爭議藏在細節裡:契約用「承攬與僱傭」,差很大!

承攬與僱傭,是現今社會中常見的工作契約型態;兩者雖然同樣都有「一方完成工作、另一方給付報酬」的特徵,但兩者背後的法律重點卻截然不同,也讓了兩者後續的制度設計有所差異。

在承攬的法律關係中,提供勞務的人叫「承攬人」,提供任務與報酬的人是「定作人」。

承攬關係中的重點,是定作人要借重承攬人的專業,完成一項工作任務,例如請裁縫師打造西裝務,拜託木雕師傅雕刻佛像,還有我們常見的工程或裝潢承包商,也是承攬關係的體現。

因此,承攬人相較於一般勞工,在完成工作的過程中,享有更高的自由度與獨立性,相關報酬的給付,[依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00001&flno=490)也是以「工作是否完成」為準。

而僱傭關係法著重的,是在一段期間當中,一方為他方提供勞力或服務。提供勞力或服務的人,稱為受雇人,而提供任務與薪水的人則是雇用人。

僱傭關係中,雇用人聘請受雇人,並非只著重在後者的專業,而是希望藉由後者的勞力、服務,還有投入的時間,進一步擴大雇用人的營業能力與時間。

例如手搖杯店長,自己也可以顧店調飲料,但是一個人時間與精力有限,雇用店員可以延長店舖的營業時間,並服務更多的顧客。

這樣延長工時與量能的需求,也讓受雇人與雇用人之間有較為強烈的服從關係──受雇人需要根據雇用人人的指示完成工作。並非為了自己的事業而行動。

僱傭關係這樣「命令與服從」的特徵,就被學說與法院歸納稱作「從屬性」(註一)。

綜合前述,一般承攬關係運作下,雙方處於較為平行的地位,由一方提供報酬,換取另一方的專業成果,也因此在締結契約、給付報酬與解除契約上,只有雙方有意願,並沒有太多的法律限制。

然而在僱傭關係中,由於受雇者作為勞工,跟雇主之間具有更為強烈的「從屬性」,為了避免勞工在這樣不平等的地位中被雇主侵害權利,所以不只《[民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ParaDeatil.aspx?pcode=B0000001&bp=57)》有關僱傭的規定外,更應注意《[勞動基準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30001)》的規定,才能有效維繫自身權益、提高勞工面對資方的談判地位。

人事成本上升、科技發展,讓僱傭與承攬的界線,開始變模糊!

隨著勞動法令逐漸完善,資方也面臨為了要滿足勞動權益的要求,導致「人事成本」節節上升的挑戰。因此,一些雇主在成本壓力下,便開始以承攬之名、聘用人力,模糊僱傭與承攬的界線,藉此迴避僱傭帶來的成本,對於勞工的權益著實是一大隱憂。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法院很早就跳脫契約名稱的束縛,引入學說,從工作的實質內容來判斷契約屬性。相關標準包含: 1. 人的從屬性:工作者要親自完成工作,並服從雇主的指揮監督,有接受懲戒與制裁的義務。 2. 經濟的從屬性:工作者不是為了自身的營業目標,而是為了他人的營業目標而工作。 3. 組織的從屬性:工作者納入雇主的生產組織(例如公司部門、輪班團隊)之中(註二)。

法院也明白指出:基於保障勞工權益的立場,只要符合其中一項從屬性,就應該納入勞基法的保障之中(註三)。

此外,縱使有了「從屬性」的判準,由於網路科技的發展,進而出現全新的零工經濟型態(如外送服務員),這讓固有的工作分類,頓時顯得難以相容。

因此,學者不斷針對相關標準進行討論,,勞動部也於近年提出《[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https://www.mol.gov.tw/media/seljrmqo/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pdf?mediaDL=true)》與《[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https://www.mol.gov.tw/media/a3tjzyan/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附件-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pdf?mediaDL=true)》,協助有疑問的勞工可以自行判斷。

打契約模糊仗的,還有哪些工作?

這幾年,除了最近博客來的「假承攬、真僱傭」事件外,其他工作場域的相關爭議也層出不窮,都很值得大家關心。

### 自由的代價:保險業務員

很多人都會覺得跑業務很自由,但目前許多保險業務員與保險公司簽訂的契約,名義上為承攬契約,實質上卻附加許多「指揮監督」的條款,讓保險業務員無法享有一般勞工的權利保障,卻必須如「僱傭關係」一般,服從公司上級的指揮監督。

到了 2016 年,這樣的爭議燒到了大法官面前,針對「保險業務員是否受僱於保險公司」的爭議,[司法院釋字第 740 號](https://cons.judicial.gov.tw/docdata.aspx?fid=100&id=310921&rn=28648)指出:這要以「是否能自由決定勞務給付的方式」──也就是業務員能否「自由決定」上班的時間與地點,以及「是否自行承擔業務風險」──也就是薪水是否純以「保單收入」計算。

簡單來說,如果前面的問號都是「肯定」,就不算是僱傭關係,就沒有《勞動基準法》的適用。

不過,若從實務運作觀察,縱使採取大法官所劃定的標準,許多保險業務員實際受到的指揮監督,可能多半也已經達到從屬性的標準。

### 方便的代價:外送業務員

隨著科技發展與疫情蔓延,外送平台也迅速興起,成為許多人另類的收入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