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市私立培諾米達幼兒園,自 2022 年開始,發生教保員性侵或性騷擾孩童的事件。不過,幼兒園非但沒有將該名教保員停職,且身兼教保員母親的幼兒園負責人還協助隱匿,直至檢警徹查幼兒園監視錄影、該名教保員手機及電腦,才發現其私藏 600 多部兒童性私密影像,整起事件才慢慢在輿論發酵。

目前犯嫌被以「加重強制性侵及加重強制猥褻」等罪名起訴,預計今(2024)年 8 月於台北地院宣判。

這起事件中,最令大眾疑惑的點,就是犯嫌在調查期間,為何還能在幼兒園上班?為何北市府沒有清楚公告?媒體沒有仔細報導?這不只讓家屬陷入把孩子送入虎口的窘境,也讓犯嫌有機會再次對其他孩童下手。所以,本文希望梳理現行制度,打造孩子能確實求助的管道,避免悲劇再次發生。

## 犯嫌為什麼沒有立即停職?

先講結論,事件剛好發生在「調查即停職」條款上路前的空窗期,若無其他違法事證,就無法直接令該師停職,甚至離職。

具體來說,現行《[教保服務人員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70071&flno=17)》即規定,在調查違法行為的期間,服務機構應暫時令涉嫌人員停職,確保幼兒的安全。可是這樣的規定,是從 2023 年 3 月 1 日才開始施行,之前的的調查行動,並不能強制啟動停職。

但《[教育部強化幼兒園發生性別事件通報調查處理機制](https://www.trps.ptc.edu.tw/uploads/164312600044058JudvQ3.pdf)》仍有提及「應衡酌該事件是否影響幼兒安全,且衡平保障教保服務人員之工作權......經學校、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性平會或認定委員會決議,命該教保服務人員「__請假__」,暫時離開校園現場並靜候調查」等語。

所以,舊法時期,雖不可令教保員「強制停職」,但可經由類似「行政指導」的手段,勸說相關人員以請假形式,暫離工作現場。

回顧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新聞稿](https://www.do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B3DDF0458F0FFC11&sms=72544237BBE4C5F6&s=E336E4F3D089A2F5):2022 年 7 月,教育局曾接獲該幼兒園的校安通報,並啟動調查。雖當時已調閱監視器畫面,但未取得足夠證據;該案也因證據不足,以不起訴偵結。

這意味著,前述教保新法還沒上路,如要將教保員停職甚或解聘,必須確認教保員違法侵害兒童權益,且「查證屬實」才有可能;舊法並未授權服務單位可以強制這麼做。

因此,當事件落於法條空窗期之間,理論上便不可強制犯嫌停職。台北市政府教育局,還是有試圖勸說犯嫌「請假暫離現場」的空間,這部分則未見新聞稿說明。

至 2023 年 7 月,該幼兒園再次出現兒童,疑似被同位教保員猥褻的情況;事件爆發後,北市教育局也隨即組成調查小組。前述[新聞稿](https://www.doe.gov.taipei/News_Content.aspx?n=B3DDF0458F0FFC11&sms=72544237BBE4C5F6&s=E336E4F3D089A2F5)指出,新法中的停職條款正式施行之後,該幼兒園卻沒有主動協調該教保員停職;於是同年 8 月,教育局乃認定幼兒園未依停聘規定辦理,裁處幼兒園負責人新台幣 30 萬元的罰鍰。

綜上所述,2022 年 7 月的校安通報,剛好落在新法上路前的空窗期,導致狼師因證據不足無法被停職或解聘,公權力也暫時無權強制教保員停職,只能勸說其請假暫離。但是,後續發展確實可議,因我國教保新法早已於 2023 年 3 月啟動,若非幼兒園負責人(教保員母親)一味偏袒掩護,該名教保員即應適用新法,及早離開幼兒園。

## 報導或政府公告包庇壞人?

首先,本次事件爆發後,媒體無法大幅報導的關鍵法條就卡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規定,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就涉及兒少性犯罪事件,報導兒少姓名或其他足以識別「兒少身分」的資訊。

而加害者的資訊到底能不能連結至被害兒少?對比過去媒體運作,經常因為法規在前而動輒得咎,也才有防禦心態,於這次事件中遮掩相關資訊。

但衛福部保護司司長張秀鴛於[訪談](https://udn.com/news/story/124128/8097787)表示,本次事件因非「家內案件」,不會如報導「家內案件」般,受害者會因揭露家屬、監護權人等資訊,面臨身分過度曝光的疑慮。

此外,前述《兒少權法》的條文,也同樣表示「若認有公開必要,行政機關可以邀集相關單位、兒少年團體與報業公會共同審議後刊出」。對此,衛生福利部即於[近日指出](https://udn.com/news/story/124128/8102306),將於一個月內邀集通傳會、媒體公會等代表,討論《兒少權法》的修法,訂出「例外」的媒體報導原則。

如同衛福部次長呂建德聲明:《兒少權法》要求媒體不得揭露足以識別兒少身分的資訊,並非要求保護加害人隱私;衛福部也理解媒體因報導相關案件恐遭裁罰而卻步,將邀集媒體代表討論,如何保護被害者,並兼顧潛在受害兒少權益。

其次,台北市政府教育局的公告是否不足?這部分要分兩個面向來談。

第一部分,《[兒少權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50001&flno=97)》雖有規定,主管機關得公告「對兒少為性犯罪之人」的姓名;但如前述,在本次事件「一開始」的時候,主管機關也僅能掌握不起訴處分──在刑事訴訟結果未明的前提下,很難在一開始的時候,取得確切事證,足以讓公權力去公布加害者的姓名。

第二部分,北市府教育局既已在 2023 年 8 月,確定負責人未依停聘規定辦理並裁處罰鍰,那麼在後續的新聞稿,也就毋庸顧慮觸犯《兒少權法》,可直接揭露幼兒園相關資訊,不必以「某私立幼兒園」代稱。如此,即可避免媒體參考市府做法而不敢公布細部內容,也可避免孩童繼續深入險境,並兼顧其他家長與大眾的「知」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