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指的是因為刑事案件遭受身體傷害、殘障、死亡、心靈受傷或財產損失的人,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簡稱「犯保法」)定義,該法保障的對象為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受性侵害、家庭暴力、人口販運、兒虐等犯罪事件而被害之本人。

常見之詐欺、背信、普通傷害、毀損、竊盜等刑事案件,以及因犯罪事件造成財產損失者雖然也是犯罪被害人,但不在「犯保法」保障範圍之內,也不屬於「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保護的範疇。

現行與被害人保護相關的法令

1998年《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通過之後,隔年成立「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成為主要補償被害人以及保護被害人的法源根據和機構。除了「犯保法」,跟被害人保護相關的法令還有《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人口販運防制法》,此外,針對特定類型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或措施有「性侵害案件減少被害人重複陳述作業」、「持續推動處理性侵害案件改進方案」、「性侵害案件整合性團隊服務方案」,「重大犯罪被害人申訴窗口」、「113保護專線」、「家庭暴力事件聯合服務處」等。

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提供什麼服務

「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簡稱「犯保協會」)是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設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機構,主管機關為法務部。犯保協會在各地的地檢署底下都設有分會,目前全台灣共有二十二個分會。每個分會設置委員會,由地方檢察官擔任榮譽主任委員,榮譽主委派任社會賢達擔任分會主任委員,各分會辦公室有具法律或社工專長的工作人員2-4位及志工組成。

犯保協會提供的服務都是免費的,服務案件以犯罪並遭到起訴的案件之受害人為主,最後的判決結果並不會影響犯保協會提供服務。人口販運被害人、性侵或家暴被害人,通常會由主責單位進行保護(例如外籍人口販運被害人為移民署、性侵或家暴被害人為家暴及性侵害防治中心),犯保協會則協助延伸的服務,例如補償金申請、轉介心理諮商。

(1)申請犯罪被害補償金

補償金是由被害人或遺屬向地方法院或地方檢察署提出申請,可透過犯保協會協助辦理,經費來源來自法務部編列年度預算、受刑人在監所勞動作業收入的部份金額、犯罪行為人的犯罪所得或依法沒收或變賣的財產、緩起訴處分金提撥、以及其他捐款收入。

犯罪補償金分為三類:遺屬補償金(被害人死亡,由遺屬申請)、重傷補償金、性侵害補償金。重傷的被害人如果沒有意識或無法行動,可以委託代理人申請。

補償金的內容包括:醫療費、殯葬費、撫養金、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之生活上需要、精神慰撫金。每項補償金都有其金額上限(例如撫養金最高不得超過一百萬、精神慰撫金最高不得超過四十萬),並不是實際可以領到的補償金金額,實際金額須經過各地檢署組成的「補償金審議委員會」審核、發給。遺屬申請補償金的順位為父母、配偶及子女、祖父母、孫子女、兄弟姊妹。撫養費、精神慰撫金(直系血親個別都可以提出申請)、義務扶養費(被害人死亡的遺屬,如未成年子女、父母或配偶)等項目,遺屬可分別提出申請。

舉例來說,小陳是一個三十歲男性,他與已經退休的母親、從事教職的妻子、一對未成年子女同住。小陳因犯罪被害而死亡,小陳的遺屬可以申請救治過程的醫療費用、殯葬費。小陳的母親和未成年子女可以分別申請撫養金和精神慰撫金,每位遺屬的補償金請求權是獨立的。被害人因犯罪事件遭致重傷害或性侵,則由本人申請犯罪補償金,他的親屬、照顧者則無法申請,如果失去意識可由代理人申請。

(2)犯保協會提供的服務還包括:

1. 主動訪視慰問、舉辦關懷活動。

2. 轉介安置收容、醫療服務、心理輔導及諮商、法律資源、社會救助等資源。

3. 調查協助:提供免費行文財稅機關調查犯罪行為人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之所得、財產狀況。

4. 安全保護:協助被害人向司法警察機關等單位提出協助以提供適當保護措施。

5. 生活重建:提供多元化課程、才藝班、子女臨時托育、技藝訓練補助或創業優惠貸款、獎學金等服務。

6. 信託管理:為未成年被害人遺屬代為信託管理補償金。

7. 緊急資助:協助生活困頓的被害人或遺屬提供急難救助及尋求社會資源。

8. 出具保證書:協助被害人及家屬向法院出具保證書替代假扣押擔保金。

理解被害人的需求

美國「謀殺案受害者家屬人權促進會」(Murder Victims’ Families for Human Rights)執行長Renny Cushing來台分享身為被害人的經歷時說:「對被害人和家屬而言,從被害那刻開始,就開始了一段持續改變的旅程,一段不可能療癒的過程,受害的重大創傷不會因為時光流逝就沒事。被害人需要很長時間去理解『無法改變過去』,並逐漸接受與被害事件、與創傷共存的事實。如此,被害人才能開始面對未來的生活。」

被害人因為兇案發生會產生創傷和各種情緒,包括害怕、生氣、恐慌、無力、挫折、自責、失落、失去信心和對親友、對社會的信任等,因此可能產生自溺、自殘,甚至有暴力舉動,這些心理層面的需求必須被理解和關照。此外,因為重大犯罪事件導致被害人及家屬原本的生活分崩離析、經濟陷入困境,因此產生具體的外部需求,例如馬上面臨房租、生活花費、幼兒照顧、工作請假或求職、處理喪葬、生活重建或復健等具體且同樣重要的物質需求,同時要被滿足,否則,犯罪被害人無法順利地重新恢復生活常規,重拾對自己生命的主控權。當我們談到犯罪被害人權利和保護的時候,心理層面和物質層面的需求都要同時被看到、被理解、被照顧到。

其他國家的被害人保護

各國的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法令與制度不盡相同,以下舉例幾個其他國家或地區對於被害人權利保障的原則和作法,供讀者參考。

美國

美國的「希望之旅」(Journey of Hope)、「謀殺案受害者家屬人權促進會」及「瑪西法案」(Marsy’s Law)都是由被害人及家屬組成的民間團體,他們主要提供被害人支持、推動被害人權利相關法案、巡迴各地分享他們的經驗。美國各州法令與政策不盡相同,被害人權利運動團體積極推動修法,他們提倡的被害人權利包括:知情權、隱私權、尊重被害人意願、訴訟協助、經濟支持(補償金)、生活重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