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日新月異,網際網路發展方興未艾,現如今無遠弗屆的社群媒體及通訊軟體已成為資訊傳播的重要載體,閱聽人得以更快速、便利地接收訊息。然而,各種資訊的消息來源未必正確,發布者往往未盡查證義務,就率然散播,「假訊息」隨之滲透於你、我生活之中。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是假消息最為氾濫的時期。假消息的擴散不僅間接造成民眾的各種恐慌,更對自由民主國家的秩序帶來極大威脅,難道,散播者就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嗎?

## 何謂「假消息」?散佈會被罰嗎?

雖然我國法律並沒有對於「假消息」下任何定義,但我國[行政院](https://www.ey.gov.tw/File/5E45C50A967D755E?A=C)於討論防制假消息的危害時,曾作出定義。

簡單說,假消息就是「表意人明知為假、並有意造成影響的錯誤資訊」,並以是否具備「惡的故意」、「捏造假的內容」、「並造成損害或危害」三方面,檢視相關內容,是否為法律上要處理的假消息。

而散播疫情的假消息,最後會承擔什麼處罰呢?大致有下列三條: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4條:「散播有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仔細觀察法條,讀者應該可以發現,上面條文規定的狀況,實際上大同小異。 就是要有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的行為,而且這些訊息還會對公眾或個人造成損害,或者影響公共秩序。另一方面,行為人必須「故意」或「有意圖」去散播這些不實的訊息才算。

## 什麼才會「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呢?

舉例來說,[實務](https://www.tph.moj.gov.tw/4421/4475/632364/964280/)曾經認為:如造成民眾恐慌,對社會及經濟造成衝擊,又或者使主管機關對於傳染病的防疫及衛教工作,須付出更多勞力、時間、費用等成本(如花更多力氣闢謠、澄清等),即有可能符合前述要件。

另外,「影響公共安寧」,有法院則認為應以使社會公眾聽聞後心生畏怖或恐慌,才符合要件(可參考: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9年六秩字第20號刑事判決)

當然,若是散播疫情假消息,侵害別人了權利,如名譽權等,被侵害者自得請求賠償,或向法院請求回復名譽的處分,散播者即應負有「民事責任」。

## 管制假訊息也要留意言論自由

簡單來說,人民的言論自由是受到憲法保障的,是確保民主社會運作的重要基礎。雖然國家應盡量保障這項自由,但在必要時,為了「公共利益」仍可透過立法來加以限制。

有鑑於網路開放、匿名、低門檻的特質,假消息常透過網路迅速擴散,特別是與疫情相關的假訊息可能引發恐慌並影響經濟。因此,國家也比較有正當性來依據法律管制這類假消息,以維護社會秩序。

此外,大家也不用擔心隨便說話會觸法。法律主要針對「事實陳述」的假訊息,例如假消息引發的謠言,而非針對純粹的「意見表達」或「評論」,這些屬於主觀判斷。

舉例來說,如果有人在群組內分享「建議大家多儲備生活必需品,以防萬一」,這屬於意見表達而非事實陳述,因此通常不會觸法。

## 成為假消息「絕緣體」,你能這麼做!

疫情假消息防不勝防,但我們未嘗不可透過多元查證管道,積極落實事實查證,減少爭議訊息流竄並協助釐清事實真相。

筆者建議各位讀者在看到未經證實的消息時,可以透過[台灣事實查核中心](https://tfc-taiwan.org.tw/)(TFC)、LINE 的[訊息查證等民間平台](https://fact-checker.line.me/),或[趨勢科技防詐達人](https://www.nexone.io/zh-tw/product/getdr)、[衛生福利部真相說明平台](https://www.mohw.gov.tw/lp-4343-1.html)、[疾病管制署澄清專區](https://www.cdc.gov.tw/Bulletin/List/xpcl4W7tToptl-lFMjle2Q),以及[內政部刑事警察局的即時新聞澄清等政府平台](https://www.cib.npa.gov.tw/ch/app/news/list?module=news&id=1886),先行查證是否屬於謠言或不實訊息,再決定是否予以分享。

杜絕疫情假消息,使謠言止於智者,就從我們做起吧!

__【本文作者】__

邱瀚永

目前就讀於東吳大學法律系五年級,是公法斯德哥爾摩症候群重症患者,三天不讀公法,面目可憎。

__【本文核稿】__

網站主編,王鼎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