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目前針對菸品,會透過菸害防制法和菸酒稅法,對其課徵「菸捐」和「菸稅」,其目的大致是為了透過讓購買菸品的成本變高而減少消費者對於菸品的消費,以及讓吸菸者在消費菸品時,得透過其多支出的款項,來支付吸菸行為使其它社會大眾須共同分擔的成本。而菸害防制法和菸酒稅法相繼在今年提出修正草案,其中對於新式菸品的管制均有相關的修正,無論最後的結果是全面禁止新式菸品,或是將其規範管制,對應產品的稅捐是無可迴避的,而特別是物理性質和使用方式和傳統菸品有所差異的電子煙產品,該以什麼方式課徵稅負,也是各界需要討論的範疇。
現行菸酒稅法的「菸稅」規範
我國目前並未明文針對電子煙進行規範,而在實務上,主管機關不僅將其與傳統菸品切割來看,亦依照有無含有尼古丁而以現行法規對不同的電子煙產品來管控。而目前現行的相關稅捐規範,也因為並無課徵法規可以適用,而成為在對於電子煙和加熱菸是否要進行管制、如何管制以外,另一個熱門的討論議題。
從菸稅來看,其屬於稅收,主要的目的就是財政收入,為了維持政府機關的運作,原則上什麼東西我們都會抽一點出來給政府,包括你的所得也是,這些被抽出來的錢,是交由主管機關財政部去規劃怎麼用。
根據菸害防制法第3條及菸酒稅法第2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可以知道在台灣什麼會被定義成菸,是指「全部或部分以『菸草』或『其代用品』作為原料,製成可供吸用、嚼用、含用、聞用或以其他方式使用之製成品」。
菸酒稅法進一步將各種菸品分類:包括,紙菸、菸絲、雪茄,以及這三類菸品之外的「其他菸品」,並且依據菸酒稅法第7條對各類菸品課稅,我國採用的方法是採取從量稅的方式,除了紙菸採取每1000支徵收新臺幣1590元外,其餘皆是採取每1公斤徵收新臺幣1590元。
而目前除了關稅跟貨物稅是採從量稅,其餘多半的稅賦都是採從價稅,以即時、有效因應價格的變動。
因此,就有學者提出質疑,認為從量稅可能有違反「量能課稅原則」,簡單說就是政府應該要依照納稅人的經濟負擔能力來課稅,而不是單純以擁有的量多量少來課稅,這是平等原則的落實。
現行菸害防制法的「菸捐」規範與用途
不同於前述之菸稅,菸品健康捐(以下簡稱菸捐),他的主要目的則是防制菸害,維護國民健康,主管機關則是衛福部,而用途也不同於菸稅。
現在的菸害防制法第4條就是關於菸品健康捐的規定,目前也是採取從量稅的方式,除了紙菸是每1000支1000元;其餘菸品都是每1公斤1000元。而對於菸捐的金額,每兩年就會邀請相關學者專家重新評估一次。
「菸捐」係「專款專用」,僅得依法定用途被分配於全民健保的安全準備、癌症防治、提升醫療品質、補助醫療資源缺乏地區、罕見疾病等的醫療費用,經濟困難者之保險費、中央與地方的菸害防制、衛生保健、社會福利、私劣菸品查緝、防制菸品稅捐逃漏、菸農及相關產業勞工的輔導與照顧上面。至於「菸稅」,則依體制係流入財政部這個統一的「大水庫」,統籌分配到各部會預算中,無從區分來源與流向。
但總之怎麼用,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跟財政部一起訂定,然後再送去給立法院看看的。
以上兩者看起來涇渭分明,各有他們課徵的目的,但其實稅收的無償性已經逐漸模糊,現在逐漸也有「指定用途稅」跟「目的稅」的課徵,租稅負擔跟支出也不再是沒有關聯的,因此近年來,對於菸捐是不是要回歸菸稅也有不少討論。
電子煙和加熱菸是「菸」嗎?該課稅嗎?
而今年衛福部提出的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其中有許多涉及新式菸品的規範修正,其中修正草案第4條,有關其他菸品的健康福利捐,適用「重量」或「支數」來計算,兩者間以計量結果較高者課徵。而財政部也為了避免有新式菸品因為重量較輕等理由,適用原法規會導致其被課徵的稅低於傳統菸品,因此也針對菸酒稅法第7條的課徵計量單位規範做出相應的修正。
但縱使此修正草案通過適用後,所處理的仍僅及於傳統菸品。屬於新型態菸品的加熱菸的菸彈因為含有菸草,並且可以以支數或菸草重量來計算,因此很可能被認為會落入此修正草案的規範範疇內。但加熱菸的加熱器或其充電器及其他附屬配備又應當如何認定呢?另外,大多使用可替換或可補充煙油匣的電子煙,因為沒有含有菸草,仍難以按照現行法規或是修正草案中的規定以重量或支數來計算應徵稅額,因此若法規修正開放電子煙後,我國該怎麼針對此產品課稅呢?
目前在國際間,也針對電子煙的煙油部分,無論有無含有尼古丁的產品適用的課稅方式,有許多不同的規範和討論。有把含有尼古丁產品,認定為醫療產品而以藥事法來規範者,如日本以及我國目前的規範;而亦有國家對沒有尼古丁的產品,以一般電子產品或消費性產品適用的稅法規範來拘束,如同英國便是。
英國在對於此類新興菸品的課稅方式,是以其認為該產品對於人體的危害風險程度為依據。因為英國主管機關的研究,認為目前已對人體的危害程度來看,電子煙會造成的危害較小、加熱菸次之,傳統菸品則為最大,因此在英國,目前電子煙煙油是適用消費者產品的稅率,而加熱菸則是是適用菸草產品中最低的稅率。
而目前我們常見的電子煙是由許多部分組成的複合式產品,有煙油、煙油匣、霧化器、電池等,另外也有專門為電子煙產品推出的配件,如皮件包款、霧化器外殼貼膜等。因此,美國食藥署對於電子尼古丁傳輸系統,也就是俗稱含有尼古丁的電子煙的各部位做出不同的規範:若電子煙符合菸草產品的規範定義,則其零件和組件的製造、進口和銷售,亦適用菸草產品的規範,例如煙油、煙油匣、霧化器和電池;而配件的部分,則不需要適用菸草產品的規範,像是裝電子煙的皮件包、為了外觀而搭配的皮套。
美國各州對電子煙產品的課稅亦有不同規範。華盛頓特區認定電子煙為其他菸草產品,因此適用菸草產品的稅率;而其他大部分的州都會針對含有尼古丁的煙油以容量課稅,無論是開放型產品的整罐煙油、或是封閉式產品已裝有固定容量煙油的煙油匣皆會被課稅;而有的僅針對含有尼古丁的煙油課稅;而內華達州及紐約州,則是將所有電子煙產品,包括裝置和煙油皆納為課稅對象。然而,像賓州一開始也對電子煙的所有產品,包括也對不含煙油或尼古丁的相關裝置進行課稅,但在2018年的法院判決中,已遭到法院認定不得對不含尼古丁的裝置部分進行課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