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擬從國際貿易層面看日本輻射食品進口事件,說明在國內法治實踐的同時,不能疏忽國際法治的履行。我國加入WTO後有開放貨品進口的義務,然而考量到國民健康因而可以設下食品的檢疫措施標準,然而我國法規之標準計算上似乎缺乏科學根據,可能違反WTO對食品及動植物設定安檢的規定。兩者之間如何平衡、取捨,是本文想帶領讀者思考的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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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日本發生規模9.0大地震,位於海邊的福島第一核電廠因地震造成一系列設備損毀、爐心熔毀、輻射釋放等事件。該事件中所散發出的輻射遍及鄰近國家甚至美國,對福島區域所造成的危害更是重大。該地區由於受到輻射污染,遲至2012年九月才有第一批安全無虞的稻米農作被送到東京販售。

台灣身為日本的友好國家、與日本有密切貿易來往,想當然爾也跟著受到不少影響,在核災發生後有鑑於我國消費者健康考量,禁止了一系列福島、茨城、櫪木、群馬及千葉等5縣受有輻射污染可能的產品輸入至我國。然而近日政府基於些許考量,想要開放若干災區產品進口,召開數場公聽會卻招致許多民意非難,究竟進口該產品背後政府的考量是什麼呢?

輻射不可怕,可怕的是過量

過量的輻射對人體會產生不可回復的破壞不容疑義,然而究竟要多少劑量的輻射才會對人體產生傷害呢。地球大自然中原本即也存在著許多背景輻射,例如看電視也會有微量輻射、或是以前核子試爆遺留下來空氣中的微量輻射塵。事實上,世界上不存在零輻射的食品,因為物質是由元素組成,元素中總是含有一定比例的放射性同位素。因此食品或水中檢測出輻射無須恐慌,只要輻射在標準值以下,而且不是長期食用,並不會對身體健康造成威脅。

廣島長崎倖存者研究指出,人體在攝取100微西弗劑量的輻射暴露時,會增加約0.5%的罹癌風險。而台灣一年每人會接受到的背景輻射約1到2微西弗。除了背景輻射外,人造輻射也會造成輻射量的累積,例如X光、電腦斷層、正子掃瞄等等。其實輻射無所不在,可怕的不是輻射的存在,而是輻射的攝取劑量。(參閱 http://pansci.asia/archives/tag/輻射輻射劑量「超標」就會死?──《怕輻射,不如先補腦)(資料整理來自筆者訪談臺灣鯛民作者,廖彥朋,京都大學醫學研究科博士生)

因此關鍵在於:吃下去的東西是否會讓人攝取超標的劑量。政府為了避免人民吃到超標食物而禁止不合格食物進口,便會涉及到WTO下的SPS協定(食品安全檢驗與動植物防疫檢疫措施協定)。SPS協定主要平衡規範WTO會員國在立法檢疫標準、措施時,能按照一定的規定,而不是恣意地設下限制,阻礙國際自由貿易的發展。

貨品進口就是與WTO有關

我國於加入WTO世界貿易組織後,有開放市場、允許他國產品進口的義務,然而我國一系列對於日本產品禁止進口的措施,是否有違反WTO相關規定之可能,是新政府不得不面對的燙手山芋。近日新政府為了開放日本核災區產品進口問題召開許多場公聽會,從宣佈到召開的時程非常緊湊引發社會詬病。

我國加入WTO後,有義務遵守相關國際貿易協定之規定,原則上必須要開放市場、允許貨物進口;食品安全檢驗雖然會提高貿易成本、造成貿易障礙,但是事關人民的健康,因此WTO採取的作法是不禁止食品安全檢驗,而是透過SPS協定調和WTO會員國的檢疫標準、措施,是各國能按照一定的規定,而不是恣意地設下限制,阻礙國際自由貿易的發展。

大原則是:在符合規定(例如有科學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會員國可以設定法規標準,限制貨品進口用以保護國人安全。

SPS協定第5.1條:會員應保證其檢驗或防檢疫措施,係在適合狀況下依據對人類、動物或植物生命或健康的風險所做評估而制定,並將相關國際組織所研訂的風險評估技術納入考量。

也就是說,會員所實施的檢驗或是防檢疫措施,必須要有風險評估才能制定;而第5.2條規定,會員在進行風險評估時應考量現有科學證據相關的加工與生產方法,如果相關的科學證據不充分時,會員可依現有資訊,包括相關國際組織及其他會員的檢驗或防檢疫措施資訊,暫時採行某些檢驗或防檢疫措施。

食品安全標準背後都要有風險評估

只是在採行暫時措施時,會員應設法取得更多必要之資訊,以進行客觀的風險評估,並應在合理期限內檢討該檢驗或防檢疫措施。(5.7條)。由此可知,我國要設下對日本災區食品的限制必須要先要風險評估、若風險評估無法提供充足科學證據時,則應參考相關國際組織或是其他會員國的規定、設下暫時性措施,並且事後還要重新檢討該限制是否合理且必要。

在討論我國是否開放日本災區產品進口之同時,我們更應該進一步觀察我國立法標準上是否妥切、我國立法背後有無依循科學上的風險評估。

我國《食品中原子塵或放射能污染安全容許量標準》是參考國際標準(CODEX)以及各國立法所制定,但採取的計算標準比國際標準更為嚴格。例如有關碘-131及銫134+137容許量草案之修訂,針對乳品及嬰兒食品部分,是假設50 %食品受到污染(即設定0.5之污染係數),作為防止污染食品進口或於市面上流通,該等係數已高於風險管控之原則(Codex均僅採0.1之污染係數估算,即設定有10%的食品受到污染)。然而為什麼要採取如此嚴格的計算基準並無加以說明、也無提供科學證據佐證,如此立法標準可能會違反SPS協定第五條的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