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球星大谷翔平終於在今年的第九場比賽,首度穿著道奇球衣、敲出全壘打,全壘打球也順利由球團和球迷換回;但中間有個小插曲,撿到球的道奇球迷 Ambar Roman 事後稱當時球團的處理方式不盡友善。

據 Roman 的說法,他在撿到球後隨即被球場保全圍住,被迫和丈夫分開,工作人員將 Roman 帶到小房間表示:如果他拒絕球團提出的交換條件,道奇隊也不會對那顆球進行認證,等於他撿到一顆普通的界外球,這個過程讓他有點壓力。

此事經媒體報導後,道奇隊已經聯絡 Roman 並和他達成和解,也會彌補當時的不愉快。

在現今各國的職棒比賽中,把撿到的全壘打球或界外球當紀念品帶回家似乎是理所當然的事,但這樣的習慣有法律依據嗎?如果今天聯盟或球團想要把球拿回去,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來看看一百年前美國的案例,也回來想想臺灣該怎麼做。

## 在棒球變碎前,主審都會收回來繼續用

在 1920 年代前,只要是大聯盟比賽,打出去的球不論是全壘打或是界外球,都還是球團的財產,看台上的觀眾撿到後是要歸還回去的。

畢竟,[早期比賽用球](https://www.truebluela.com/2023/11/23/23931348/bermans-rule-robert-cotter-philly-jail-brooklyn-passes)不像現在一樣充裕。當時,也正處在美國職棒口水球盛行的「[死球年代](https://jackybaseball.blogspot.com/2020/08/deadball-era.html)」,投手會盡可能把球弄髒弄破,來增加球的變化並降低擊出去的彈性,球體受到磨損、縫線脫落也不是什麼新鮮事。

棒球作家和歷史研究者 Peter Morris 就[曾說](https://www.truebluela.com/2023/11/23/23931348/bermans-rule-robert-cotter-philly-jail-brooklyn-passes)過:「在棒球變成碎片前,主審都會把它收回來繼續使用。」

在這樣的風氣下,大部分的球迷在撿到球後會交給球場的工作人員,或是把球丟回場內;但偶爾還是會出現球迷,想要把球偷偷帶回家當作紀念品,而且越來越多。面對這種情況,每個球團的處理方式不同:有些球團選擇開放讓球迷把球帶回家,有的則是與球迷交換將來比賽的門票,有些球團仍會請球迷把球交回。

少數球團甚至採取強硬手段,把球迷趕出球場並報警。你沒有看錯,當時美國的警察會因為球迷沒有歸還界外球而逮捕球迷。

## 球迷前仆後繼的反動,造就了現在的規矩

1921 年,Reuben Berman 在紐約巨人隊的比賽中接到一顆界外球,巨人隊的工作人員要求 Berman 把球交回,或是將球丟回場內繼續使用;但Berman拒絕,他選擇用最激進的方式表達對球隊規定的不滿──他把球往場外扔。

球場工作人員把 Berman 帶到辦公室質問,並威脅要報警逮捕他。最後球團沒有報警,而是把門票錢退給 Berman,並將他請出球場。幾個月後 Berman 對紐約巨人隊提出訴訟,控訴他們非法拘禁和恐嚇,請求兩萬美元的賠償。

經過審理,法院判決巨人隊敗訴,須賠償 Berman一百美元,金額雖然不大,但也足夠讓球團反思球場的界外球規定。此後,巨人隊不再堅持要留住這些界外球,其他球隊也紛紛修改主場的界外球規範,往後的人們把可以留住界外球的規定稱為 [Rueben’s Rule](https://sabr.org/journal/article/reuben-bermans-foul-ball/)。

另一個時間相近的案子,則發生在隔年的費城。11 歲的男孩 Robert Cotter 潛入球場,打算撿幾個界外球來賣給其他觀眾;如果沒有人要買,他會把球留著,回家在後院玩傳接球。一切如小 Cotter 的計畫,比賽後段他在觀眾席跳起來接到一顆界外球,並收進背包。就像今天觀眾一樣的反應,當時看台上的球迷也為 Cotter 的美技鼓掌。

費城人隊的工作人員同樣要求 Cotter 交出棒球,但他拒絕,球場工作人員居然把 Cotter 帶到附近的警察局去。警察一開始不願受理,但費城人隊的高層竟然趕到警察局,並要求警察立刻逮捕 Cotter。當Cotter的母親趕到時已經太晚,無法將 Cotter 保釋──這個 11 歲的男孩,因為不願交出撿到的界外球,而在監獄待了一個晚上。

隔天提審時,法官痛斥費城運動家隊,並釋放 Cotter,[法官說道](https://sabr.org/gamesproj/game/july-18-1923-phillies-outlast-cubs-but-lose-landmark-decision-to-11-year-old-over-a-foul-ball/#_ednref7):「如果他是 Cotter,他也會做一樣的行為,他不會為了球團的 1.5 元美金而在 Cotte r身上貼竊盜的標籤;如果球團想要藉由這個案子,測試法院對界外球問題的態度,那這就是法院的決定。」

Cotter 事件後,Rueben’s Rule 也更加確立,球團再也別想拿回球迷們撿到的界外球,各個球團也會把界外球的歸屬在球團主場政策中規定(註一)。在此,我們實在要感謝 Berman 和 Cotter 讓我們能把看台上的界外球帶回家。

## 中華職棒有類似的規定嗎?

翻閱中華職棒規章,以及各隊的票券定型化契約,都沒有對界外球所有權有任何規定,那打出去的界外球或全壘打球到底是誰的?如果球團要求撿到球的球迷把球交回,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球迷買票進場看棒球,買的是「在觀眾席上欣賞該場比賽的權利」,而不包括意外飛來的界外球(或是偶爾也會接到的球棒),界外球的所有權仍應歸屬於聯盟或主場球團。如果球團今天要把球要回去,似乎說得過去。

但一直以來,在有販售門票的職棒比賽中,聯盟和各球團都不會把打上看台的球收回,如果是不收費的學生或業餘比賽,主辦方則多半會要求球迷把球交回,這樣的做法也行之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