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黃哲融/東吳大學法律系國際法組碩士
1997年出生的烏克蘭女孩,雅娜·帕恩菲洛娃(Yana Panfilova),出生時就感染了愛滋病病毒。由於當時烏克蘭社會對於愛滋病毒還不太了解,致使她的童年遭遇了許多歧視待遇。在雅娜母親的幫助下,她創辦了Teenergizer青少年社團,面向所有青少年,特別是愛滋感染者。事實上,他們的想要傳遞的信息很簡單:愛滋感染者與他人無異。
社團工作一開始情況並不樂觀,他們沒有得到相關單位的任何支持,政府工作人員承諾的幫助僅限於口頭上。他們從根本上沒有引起社會的關注,沒人願意傾聽他們的聲音、重視他們的意見。
在聯合國兒童基金會(UNICEF)的支持下,Teenergizer開始從烏克蘭當地的互助會,擴展至活動遍及東歐及中亞地區的團隊,還參加了2018年的國際愛滋大會(AIDS 2018)。他們的意見越來越受到重視,但在全球範圍內仍十分有限。因此,雅娜在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上發表了一篇題為「讓世界聽到我們的聲音」的文章,呼籲世界各地的人們關注青少年,關注愛滋。
有說話的權利就有被聽見的權利。但在實踐中,說話和被聽見似乎還存在隔閡,這現象在小孩身上尤其明顯。
鏡頭轉回台灣呢?還記得周杰倫《聽媽媽的話》中那句耳熟能詳的歌詞,「聽媽媽的話,別讓她受傷,想快快長大,才能保護她。」這也是幾乎所有小孩在成長時期常常聽到一句話——現實生活中,周杰倫也不忘真的提醒自己的兒子:「叫他要聽媽媽的話」,吸引了大批粉絲按讚,但大家為什麼會認同按讚呢?。
在「聽話的孩子才是好孩子」、「囝仔人,有耳無嘴」、「大人說話,小孩子不要插嘴」等這樣觀念的灌輸下,孩子們從小就被教育要聽話,長大之後自然而然也將這樣的觀念繼續教育給下一代——然而,這樣的教育對孩子們的成長好嗎,對這個社會的發展好嗎,孩子們的意見,又有誰來聆聽呢?
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的規範
隨著國際社會對人權的重視及保護,兒童作為弱勢主體的權利更被看重。1989年聯合國通過「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UNCRC,以下簡稱「兒權公約」),其中一條規定所有兒童的意見都被聆聽且認真對待的權利。兒權公約第12條是這樣規定的:
1. 締約國應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以適當的看待。
2. 為此目的,兒童特別應有機會在影響到兒童的任何司法和行政訴訟中,以符合國家法律的訴訟規則的方式,直接或通過代表或適當機構陳述意見。
這是國際法中的一個全新的概念,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構成了挑戰。在這些國家,傾聽兒童意見的現象並不普遍,甚至不被接受。在過去20年中,許多政府與民間社會組織一起開始努力應對這一新的權利義務,即承認兒童是公民,有能力參與並貢獻自己在生活和社會中所作出決定。
但是,仍然有多國政府缺乏對聆聽兒童意見意義的理解,而且往往缺乏信心,不知該如何採取必要措施來履行這一義務責任。且有許多成年人,甚至沒有聆聽兒童意見的觀念,誤以為聽兒童說話等於聆聽兒童的意見。
「兒童權利公約」第12條規定的權利又稱為「被聽見的權利」(right to be heard)。其中聽見(heard)筆者翻譯為聆聽,因「聆」,即「聽」。聆聽,強調的是用心思考仔細地聽。
聆聽兒童意見的重要性
兒童的意見為什麼要被聆聽呢?也許很多人都有這樣的一個疑問,在這些人同時也是社會大多數人的認知中,兒童心智尚未健全,缺乏為決策貢獻的能力,這樣做會使他們處於危險中,他們對於決策的參與,將對他們自己的生活及周圍的人產生不利影響。
因此,作為「大人」有義務幫兒童決定對他們的發展是最好的事項。以至於我們常常會聽到大人對兒童說「長大後就知道這樣才是對的」、「以後你就會感謝我們為你做出這樣的決定」、「以後你有小孩你也會這樣做」等「長輩對晚輩關愛」的言論。
然而,世界各地兒童參與決策的經驗提供越來越多的證據,證明兒童是有能力參與決策,且具有廣泛的積極影響。
兒童權利委員會認為,根據兒童及其不斷發展的能力,承認兒童表達意見和參與各種活動的權利,對兒童、家庭、社區、國家是有利的。重要性表現如下:
・首先,有利於兒童人格的健康發展。
通過參與,兒童獲得技能,建立能力,樹立信心。兒童參與的越多,他們的貢獻就越有效,對他們的發展影響就越大。兒童獲得與他們在生活中為自己行使代理權範圍等相關能力,也越能為自己實現目標,而不僅僅是觀察實現該目標的其他人。高度邊緣化的兒童發現自己很難實現這一目標,如果要實現自己的潛力,就需要通過有組織的參與來獲得支持。
・其次,有利於決策制定的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