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點開這篇文章的朋友,通常已經意識到台灣長久以來的對外困境。本系列文會以國際法的視角出發,討論國家成立的相關規則,在(上)篇先透過中華民國體制在近代的運作,來說明各國政府和國際法學者是持什麼理由不認為台灣已經成為現代國家。而所謂的三巨頭原則、領土的主張,以及領土完整原則與自決原則間的關係,也會納入系列文的(中)和(下),用以說明過去至今中華民國體制在台灣的實踐,是如何妨礙台灣成為現代法律意義上的國家。

台灣不被允許加入多數聯合國體系的政府間國際組織,不被納入大部分的多邊公約體系,即便在台灣的中華民國體制仍與20個國家維持正式外交關係,但這些友邦並沒有正式給予台灣國家承認。國際法上觀點常視中華民國仍維持的少數正式外交關係為政府承認,也就是友邦們承認中華民國為中國的合法政府,例如梵諦岡明確採此立場。不過實務上的操作,其他友邦往往在建交公報上使用模糊的外交用語,不直接提及是否給予政府承認或國家承認,僅表示與台灣建立友好關係。

台灣確實在許多層面表現優秀,與不少理念相近的國家維持著非官方的實質關係,也普遍被認為事實上獨立自主,但不論是在理論或實踐的角度,常不被視為是國際法上的主權國家,而僅是一個有效運作的政治實體。國際法討論到國家時,傳統上必然討論所謂的國家成立四要素,也就是領土、人民、政府和對外交往能力;同時也會透過國際法上的承認來解釋國家的存在。

然而,這種傳統的觀點與實踐上的運作存在落差,並不足以完整描述現代的主權國家以及國家成立的相關規則。

我們先從國家成立的傳統觀點開始,在處理一些基本問題後,進一步切入相關規則的當代發展。

傳統的國際法觀點,如何討論國家的成立

國家成立的四要素出自1933年的蒙特維多公約第1條,是一個由20多個國家簽署的區域公約,儘管加入的國家不多,四要素普遍被認為反映了習慣國際法。司法實務和各國的實踐上,對於前三個要素的判斷並不嚴格,但由於國際社會對於第四個要素仍然有爭議,也不存在一個中央權責機關來判定某個追求國家地位的實體是否滿足了四要素,也因此就有賴關於「承認」的兩個學說站出來補充。

而國際法上的承認可以分成兩種說法,分別是「宣示說」以及「構成說」。關於宣示說,支持的學者認為各國對於宣布成立新國家的實體所做出的承認,是在確認其國家地位,承認本身只具有政治上的意義,體現的是各國自身的利益和判斷,並非構成國家地位的一部分。宣示說認為法律上的國家地位先於承認而存在,至於在構成說,學者們則持相反觀點,認為承認是構成國家成立的要素之一,不可或缺。這兩個觀點對於實踐運作的解釋各有優劣,論爭也就持續了數十年未有定論,目前採取宣示說的立場可說是主流想法。

關於國家四要素,傳統上討論的範疇並未解決上述關於定義與認定標準的問題,而所謂承認的學說論爭,也有礙觀者理解現代國家的建構。一方面,許多觀點認為國家成立要素不只有這四個之外,主流的宣示說既沒有說明「國家地位在何時具備」,也無法完整解釋實踐上國家成立的多樣案例。畢竟不少案例看似具備了四要素,卻未普遍被認為是國家;或者顯然未具備四要素,就已經被多數國家承認為國家。此外在某些例子裡,母國不同意分離的實體,顯然有賴各國的承認去建構其國家地位。

關於國家的成立,其實已經在實際案例的基礎上累積不少更縝密的觀點,也因此,我們在討論台灣的法律地位時,或許應該充分考量法規則的演進,把這些更能描述國家成立的規則納入討論。因此,本文接著進一步介紹關於國家成立的三層規則,之後再以中華民國的憲法體制作為案例事實,說明為什麼今日的台灣仍不被認為是主權國家。

從實踐取向的觀點,認識國家成立的三層規則

國家地位標準(statehood criteria)或者在中文文獻裡譯為「國家構成要件」,學者透過實踐上對於過往至今新國家成立的觀察,歸納出這些規則。他們對於相關要素與條件的分類有所差異,但不脫以下的內容,本文大致區分為三類:

・其一,是主觀上作為國家的意願與表示

・其次,則是傳統的有效性要素

・其三,不能嚴重違反合法性

第一類的主觀意願是區隔國家與國家之內自治單位的關鍵,在實踐上的表現通常透過獨立宣言的發布,向國際社群主張該實體要成為主權國家的決心。說穿了,如果少了這層表述,我們很難去區隔國家內部的某個州、省或者大型城市,跟另一個國家有什麼不同,它們通常也能輕易滿足最寬鬆的四要素。

第二類的有效性要素可說是描述國家的核心,蒙特維多公約的四要素公式即為其代表,說明一個實體若不是由一個獨立自主的中央政府,在一塊特定領土上對於其上的人民進行排他性的治理,並擁有與其他國家對等的交往能力,很難被認為是國家。如前提到的,其中前三要素的要求並不嚴格,許多微型國家說明了極少的人口和土地也無礙國家地位的取得,而人民國籍的取得、實際控制的領土是否完整而相連,或者與領土主張的範圍存在落差,都不是太大的問題。

不過我們得留意,在國家成立的初期(通常是宣布獨立或由母國同意該實體獨立之後)隨即普遍被各國承認,但未完全符合這層描述的情形其實不少,從克羅埃西亞、斯洛伐克、喬治亞,到東帝汶和剛果,都是這樣的例子。此外,即便具備有效性要素,也不等於具備國家地位、就成為國家了。索馬利蘭、阿布哈茲、北賽普勒斯和過去的車臣共和國都能滿足最寬鬆的四要素之外,台灣、科索沃,以及70年代之前的孟加拉,也被認為是獨立而有效運作的政治實體,但是國家地位模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