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實話吧,因為你住在不太會淹水的城市、不太會發生土石流的平地,每當颱風來了,你擔心的不是家園會不會被摧毀、農作物會不會被吹壞,而是會不會「放假」。
放了颱風假,趁風還沒增強,雨還沒變大,你還是能攬上一部計程車,趕快前往卡啦OK、百貨公司度過這難得的小確幸。你雖然不經意的察覺,我放假了,卻還有人在上班,但是你信步拿著啤酒走進包廂或是拿著戰利品離開櫃檯,沒有想太多。
事實上,正是因為長年以來,颱風假不是受勞基法承認的假期,或者用更精確的術語來說,因颱風等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勞基法沒有明文要求勞工得請求停止工作的權利,因此颱風來了,你冒著大雨出門遊樂,他或她頂著強風在前往上班,一個國家,兩個世界。
九五聯盟理事長、銷售人員工會顧問周于萱指出,蘇迪勒颱風來襲時,一位新光三越櫃姐,於下班回家過程中遭掉落樹幹撞擊頭部,顱內出血進入加護病房。周于萱指出,百貨公司要不要來上班並非品牌商決定,而是由百貨樓管決定,若樓管決定要開門,但櫃哥櫃姐沒來,空櫃罰單都兩三千塊起跳,而根據過去統計資料顯示,去年尼伯特颱風來襲時,SOGO和大遠百都有超過95%的櫃哥櫃姐被迫來上班。(焦點事件報導)
颱風假到底是什麼?
颱風假雖說是「假」,但是精確的說,颱風假不宜稱做「假期」,雖然同樣都是不用工作,但是目的有別:勞基法明定的休假有特別休假、例假日、休息日,目的是讓勞工休養生息以回復勞動力,與病假、婚假、喪假、事假、工會會務假、產假、育嬰假等為了滿足勞工生活特定需求而允許暫時停止勞動有別。
因此,在颱風來臨之際,允許勞工停止出勤的目的並非讓勞工休養生息(雖然不用上班大家都很開心),而是避免勞工因為天災來臨之際,因工作或上勤、返家途中,因天災受到損害,所以允許勞工停止出勤:還沒來上班的不用來上班,已經來上班趕快下班回家。
勞工當前依法無法要求放颱風假
目前主要規範颱風假的法律為人事行政總局制定的「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 」,依據該辦法規定,地方政府依據氣象預報,颱風暴風半徑於四小時內可能經過之地區,其平均風力可達七級以上或陣風可達十級以上,或依據氣象預報或實際觀測,降雨量達停止上班上課雨量參考基準,且已致災或有致災之虞時,可宣布停止上班上課。
但是該辦法也規定了適用範圍僅及於「政府各級機關及公、私立學校」,性質上屬於供政府機關內部作業的行政規則,因此除了私立學校外,民間企業在法律上不須遵守地方政府的停止上班上課通報。
雖然勞動部制定了「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但是該內容僅是將現行法律作更具體的解釋,並無針對天災制定相應的配套措施;縱有,也因為不是立法院制定的法律,也不是勞基法授權勞動部制定的法規命令,因此沒有強制拘束力,只具有「參考價值」。
例如說該要點裡面這樣寫著:「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在勞動部發布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Q&A 》裡,更是明確寫著「勞工因天然災害無法出勤,與勞動基準法有關「放假」之 目的及概念不同,亦難歸責於雇主,然雇主本應照扶勞工, 宜不扣發工資」、「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對於應雇主之要求而勉力出勤之勞 工,雇主應本「疼惜」之心,除照給當日工資外,宜加給 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
然而沒有法律強制要求,勞動部言之諄諄,恐怕聽者藐藐。原因在於:按照契約自由原則,颱風來襲是否一律停止上班且工資照給,必須取決於勞工與僱主之間勞動契約的「約定」;如果法律沒有授權,勞動部便隨意改變人民之間合約約定、或是要求僱主配合法律沒有要求的義務,便是違法。
因此颱風停止出勤應儘速入法,其中有幾個面向必須處理。
颱風天如果停止上班,工資應照付!
首先依照民法的法理,發生天災而無法上班屬於無法歸責於勞工跟雇主的事由,此時勞工可以不用上班,但是雇主也可以不發薪水。但是這樣的結果無異於使勞工負擔無法取得薪資的風險。其實,天災事變一旦發生,就必定有人受到損失,在沒有人有過錯的情況下,應該由誰來負擔損失,這屬於立法政策的問題,在法律上稱作危險負擔。
在勞動政策上,考量勞工工作的意義及目的便在於取得薪水,如果因為天災導致薪水變少,對許多家庭來說恐怕會有經濟上的困難,且可能讓經濟弱勢的勞工仍寧願頂著風雨出門,也不要被扣那一天1~2000的工資,最終無法達成天災放假讓勞工安全避難的美意。相反地,在台灣每年必定有颱風來襲的情況下,要求雇主事先將颱風假衍生的支出視為成本,並不困難。
根據聯合新聞網以行政院人事行政局、氣象局以及颱風資料庫統計的資料為例,過去2001年至2015年間,本島第一名是宜蘭縣,共放了50次颱風假,最低的則是金門縣與連江縣,分別為25次及26次,本島最低的則是嘉義縣市,分別為34、35次。換句話說,台灣老闆可以預期每年會放2-3天的颱風假,以這個數字計算為成本,且與我們的日常經驗相符。
憲法第153條也明定「國家為改良勞工及農民之生活,增進其生產技能,應制定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法律,實施保護勞工及農民之政策。」更何況,勞工人身安全,是雇主業績及利潤的保障,因此基於保護勞工的基本國策且雇主有能力承擔成本、保護勞工亦對雇主有益,而且颱風假如能入法,應規定颱風所生無法給付勞務之損失風險,由雇主承擔,換言之,薪資應照付。
颱風天如有出勤必要,衍生之額外成本由雇主負擔
由於不同的產業有不同的需求,像是醫院、電力、電信、自來水等民生基礎設施或是須24小時輪班制不斷維持產能的工業,就無法強制要求雇主一定要讓勞工停止工作,這也是為什麼颱風假在法理上無法不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