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入WTO後,會員國必須一體承諾加入許多國際性條約,舉凡關稅暨貿易總協定(GATT)、服務貿易總協定(GATS)、爭端解決程序暸解書(DSU)等等。而其中,關稅暨貿易總協定要求會員國必須提出關稅減讓表、而服務貿易總協定要求會員國必須提出服務貿易承諾表。這些在WTO下承諾開放的市場以及減讓的關稅,必須提供給所有其他WTO會員國。相反地,FTA締約國不需要將FTA中貿易的優惠條件一視同仁地提供給其他WTO會員國,而是只適用到FTA的其他締約國即可。

歐朗主筆

WTO成立於1995年,而台灣其實在1990年就提出加入WTO的申請,至遲至1992年才通過申請案、最後在2002年台灣才以「台澎金馬獨立關稅領域」加入WTO。1992到2002年這十年間,政府致力於貿易談判的開放承諾,由於涉及的層面除了貨品外還有服務貿易,因此才花費這麼長的時間在處理開放事宜。

為什麼要簽FTA?

言歸正傳,到底為什麼加入WTO後我們還要簽ECFA、或是與其他國家簽訂FTA呢? 其實加入WTO只是初步的開放市場、降低關稅給其他會員國。大家可以想一下,由於加入WTO之後只要降低一項商品的關稅,就必須全部一體適用到所有會員國(最惠國待遇義務),因此如果一次降太多關稅的話豈不是會對國內產業造成非常大的影響嗎? 因此在加入WTO時國家之間雖然都「有義務」必須降低關稅或是開放某些服務,但其開放程度都不會太高,怕的是會影響國內產業的產值。也因此,有些國家之間由於貿易量較大,因此如果想要有更優惠的貿易待遇的話,就會透過自由貿易協定(FTA)或是區域貿易協定(RTA),來提高彼此貿易之間的優惠程度、減少彼此的貿易障礙。根據經濟學理論,提高貿易優惠程度也可以減少許多不必要的經濟成本、也可以促使貨品或是服務加速流動,而這些減少的經濟成本通常能反映在消費者身上,消費者們就可以透過更便宜的價格取得相同的貨品或是服務。

最惠國待遇: 指的是同一措施必須對所有國家一視同仁,不得有歧視待遇。必須注意,最惠國待遇並不是要對哪個國家有最優惠的待遇,而是必須給大家一視同仁平等的待遇,所以不能單就其字面上的意義來暸解他

FTA與WTO之間是什麼關係???

同前所述,加入WTO之後要接受若干國際協的拘束,其中最主要的實質權利義務都規定在GATT、以及GATS

根據GATT第24條規定「本協定不得禁止各締約國間設立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或訂立必要之過渡協定以設立關稅同盟或自由貿易區」;GATS第5條也規定「本協定不應阻止任何成員參加或達成在參加方之間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協議」。

因此,可以明確得知WTO架構之下,是認同FTA存在、也鼓勵FTA能進一步開放更優惠的貿易條件。而該條文也有規定,FTA對自由貿易的開放程度,必須要高於會員國在WTO所為的承諾。例如,如果在WTO中A國降低牛肉進口關稅2%的話,在FTA中要降低更多或至少是一樣的關稅,不能在FTA當中增加關稅的稅率。所以FTA是WTO承認的合法例外措施,會員國在簽訂FTA之後,就可以不用遵守WTO中最惠國待遇的義務,也就是不需要將FTA中貿易的優惠條件一視同仁地提供給其他WTO會員國,而是只適用到FTA的對造締約國即可。簡單來說,FTA雖然與WTO會有法律規定上的衝突,但由於這樣的衝突是WTO允許的、WTO允許在這樣的情況下讓FTA的效力優先於WTO,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下就不會有任何違反WTO義務的情況發生。

ECFA是WTO的FTA嗎?

ECFA是WTO架構下的合法FTA。台灣與大陸的ECFA,依據本文的序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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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FA寫著「本著WTO基本原則」因此我們可以合理的推知,ECFA也是WTO之下的FTA,並且雙方在ECFA之下開放的貿易環境,也都比在WTO中更為優惠。只是在實踐中,大陸與台灣雙方都沒有將ECFA通知理事會,這樣的情況是否會影響ECFA在WTO之下的合法性呢? 依據關稅暨貿易總協定以及服務貿易總協定,FTA都應該通知各協定的理事會,理事會在FTA建構期間如認為於協定當事國所定期間內無法組成FTA,或認為該期間並不恰當,應將建議通知各當事國,在未修正前,各當事國不得維持或執行該協定。簡單來說,就是協定當中也沒有規定沒通知的效果會是什麼,因此這次ECFA台陸雙方的程序上沒有通知應該也不會影響ECFA於WTO之下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