撞。若法官在公眾的期待下,宣判 AI 公司擅自使用他人創作的行為侵犯了著作權,即可能造成過去訓練 AI 所投入的龐大成本難以回收,形成兩敗俱傷的局面。

## 在臺灣,為何本議題鮮少受到關注?

背後原因或許有些可悲。一是主流 AI 模型大多是以英文資料訓練而成,未用到台灣的本土資料。二是台灣既沒有歐美的迪士尼、華納兄弟、Netflix 等媒體公司,也沒有日本強大的動漫產業,自然也不會有太多作品面臨侵權的問題。

另外,近年我國各界更關注反詐騙、隱私、國安等 AI 應用層面的問題,也或多或少掩蓋掉前述議題的能見度。

不過試想,若有一個 AI 應用違反當地法律,頂多是停止服務,但當 AI 模型本身侵權,則會影響到所有奠基於此模型的 AI 工具,而目前主要的 AI 公司如 OpenAI、Meta 都身陷著作權官司當中,臺灣日後豈能不受影響?

台灣的 AI 基本法已在 2024 年 7 月推出草案,然而內容果然相當「基本」,只提供了政策的概略方向;也就是說,除了宣示效果外,許多問題仍懸而未決。尤其在著作權議題上,更是隻字未提。

日本與台灣一樣,缺乏強大的跨國媒體集團或是本土的社群平台。不過由於動漫文化及電玩產業興盛,該等產業在這波 AI 浪潮也受到不小的衝擊,因此日本的應對方式,或許可供台灣政府未來參考。

## 日本官方致力打造規範框架

為了盡早打造健全的 AI 發展環境,日本經濟產業省在在徵集各方意見後,於 2024 年 4 月公布了「[AI 廠商準則](https://www.meti.go.jp/shingikai/mono_info_service/ai_shakai_jisso/20240419_report.html)」(AI事業者ガイドライン,AI Guidelines for Business),以供 AI 開發商參考。

緊接著日本文化廳也在 2024 年 5 月發布了「[日本人工智慧與著作權的一般理解](https://www.bunka.go.jp/english/policy/copyright/)」(General Understanding on AI and Copyright in Japan,以下簡稱「AI 報告」)。日本政府以此讓外界理解 AI 時代下應如何詮釋著作權法,並讓企業有所依循。

前述廠商準則或 AI 報告,無論是從開發角度提供建議,或從《著作權法》的角度解釋,說明生成式 AI 在什麼情況下可能引發侵權行為,雖沒有直接的法律效力,但可一窺日本政府對於生成式 AI 的態度,進一步預測未來立法趨勢,頗值得細細品味。

## 創作權益與公共利益,不可偏廢

為了傳播知識與保障創作自由,各國的著作權法,都會允許第三方有限度地使用具有著作權的作品。例如老師在課堂上,可以為了教育目的擷取文章內容給學生閱讀討論;新聞媒體也能引用他人的創作,以利報導。

日本的《[著作權法](https://laws.e-gov.go.jp/law/345AC0000000048#Mp-Ch_2-Se_3-Ss_5)》也不例外,提供了公眾運用作品的彈性空間。依據該法,只要不是以「享受著作」為目的(受し又は他人に享受させることを目的としない場合,non-enjoyment purpose),就可以在一定程度內利用著作。

所謂「享受著作」,可以理解為「閱讀」小說、「聆聽」音樂、「執行」電腦程式、「觀賞」電影等行為。反之,「下載電影來分析不同時期的電影主題」,就不屬於「享受」目的了。過去十多年常聽到的大數據分析,由於只是從資料中獲取有意義的資訊,也屬於此類豁免,以保障研究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