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28日,納稅者權利保護法開始施行,為我國賦稅人權開啟了嶄新的一頁。其中最令人關注的是第4條──納稅者為維持自己及家人享有符合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因此所需要的費用,不能課稅。不過,這樣的立法美意並沒有被貫徹,因為跟生存毫無關係的「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被當成是生存必要的費用。
這一切,要先從量能課稅原則說起。
量能課稅原則——稅法的結構性原則
量能課稅原則是稅法的「結構性原則」,意指:有多少的經濟能力,就負擔多少的稅捐。所以,量能課稅原則是衡量經濟能力的原則。那什麼東西代表有經濟能力?要如何去衡量?
1. 經濟能力的表徵:所得、消費、財產
有無經濟能力,就看有沒有這三樣東西:所得、消費、財產。只要有錢跑進你的荷包裡,就可能有所得。
1. 經濟能力的衡量:量能課稅原則
可是,有錢跑進荷包裡,只能代表有「收入」,要先減掉「成本」、「費用」及「虧損」,才是有「所得」。而在綜合所得稅裡,還必須考量個人的生活基本花費,所以「所得」必須再減掉「生存必要的費用」,如果有餘額,才代表真的有經濟能力,國家才可以針對這餘額課稅。也就是:收入-成本、費用及虧損-生存必要的費用=課稅的基礎(稅基)。
【案例一】舉例來說,你決定賣飲料維生。
第一年,你花費50萬元租店面、買設備及材料,年底結清時收銀機有55萬元,但因爲剛入行,做壞了5萬元的飲料。這時雖然有55萬元的「收入」,但「成本」及「費用」是50萬元、「虧損」是5萬元,在收入減除成本、費用及虧損後,「所得」是0元,完全沒有錢可以生活。因為沒有所得,所以沒有經濟能力,國家不會對你課稅。
第二年,你掌握到賣飲料的技巧,雖然一樣花費50萬元租店面、買設備及材料,不過年底結清時收銀機有74萬元,你很高興,全年賺到的「所得」有24萬元。但如果國家直接就這24萬元對你課稅,公平嗎?你可是要用這24萬元吃飯、買衣服、住房子,算一算每個月也只有1萬元,連基本生活都過得非常勉強了,何況是繳稅?所以,第二年雖然有24萬的「所得」,但因為全部拿來當「生存必要的費用」,所以還是沒有經濟能力,國家還是不會對你課稅。
第三年,你得到了祖傳秘方,一樣花費50萬元租店面、買設備及材料,年底結清時發現收銀機竟然有200萬元!因此,全年賺到的「所得」有150萬元,亦即每個月有12.5萬可以花用,不過每個月的「生存必要的費用」大約1.5萬,減一減,每個月還多出11萬元、全年共有132萬元。你很高興有這132萬元可以「自由運用」;國稅局也很高興,因為這132萬元就代表你的「經濟能力」,要全部拿來當作「課稅的基礎(稅基)」來決定你要繳的稅。
第四年,你一樣花費50萬元租店面、買設備及材料,年底結清時收銀機一樣有200萬元,可是這年,你結婚生子了。雖然全年賺到的「所得」有150萬元,亦即每個月12.5萬元,可是你要養家,每個月的「生存必要的費用」至少要5萬元。所以每個月你可以「自由運用」的錢只剩下7.5萬元、全年共有90萬元,既然「經濟能力」只有90萬元,國稅局也只用這金額來當作「課稅的基礎(稅基)」來決定你要繳的稅。
以上,已經把量能課稅原則解釋完了。是不是覺得稅法沒那麼難?
1. 客觀淨所得原則:收入的成本、費用及損失
第一年,是在說明「客觀淨所得原則」(亦即釋字第745號解釋理由書所提的「客觀淨值原則」),意指:為了賺取收入,相對所支出的成本與費用以及產生的虧損,在課稅前要先扣掉,才是所得。用公式表示就是:收入-成本、費用及虧損=所得。
原則上,任何的收入都會有相對應的成本及費用,像【案例一】中賣飲料維生,成本及費用就是店租、購買設備及材料的花費;當包租公、包租婆,會有成本及費用,例如裝潢費、修繕費;當律師、會計師,會有成本及費用,例如租辦公室、聘僱助理及秘書。因此,上班族賺取薪資,當然也會有成本及費用,例如通勤費、治裝費、餐費、在職進修費等,但因為上班族不一定有保留發票,也不想一筆筆去列,國稅局更不想一筆筆去檢查,所以所得稅法乾脆以「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 當作是薪資的成本及費用,不管花多或花少都扣減相同的額度,省得大家麻煩(所得稅法要求大家只能用同一額度扣減成本及費用,可是照理來說,收入不同的人,其成本及費用也會不一樣,所以這種單一、固定額度的扣減方式已經被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違憲了)。
1. 主觀淨所得原則:生存必要的費用
第二年至第四年,是在說明「主觀淨所得原則」,意指:為了自己跟家人過著人性尊嚴的基本生活,所必需支出的費用。當「收入-成本、費用及虧損-生存必要的費用」小於或等於0,就是沒經濟能力,國家不能課稅;當「收入-成本、費用及虧損-生存必要的費用」大於0,就表示有經濟能力,國家可以課稅。
1. 所得稅法的規定
來看看法律怎麼規定。所得稅法第13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稅,就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減除免稅額及扣除額後之綜合所得淨額計徵之。」綜合所得總額,就是指全年的總收入減去成本、費用及虧損的「所得」;免稅額及扣除額,就是指「生存必要的費用」;綜合所得淨額,就是前面提到可以「自由運用」、被國稅局當作「課稅的基礎(稅基)」的那部分,代表真實的經濟能力。
關於「客觀淨所得原則」的成本及費用,規定在所得稅法第14條;而「主觀淨所得原則」的生存必要費用,規定在所得稅法第17條。既然「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是成本及費用,規定在所得稅法第17條其實是不對的。請大家先記得這件事。
接下來,我們聚焦在「生存必要的費用」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