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牌食品公司泰山企業,近日內部經營戰打得火熱。「市場派」大股東龍邦集團持續買進泰山股權,最近也公告對泰山持股達 46.92 %,更放話已取得 53 %過半股權的支持,要召開股東臨時會改選董事,強勢表態入主泰山的決心。

另一方面,泰山「公司派」也沒有閒著,召開董事會決議,打算要把持有的 4.53 萬張全家持股賣掉,並在隨後幾日就處分了 4.33 萬張全家股票,交易金額約 80.97 億,處分後獲利約有 54.53 億。

正當賣股票炒得火熱的之餘,於今( 2023 )年 1 月初時,泰山更因此事件,遭證交所開罰 200 萬,董事長、總經理等相關人員,還被要求去證券專業機構「上課」。

在這場經營權爭奪戰中,為了取得公司的經營權,市場派、公司派經常分別出招,雖然有些手段可以達到奇效,但作法「是否合法」,往往變成兩方爭吵的主戰場,以下就帶領讀者一起來看門道!

大股東龍邦是如何搶下泰山的經營權?

從近日的新聞中可以看出,龍邦不斷增加對泰山的持股,持股越多泰山公司派就越緊張。龍邦在打何種算盤?

因為依據《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泰山這家公司的很多決議,都需要經過股東會通過——就連決定公司大部分事務的董事,也是要經過股東會選舉出來的。因此,只要某方持有越多的泰山股份,就可以在股東會的投票中輕鬆獲勝,進而控制泰山。

花招還不只這樣,依照《[公司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173-1)》的規定,在龍邦繼續持有泰山發行股份總數 50 %以上,並達三個月後,就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泰山的董、監事,再藉由取得「董監事席次」進而入主泰山。

但要注意的是,由於龍邦並沒有使用證交法「公開收購」的方式買進泰山的股票,因此不能用《證交法》的規定,在拿到超過泰山已發行的股份總數 50 %以上時,直接請求泰山董事會召集股東臨時會改選董監事。

所謂「公開收購」,是指在一定的時間,用特定的價格,在公開市場上收購特定公司一定數量股票的行為。要發動公開收購,需要向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會)申報才可以,並且依《[證交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00001&flno=43-5)》規定有一定的限制。

泰山公司派如何搶救自身?這樣做竟然起爭議?

面對龍邦來勢洶洶的攻擊,泰山公司派採取了意想不到的策略——出售公司長期投資的全家股票。

投資全家便利商店,過往對泰山來說,已讓他們取得不少獲利,可說是泰山的金雞母。而泰山出售全家股票的策略,或許是藉由減少公司可以預期獲得的利益,降低龍邦集團入主公司的意願,是一種對自身殺傷力極強的「焦土政策」!

而這筆利益,依照泰山近日申報轉讓股票的數據:全家 4.35 萬張的股票,換算下來是全家 19.5 %的股權,是高達八十多億元的交易案。因泰山輕易將公司的金雞母賣掉,市場派的龍邦則大喊是「不合法」的交易。

這問題在於,如龍邦在新聞稿中提到:泰山要賣掉全家這麼多的股票,不該只經過董事會的決議,還要經過股東會的決議,泰山已經違反《公司法》了。那哪一方說的才是真的呢?

依照《[公司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80001&flno=185)》的規定,如果公司想要讓與「主要部分的財產」,要先讓「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股東會,再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取得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的同意。

要適用這條,關鍵是賣什麼東西會是「主要部分的財產」。實務上以交易的「質」與「量」為準,去考量這筆買賣對公司是否會產生重大影響。

具體來說,所謂「質」是指,如果把這個東西賣掉,有可能導致公司營業無法繼續或是讓嚴重萎縮公司營業,至於「量」則是以交易的價格來判斷。

不過泰山賣掉全家這麼多股票,是不是屬於「主要部分的財產」,用上面的方法,以「質或量」的角度去觀察,會得出不同的結果。

如果以泰山的營業利益來看,泰山投資全家所取得的營業利益,占泰山 2012 年營業利益的 5.92 億中的三億,也就是有半數以上的營業利益來自全家;且處分全家股分取得的交易額是 80.97 億,將近泰山實收資本額(公司發行股票實際從股東獲得的錢)的兩倍(約 49 億),所以從質的角度來看,應可認定處分全家股票是屬於處分「主要部分財產」,而需經股東會特別決議通過才能做。

但如果以是否影響到泰山本業的角度來思考,泰山持有全家股票的性質是公司的轉投資,但泰山的本業是食品業,泰山並不是把生產飲料、食品的主要機器賣出,即便未來會少去許多轉投資利益,但並不影響本業的生產,因此不是屬於「主要部分的財產」,而不需要經過股東會特別決議,董事會決議通過後就賣全家股票就是沒有違反公司法的。

不過,這次賣股票的動作,雖然沒有違反公司法、交易有效,但在公司大量賣股票的過程,還是要遵守主管機關其他法規的規定,不然即便交易有效,還是會被罰錢。

像這次泰山[被處罰](https://ctee.com.tw/news/finance/808087.html)有兩大原因,首先,證交所認為泰山賣股票不但沒有經過[法規](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G0400045&flno=43)規定的程序處理,也沒有依照[內部控制制度](http://www.selaw.com.tw/LawArticleRef.aspx?LawID=G0100494&ModifyDate=1110504&LawNO=9000&k1=&k2=&k3=&c1=&c2=&ak1=&ak2=&ak3=&ac1=&ac2=&rng=&SLawNO=&ELawNO=)處理;次者,公司一次賣這麼多全家股票出去,是會影響公司股價的「重大消息」,泰山應該要開記者會向大家公開訊息;此外,訊息公開不能只針對「最後投票要不要賣」的部分,而不處理其他資訊,這樣都不符合[法規](http://www.se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G0100104)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