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 37 位死囚共同爭論「死刑違憲」的案件,憲法法庭在今年 4 月 23 日公開舉行言詞辯論。

炮火隆隆之間,藍營立委跳出來不滿所謂「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制度,直批那些論述,多半都不支持死刑,毋寧是「廢死之友」,將影響大法官的公平審判。

同時,藍委也質疑大法官為何要向政府部門提問「是否能不要與民意妥協?」,認為大法官似乎暗示要站在民意的對立面、與之對幹。

政治人物的批評,究竟是曲解了憲法法庭的制度設計,還是在捍衛所謂的「憲政民主」?就讓我們用本文說分明。

## 什麼是法庭之友?要如何跟大法官交朋友?

面對茲事體大的憲法爭議,像是死刑是否違憲,如果不是當事人也想要向「大法官」表達意見,可以嗎?依據《[憲法訴訟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159&flno=20)》規定,案件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民、團體或機關,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就可以針對釋憲案提供自己的專業意見,請大法官看看自認值得注意的地方。

前述規定更指出,相關人等若要成功擔任法庭之友,提出相關意見,還須事先委任律師擬狀,不可以自己寫寫就隨意提出。

因此,根據[報導](https://udn.com/news/story/6656/7916920),王鴻薇立委僅憑 17 份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有 14 份「在結論上」支持廢死,就直接批評這樣的法庭之友根本是「廢死之友」,進而使公眾容易懷疑憲法法庭會挑選法庭之友的立場,其實是一場誤會。

因為,憲法訴訟法只規定法庭之友的「主體資格」(誰可以提?是否需要委任律師?)以及「相關作業程序」(提出期間、應說明事項、關聯性與內容格式等),從未限制「立場」,排除某些人擔任法庭之友的資格。

反而,設計「法庭之友」的初衷,本來就是要讓大法官有機會看到各式各樣的立場,盡量讓最後的決定,更貼近大眾心中的憲法意旨。

## 法庭之友其實跟促進民主,也很有關係

過去的釋憲制度,並未設計「法庭之友」的制度,所以台灣社會對於從美國引進本制度,自然有一種陌生感,甚至一時也不明白本制度的存在意義。

回顧美國經驗,法庭之友除了提供不同的專業意見,還具有「增強民主(democracy-enhancing)」的功能。

因為美國的憲法法庭(正式名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僅希望瞭解訴訟當事人的觀點,也歡迎任何人就個案爭議,提出自己的想法。尤其當法院作為推動社會改革的重要管道──高爭議的社會矚目案件(比如種族隔離、墮胎權、同性婚姻等),就會仰賴法庭之友來參與審判過程。

換句話說,法庭之友制度的存在,就如同「行政、立法部門」在形成政策、法律過程中,各種來遊說與競逐的利益團體,反映出民主政治就是要大眾共同參與的精神。

而就台灣的釋憲實務來看,雖然過往並沒有法庭之友的相關規範,但早有法庭之友的實踐痕跡。2017 年,當大法官決定是否要開放「同性婚姻」的時候,就有法官、檢察官聯名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14929),表達他們的挺同立場,試圖影響大法官決定。

另外,黃虹霞大法官,也在前述同婚釋憲案的「意見書」當中表示,她也有收到多封來自民眾的反同陳情書,其中也包含法庭之友的意見書。

總之,法庭之友就是被設計來影響大法官的決定,何來破壞公平審判之說?這樣的制度,除對民主政治有所幫助,更早已逐步落實在釋憲日常。因此,到了 2019年,立法者也修法明確表示:將在 2022 年正式於大法官的審理過程中,納入「法庭之友」的作法(註)。

## 大法官到底該不該與民意妥協?

每每談到死刑存廢,支持死刑的一方經常以「民意」為由捍衛死刑的正當性。這裡似乎也可以反問:民意可以作為大法官判案的標準嗎?

就臺灣的憲法實務來看,會發現兩者並無關連,比如同婚釋憲案,黃虹霞大法官就曾透露:司法院收到的陳情書與法庭之友,有四分之三是來自反同方,但最後大法官的結論卻還是支持同性婚姻。因此,社會大眾的多數意見,並不會當然決定大法官的憲法決定。

這也讓政治人物批評大法官的提問,顯得欠缺憲法與歷史認識,似乎忘記大法官做出與民意「相左」的案件結論不在少數,比如,宣告「請領身分證要按捺指紋」的制度違憲(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作為東亞第一個開放同婚的法院判決(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並宣布通姦罪的存在違憲(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且認定不可讓精神疾病患者無限接受強制治療(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等。

以上案件在在顯示,正因為大法官選擇與多數民意相左,受到多數民意箝制的台灣人權,才能進一步獲得保障,並受到國際上的認可。

比如,身分證按捺指紋案,奠定了我國論述隱私權的重要基礎;同婚釋憲案則是讓台灣成為被國際認證的亞洲民主燈塔。由此可知,大法官若能秉持憲法價值與人權保障,進而作出憲法判決,就始終無須在意「民意怎麼想」,「或大法官的決定會不會與民意對幹」。

大法官再大,也是法官,自始自終都必須依法審判,方能維持台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這也是大法官被稱為「憲政守護者」的主因。

最後,要提醒的是,民意對於憲法法庭而言,不是不重要,民意也可以化作法庭之友的形式,向憲法法院提供專業意見,進行「以憲法為基準」的價值辯論,而非單純以民意數量為由,就擅自否定大法官基於法治精神所具備的違憲審查權。

__【本文作者】__

林承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