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我要認罪嗎?」被告拿著手上的起訴書感到疑惑。律師看了起訴書,上面寫著被告提供自己的銀行帳戶給詐騙集團使用,除了遭檢察官起訴幫助詐欺行為,起訴書上還多了一條刑事責任——違反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2款及第3條第2款規定——構成洗錢罪嫌。
等等!被告不就是把銀行帳戶借給詐騙集團使用,什麼時候又跟「洗錢」扯上關係了?
台灣詐騙事件層出不窮,詐騙手法也不斷翻新,人民不堪其擾,但你知道「傻傻被騙」本身也可能會涉及幫助詐欺兼洗錢嗎?2016年洗錢防制法修法擴大打擊範圍,其實已不算新聞,但似乎還有很多人不知道,本文就來告訴你立法者跟法官是怎麼想的。
提供金融帳戶給詐騙集團,會被認定為詐欺幫助犯?
詐騙集團裡面每個人都各司其職,也會有不同分工,有些人設機房、有些人打電話、有些人去領錢、這些都算是詐欺犯,在法律上屬「詐欺罪」的正犯。如果將詐欺的過程比喻成一部電影,這些人就是這部「詐欺戲」的主角。
法條適用上,詐騙集團成員本身必須負擔刑法中的詐欺取財罪,法定刑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詐欺罪成為「台灣之光」的這幾年,為了杜絕這類犯罪,2014年刑法便增訂了加重詐欺罪,將詐欺過程中會造成人民利益侵害較大的三種類型,法定刑提高到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假冒公務員。
・三人以上一起犯。
・利用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那麼提供金融帳戶的民眾責任又從何而來?雖然提供帳戶的人並沒有實際參與詐騙行為,但提供帳戶這件事往往會被認定為協助詐騙集團,於是他們不小心成了這部「詐欺戲」裡的配角,法律上稱之為「幫助犯」。
法院是怎麼想的?
一般法院是如何認定民眾將金融帳戶出借給他人,便會構成詐欺罪「幫助犯」呢?我們來看兩段法院的文字。
甲為乙之兄,知悉乙無正當職業,可預見乙如非意圖供財產犯罪使用,無借用多數他人金融帳戶之必要,並可預見其將金融帳戶提供予乙後,乙將可能藉由該金融帳戶作為詐欺贓款管理等財產犯罪使用。1
這段判決內容是說,甲這個人明知道他妹妹乙沒工作,乙跟甲拿金融帳戶肯定有鬼,在這種情況下,甲還把金融帳戶借給乙使用,擺明就是想幫乙做壞事。
現今犯罪集團或不法份子為掩飾其不法獲利行徑,避免執法人員之追究處罰,常以不同手法誘使一般民眾提供金融機構帳戶存摺、提款卡,…業經電視新聞、報章雜誌及網路等大眾傳播媒體多所披露,政府亦極力宣導。查被告為智識正常且有社會經驗而非與世隔絕之成年人,對此自難諉為不知。2
第二段判決的內容是說,現在報導詐騙的新聞這麼多,政府也有宣導,被告你一個成年人,好歹平常看電視看廣告跟親朋好友聊聊天,知道一下詐騙集團手法,而且金融帳戶這麼私密的東西,一般人都會好好收著,今天被告竟然把這種私密的金融帳戶隨便借給陌生人,擺明就是要讓這個陌生人拿去做壞事,被告你應該知道啊!今天被告明知道你的帳戶要被拿去做壞事情,還借給別人用,這不是幫助犯什麼才是幫助犯!
簡言之,法官只是在說一句話:你沒知識也要有常識。
看完以上兩段文字,你認不認同法院的論述?雖然每個案件的具體認定不同,但上述的判斷基準,常常出現在法院的判決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