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大會於2016年7月25日作出決議,會員國一致同意將國際移民組織(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IOM)納為聯合國「相關組織」(related organization)。不過,聯合國相關組織到底是什麼呢?這可能得話說從頭了。

雖然這個世界仍處於「無政府狀態」,也就是沒有任何高於國家主權的治理機關,但國際社會還是經常為了處理各類國際事務而設立機關,以便集中管理、專業分工、程序制定等。尤其二戰後,新興獨立國家為免透過多數民主(暴力)實踐「殖民再現」,也大都傾向國際組織去政治化的發展,是謂國際制度之「功能主義」(functionalis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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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IOM和UN官方網站

「聯合國」是戰後以降,最有野心且企圖的世界政府雛形,也是當今最大的政治性政府間國際組織(inter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其《憲章》前言就提到了「運用國際機構,以促成全球人民經濟及社會之進展」。雖然「擴權」事實在公民社會中爭議不斷,但擁有最多會員國的聯合國,仍是目前各國政府推動跨界議題、多邊外交的主要場域之一。

聯合國的網羅

儘管有些國際組織或論壇的成立,是為了瓜分或區隔聯合國而生,但不諱言,絕大部分的國際組織(包括政府間、非政府間)都會希望能分享到聯合國的資源和關注,因為那也等於受到會員國的重視,以此推進職司業務之工作。

聯合國在設計時,亦有考量到這點,所以在《憲章》第一條關於組織宗旨中,就誓言「構成協調各國行動之中心」,以「促成國際合作,解決國際間經濟、社會、文化及人類福利性質等國際問題」(第3、4項)。此外,亦在組織架構中建立了經濟及社會理事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ECOSOC)(參見第7條及第10章)。

由54個會員國組成的「經濟及社會理事會」主要職權就在於實現《憲章》第9章中關於「國際經濟與社會合作」的理想,只要能促進國際和平與增進人權發展,ECOSOC往往會提起許多合作建議案,進行「網羅」,俗稱開枝散葉的聯合國傘(UN Umbrella)或聯合國家族(UN family)。

其中,與其他組織最為相關的是《憲章》中關於專門機構(specialized agencies)之規定,即「由各國政府間協定所成立之各種專門機關,依其組織章程之規定,於經濟、社會、文化、教育、衛生及其他有關部門負有廣大國際責任,而依第63條規定與聯合國『發生關係』者」(第9章中第57條)。至於第63條則是把相關職責指派給ECOSOC,由它依第10章之權限,代表聯合國去談判、訂定「與聯合國發生關係的條件」再提交聯合國大會(以下稱聯大)之核准。

不過,除了建立「專門」關係式的鎖鏈,聯合國這幾十年來也透過其他「非憲章式」的合作關係(non-Charter-based cooperation)網羅了許多其他國際組織,而由於這是「體制外」的慣例,因此就能突破憲章規定之「政府間國際組織」的限定條件。

目前,除了專門機構,還包括特定業務型的「合作關係」(cooperation)和全面補充聯合國職能的「相關組織」。依「與聯合國發生關係」的程度而言,是由互惠「合作」到緊密「相關」,再到對聯合國負責的「專門機構」。

國際組織是什麼?

回到IOM成為聯合國「相關組織」的新聞,其實就是指兩個組織已完成協商,並將簽立「關係協定」,事實上享有與專門機構一樣的權利(如資源補充)和負有類似的義務(如進度報告),惟非依《憲章》第57、63條規定產生法律關係,而是透過雙邊協定的具體內容(通常有一個「定型化契約」作為model),比如本件中的《關係協定》(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United Nations and the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 for Migration)。

這背後還涉及了一個重要的國際法發展,即1986年國際習慣法典化(codification)的《關於國家和國際組織間或國際組織相互間條約法的維也納公約》(Vienna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reaties between States and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 or between International Organizations,VCLTIO),是國家間條約關係之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