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底,國民黨總統候選人韓國瑜在高雄市政會議後接受聯訪時表示,自己的座車被安裝追蹤器。這個爆料一出,馬上引發政壇譁然,畢竟一位總統候選人遭到國家監控是很嚴重的政治事件。隨著總統大選不到百日,這個話題又再度被提起。

姑且不論該爆料的真實性如何,我國在「犯罪偵查」實務還真的有使用GPS追蹤器的案例,讓人不禁想問,國家可以這樣偷看庶民去了哪裡、見了什麼人嗎?

過去還真的想用就用

GPS好用,大家都知道,只要裝在別人車子上,就可以知道他在地圖上的哪個點,是個追蹤的好工具。

早期,警政署為了調查警察內部的風紀問題,而開始使用 GPS 追蹤器。事後被調查的員警得知自己遭到監控,當然是無法接受,認為自己的隱私權受到侵害,進而向監察院陳情,使用 GPS 追蹤器的爭議正式登上歷史的舞台。

監察院在調查此案時發現,這種調查方式並沒有受到法律規範,於是分別去函,請求兩個主掌法律的單位——法務部與司法院——表示意見。

法務部的回函1認為,汽車行駛在大馬路上、去到什麼地方,都是人人可以看見的事,因此應該沒有侵害隱私權。至於安裝的地方,只要不進入車廂內安裝就好,安裝在汽車外部或底盤是沒有問題的。

司法院刑事廳2則是說,這種調查方式確實有侵害隱私權,但這是很輕微的侵害,所以不需要法院同意。另外2010年法務部再召開內部會議討論,結論是:不必有法律規範,以後有需要再制定。

至此,GPS追蹤器的安裝與使用可以說是橫行無阻,既不用法律授權、也無須法院核准。白話的說就是,國家機關想用就用。

先看看歐美日怎麼說

過去,美國多數下級法院都認為,在公共道路上駕駛或搭乘汽車的人,因為是在公共場所發生的,算是自願揭露自己所在的位置給大家知道。也就是說,在場的人都可以看到,沒什麼好主張隱私,因此這種個人從一個地方到另一個地方的活動,並無合理隱私期待。

歐洲人權法院基本上和美國實務立場差不多 ,稍有不同的是,歐洲人權法院認為不能對公共場所活動進行長期或有系統地保存。因此,短期(不超過一個月)使用 GPS 追蹤器,就算沒有法院的允許,也不牴觸歐洲人權公約。3

亞洲方面,日本早期的法院見解也認為,使用 GPS 追蹤器是「任意偵查」,不用法律明文規定、也不需要法院允許,偵查機關想用就可以用。

不過在2012年,美國最高法院扭轉了多數下級法院的見解,認為安裝GPS追蹤器本身如同侵入被告財產,屬於搜索行為。4

其中Sotomayors大法官更明確指出:GPS追蹤器能精確、全面地監控一個人的公共活動。這些活動能充分反映一個人有關於家庭、政治、專業、宗教,甚至於性生活等方面的細節,猶如馬賽克拼圖一般,個別來看或許無法知悉樣貌,一旦拼湊起來將可解析一個人的人格圖像,因而侵害了個人的合理隱私期待。

另一方面,日本最高法院也在2017年3月做出判決5,認為使用GPS追蹤器是對個人行動繼續性、網羅性的掌握。更重要的是,這種方式將無可避免地觀察到被追蹤者在私人場所的活動,是很明顯的違反個人意思,而侵害憲法保障的重要法律利益(即侵害個人的隱私權)。在立法者尚未制定法律規範時,偵查機關不能恣意實施。白話的說,就是要有法律規定說可以用,才可以用。

我國最高法院怎麼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