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元大台灣「價值高息 ETF 00940」在投資人間引發熱潮。
據[報導](https://www.businessyee.com/article/3538-00940-IPO-4),它還沒掛牌上市,就募集高達 1752 億元資金,創下 ETF 募資的新紀錄;同時,也有股民在臉書(Facebook)創立公開社團「00940自救會」,成立宗旨是:若掛牌當日跌破 10 元,將控告元大坑殺散戶──短短 3 天就吸引萬人加入社團。
然而,掛牌價格未如預期,真能控告發行人嗎?00940自救會的成立宗旨可否成真?
## 投資風險不可避免
「投資一定有風險,基金投資有賺有賠,申購前應詳閱公開說明書」這句話,相信大家一定聽過,但有多少投資人真把這句話聽進去?
或許會有人認為,這不過是卸責的廣告用語,但其實這是金管會要求基金廣告加註的警語;目的就在提醒投資人,無論基金連結的投資標的為何、基金經理人操盤績效如何、基金廣告標語多麽吸引人、基金規模或投資人數多寡等──只要是投資,就無法保證一定會獲利。
金管會於近日也以[新聞稿](https://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202403270001&dtable=News)重申:任何投資均有風險,希望投資人在投資前,除考量自身能力外,應先充分了解投資商品特性及相關風險(註一)。
就以股票或基金來說,整體投資環境變動、產業循環或投資標的本身營運情況等因素,均會影響股票或基金的價格。尤其像 ETF 或基金,通常集中投資於相同或相似標的。例如近期的熱門題材公司治理、高股息,或高科技產業等,更容易因特定產業或題材的景氣循環或產業特性而同時漲跌,導致該檔 ETF 或基金價格受到影響。
與投資不同的是,儲蓄是將資金以活期存款或定期存款的方式存放在銀行、或向保險公司購買儲蓄保險。
在存款人定存或儲蓄保險到期或解除時,都可以全額取回當初存入的金額,以及儲蓄期間所賺的利息。除了強調固定利率之定期存款或儲蓄保險外,通常儲蓄只需承受利率變動風險(暫且不討論較少見的銀行擠兌風險)──如央行調降存款利率時,利息收入才會受到影響;但也只是利息變比較少,不會因此損失既有存款(註二)。
因此,儲蓄被認為是風險極低的理財方式。
無論如何,固然投資會面臨這麼多的風險,但在低薪、低利率的時代,且在上市櫃證券交易所得停徵的台灣,多數人還是會選擇將資金投入證券市場,以增加被動收入。然而,正所謂「高報酬,高風險」,在享有投資的高報酬回饋時,一方面也需承擔產生損失的高風險。
## 誰來保障 00940 投資人?
然而,廣大股民一定會有疑惑,承擔價格波動的市場風險,就是只能等著被「割韭菜」嗎?股民們投資如果受損之際,到底該如何主張自己權利呢?
這邊不免就要提到投資人保護中心(下稱投保中心)。
投保中心的成立目的,是為了保障證券投資人而生;不過依照遊戲規則,即《[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G0400038)》規定,投資人雖然只要有民事爭議就可以向投保中心提出申訴或調處,但只有在下列情況,投保中心才會提起訴訟(註三):
因募集、發行、買賣有價證券違反證券交易法,致投資人與發行人、交易所或櫃買中心之間產生民事爭議; 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有操縱股價、內線交易或執行業務,有重大損害公司或其他重大違反法令章程的行為。
舉例來說,當時樂陞公司及其董事因公開收購案,違反證券交易法財報不實、公開說明書不實、操縱股價行為及內線交易等行為,經檢察官起訴後,投保中心才能代表投資人,發動「團體訴訟」求償。
又例如:之前大同公司於召開 2020 年股東常會時,股東會主席分別以:股東取得股份資金涉及中資違反法規無效,以及取得股份超過 10% 未依法申報而無表決權等理由,限制股東行使表決權。
當時的爭議,經投保中心審理,認定股東會主席的做法已重大違反法令及章程,也就幫投資人向法院起訴,要求[解任董事的職務](https://www.sfipc.org.tw/MainWeb/Article.aspx?L=1&SNO=3oZlSsyCr3Hdw3fuXcXfxw==)。
由此可知,投保中心並非無條件全面保護投資人,只有在證券發行人或其董事、監察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或重大違反法令及章程時,才會協助投資人求償或向法院提起解任職務的訴訟。
至於單純因投資市場變動,導致投資人發生損失的情形,就不是投保中心要保護的事情!
## 那自救會股民能告什麼?
從前面的說明可知,如果 00940 的經理公司元大投信,沒有違反前述情形,檢察機關也不會啟動調查,投保中心更沒有立場介入。
再者,ETF 非公司股票,不是由上市(櫃)公司所發行,而是投信業者(即經理公司)發起的指數股票型基金。雖然可以在證券市場上交易,但基金經理人只是按照指數裡的成分股跟比重來建置投資組合,不會主動選股或加減碼操作;基金經理人更不是 ETF 成分股的董事或監察人,投保中心也沒辦法以經理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為由,向法院要求解任職務。
到此難道股民就沒招了嗎?
剛才提到 ETF 是由經理公司發起的基金,因此若經理公司有違法的行為──諸如經營業務有虛偽、詐欺、違背職務或公開說明書不實等狀況,是有機會依《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來起訴或處罰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