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本該是莘莘學子安心求學的環境,誰也不願意見其成為性犯罪的溫床。像是今(2024)年,社會新聞就爆出「[高雄驚傳國小教師性侵學生長達 20 年](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0410/2716912.htm)」,更已有判決將有[台版「熔爐](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673707)」之稱的南投惡狼校長重判。 校園性犯罪中,最大的盲點是利用師生關係及年輕學子們的心智成熟度,使其陷入半推半就或勉為其難的困境,讓狼師因此得逞。這種情況下,目前台灣的法規,是否真的能有效遏止?就讓我們從下列案例,一起睜大眼來看吧! ## 「半推半就或勉為其難」若能拒絕,就不算強制? 17 歲的高中生小智熱愛寶可夢,為了準備備審資料,以利能順利推甄上嚮往的寶可夢大學,找上寶可夢權威大木教授,沒想到幾次會談後,大木教授開始傳情色暗示的訊息如:「我想看看你的大比鳥」、「下次讓你摸摸我的大岩蛇」,讓小智相當困擾與害怕。
(註一)
後來,教授又以有重要的推甄訊息,一定要當面告知為由,將赴約的小智反鎖在研究室,並提出性交要求;表示自己的推薦信將對推甄非常有利。小智深怕沒有推薦信會錯失推甄機會,勉強點頭同意。這樣是否構成強制性交? 最高法院近來判決認為,要構成強制性交,只要使用了「違反意願的方法」,也就是對被害人施加「物理上或心理上」的行為,足以限制當事人意願、違反被害人意思,就會成罪。
(註二)
這樣來看,大木教授反鎖研究室又提出推薦信的提議,確實已經足夠限制小智的自由意志;後續的發展,就會被認定是強制性交。此一追訴時效是從 17 歲起的 30 年。 不過,也有反對見解認為:從條文架構來看,強制的手段必須達到和「強暴、脅迫」相當的程度,也就是壓制被害人自由意志的「高度強制手段」。因此,大木教授固然反鎖研究室,又對小智做出推薦信的提議,多少影響了小智的意志,但他仍有機會拒絕性交的提議。
(註三)
如果採前述反對見解,大木的舉動就不會構成強制性交,而會成立「[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C0000001&flno=228)」──本罪的追訴時效是從 17 歲起的 20 年。 從上述案例討論,我們可以看到:認定有無「違反意願」之際,也會影響到成立的罪是強制性交還是權勢性交,進而在起算刑度跟時效上會差很大。 但是在「勉為其難的同意」、「半推半就的配合」下,認定被害人的意願是否被違反並非易事。就在去年,日本刑法剛好就針對這部分做出修正,台灣能夠參考嗎? ## 日本修法後,推出「不同意性交罪」 令和 5 年 7 月 13 日,日本[修正](https://www.moj.go.jp/keiji1/keiji12_00200.html#Q13)了[刑法](https://elaws.e-gov.go.jp/document?lawid=140AC0000000045)(參日本刑法第 176 及 177 條)規定,將強制性交罪修正為「不同意性交罪」,刑度是 5 年以上有期徒刑。 所謂「不同意性交」,就是行為人在相對人表達不同意的前提下,或趁相對人因種種緣故(如酒醉、身心障礙、加害方之經濟社會影響力等)難以表達不同意,或行為人乘著「使相對人陷入難以表達不同意的狀態」之際,進而發生性行為的種種情形。 本次修法的亮點之一,就是把「加害方利用經濟或社會上的影響力,進而讓被害方產生憂慮」的情況,把原本歸屬於「權勢性交」的態樣,修法改列為成立「不同意性交」的要件之一。 另外,若與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則依年齡,明文視為成立「不同意性交罪」。比方說,若相對人是未滿 13 歲的兒童;或者 13 歲以上未滿 16 歲,而加害方較長其 5 歲以上時,都會直接認定本罪成立。 最後,本次也修正了追訴時效。不同意性交罪的時效,從原本的 10 年延長為 15 年外,時效的計算方式也改變了──當被害人未滿 18 歲,時效會按受害時的年齡加長,相當於從被害人滿 18 歲成年時開始起算。 ## 日本的做法,台灣可以借鏡的地方是? 第一點是意願的認定。日本將「不同意」的範疇擴大,具體包含了因「暴行、脅迫、身心障礙、酒醉或睡眠等意識不明狀態、無法完整表達不同意、意外或虐待陷入恐懼或驚愕、基於經濟或社會上影響力而衍生之憂慮」等,影響被害人自由表達意願的情況盡數納入,並將過往的「權勢性交」,也當成不同意性交的一種態樣。 簡言之,只要被害人不能自由表達「同意與否」,就有可能落入「不同意性交」的範疇。從修法方向來看,這很接近前述台灣最高法院的認定。 不過,台灣刑法還是有「強制性交」與「權勢性交」的區分;這麼一來,前述實務見解,就會限縮甚至架空權勢性交罪的成立。因為只要被害人的自由意志受到箝制,就會往強制性交的方向認定。 那麼,權勢性交罪,就變成只有「在被害人意願完全沒有受到限制下,利用權勢或機會發生性行為」才會構成,這在現實上似乎很難想像。 因此,要就是像日本那樣,直接把權勢性交納入不同意性交的範疇,或是維持目前立法體系,但要將強制性交與權勢性交之間,做出明確區分,並將刑度適當調整,法體系才能更加完善。 第二點則是時效制度的調整。此類案件的特點在於舉證困難、被害人易產生長期心理創傷,且多數案件都是在被害人「未成年」之際發生。 這表示,比起一般犯罪,被害人都需要更多時間來面對傷害。但我國目前的追訴時效,仍然是從「犯罪發生時點」起算,顯然沒有考量妨害性自主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的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