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週刊報導,已婚職棒選手蔣智賢深夜於KTV外擁吻女性友人,爆發婚外情風波,對此蔣智賢所屬球團富邦悍將表示其行為已違反球隊管理規範,並損及球隊形象,球團將予以懲處。
近年職棒桃色風波不斷
職棒選手作為公眾人物,個人私生活當然也會被大眾放大檢視,過去幾年發生多起職棒球員的桃色風波,涉入人數眾多。有些人因為花邊緋聞黯然離開職棒圈;有些人被原球隊釋出後加入其他球隊,繼續活躍在職棒圈;有些人則在球團力挺下安然度過桃色風波。
每次發生相關事件時,總能引起球迷激烈爭論,有人認為球迷關心的應該是球員在球場上的表現,球員的私生活如何並不會影響他對該球員的喜好程度;有些人則主張領有高薪且具有較高社會地位的職棒選手亦應負起更大的社會責任,有義務保持自身清新健康的形象。
兩派說法似乎都有道理,但球團到底可不可以因為球員私領域的事務而對球員處罰,像是罰款、禁賽,甚至是開除?本文將從雇主對員工的懲戒權以及契約中的道德條款出發,釐清上述問題,並提出契約中道德條款可能遇到的爭議,並以美國職棒的規定作為我國職棒處理球員道德問題的參考。
雇主對員工的懲戒權
勞動關係存續中,雇主為了企業的秩序或是生產效率,常訂有工作相關的獎懲規定,對違反規定的員工處罰,如扣薪、調職,或甚至停職處分,對勞工權益影響甚鉅。明明都是勞動契約的當事人,為什麼雇主得單方面懲處員工,卻從沒有聽過員工可以處罰失職的老闆?
對於雇主的懲戒權,日本學界和實務曾經出現「固有權說」,認為處罰員工是老闆的固有權限,無須經過員工事前的同意雇主也可以對員工加以處罰;另一說則是「契約說」,認為雇主對員工的懲戒權源於雇主和勞工締約時的合意,或是有懲戒條款的工作規則施行已經過勞工同意。
若無法律規定,沒有人應該受到處罰,也沒有人有權力處罰他人,且在現代民主社會下,在職場上也應該摒棄封建的階級想法以及雇主家長式的威權管理,故上述學說爭議應以「契約說」較有道理,若沒有經過員工事前同意,雇主無權懲罰員工。
以中華職棒為例,我們無法知道各球團和球員間的契約內容,但從聯盟提供的制式球員合約來看,其中第11點就規定:「球團得視選手之具體表現依球團所定辦法為適當之獎懲,包括但不限於發給獎金、減薪、停賽等。」此即中華職棒球團對球員懲處的依據。
契約中脫序行為規範
若球團對於球員的婚外情行為要予以懲處的話,在雙方事前所簽訂的契約就必須加以規範,這種約束球員不得做出令大眾反感的負面行為的契約條款稱為「道德條款」。若球員違背規定球團得予以懲處,嚴重者甚至會釋出。道德條款常出現於運動員或是演藝人員和雇主或是贊助商之間的契約,畢竟球員做出脫序行為影響球團的形象,可能損及球團收益,球團必須設置停損點加以防範。
除了道德條款外,「危險行為條款」也是職業運動領域當中常出現的脫序行為規範,用以禁止球員從事其他高危險性運動,畢竟健康的身體是運動員最大的資產。紐約大都會外野手Yoenis Cespedes今年的年薪就從原先的2950萬美元被球團減至1100萬美元,原因是去年Cespedes在自家農場被野豬攻擊而受傷,很可能就是大都會和Cespedes間的契約有相關的危險行為條款。
中華職棒聯盟制式球員合約同樣可以看到脫序行為規範,第21點規定球團針對以下事項球團有權提前終止契約,球員除了必須退還已收到但還未到期之報酬外,還應退還兩倍簽約金予球團,可看出本條的嚴重性,其中規範三點包括:
1.選手違反本契約、球團規定、中華職業棒球大聯盟規定者。
2.選手故意不充分發揮其身為球團一員之技術能力者。
3.犯罪、重大違紀、賭博、鬥毆、酗酒或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者,其中第三點即屬道德條款。
道德條款的問題
道德條款存在於各大職業運動的制式合約中,以美國職棒為例,第7點(b)(1)即規定球團得因為球員在任何時候拒絕、疏於或無法將其個人行為維持在良好的公民身分或是良好的運動家精神,無法維持優異的體能狀態或不遵守球隊的訓練規範時,球團得以書面通知球員終止契約。
雖然道德條款普遍存在於職業運動的合約中,但其使用仍面臨許多問題,主要幾點包括:
道德條款文義過於模糊:如中華職棒制式球員合約中的「其他影響職業棒球健康形象之不正行為」,或是美國職棒大聯盟制式球員合約中「良好的公民身分」、「良好的運動家精神」等規定欠缺明確性,球員無從得知究竟哪些行為會違反上述條款,也讓球團在單方面解約上有較大的操作空間。 球員沒有足夠的磋商能力:聯盟制式球員合約是球員加入該聯盟球隊須簽署的合約,單一球員根本就沒有磋商能力,即便是球員和球團簽署的合約,也很難想像球員有能力就道德條款和球團談判。 一般人不滿意雇主的道德規範大可拒絕簽約,轉而尋找其他工作機會,但在職業運動中,球員多透過選秀加入球隊,若拒絕簽約只能來年再參加選秀,對於短暫的運動生涯極為不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