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追酒駕開槍打死後座 違反比例遭判賠 748 萬

白廷奕

2024-06-11發佈

警追酒駕開槍打死後座 違反比例遭判賠 748 萬

警追酒駕開槍打死後座 違反比例遭判賠 748 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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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八德分局曾姓副所長因攔查酒駕誤擊楊姓女子,法院判決市府及八德分局賠償748萬元。法院認為曾警連開5槍無法達成逮捕目的,且不符比例原則。楊女家屬提告獲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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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追酒駕開槍打死後座 違反比例遭判賠 748 萬

桃園八德分局日前攔查酒駕車輛,遭吳姓駕駛拒檢、衝撞警車,派出所曾姓副所長朝車後連開 5 槍,卻意外擊中後座的楊姓女子,導致死亡。

楊女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提告請求國賠。法院認為吳男當下已逃離,連續開槍不僅無法達成逮捕目的,也沒有必要,不符比例原則,判決市府及八德分局須賠 748 萬元。

事件發生在 2020 年某日晚間 11 點多,吳男駕駛的車輛違規停放在巷口,被曾警發現。曾警廣播示意吳男停車受檢,沒想到吳男因擔心酒駕情事曝光,加速逃逸,曾警緊追在後。

兩車追逐到一處巷口,吳男因車速過快不及轉彎,在路底緊急煞車。曾警旋即趕到,將車緊貼吳男車輛後方,欲阻止其逃亡。但吳男竟倒退衝撞警車,掉頭準備開走。

曾警眼見吳男將駛離現場,立即掏槍朝車輛連開 5 發,不料其中 2 槍射入車內,擊中楊女背部及腿部,經送醫急救傷重不治。

依《警械使用條例》,警察僅於執行職務遭遇危害,或有遭受危害可能等情形,才可以基於急迫需要,在必要範圍內使用警械。使用警械時,也須符合比例原則。

法官表示,吳男當下駕車加速駛離,沒有直接衝撞或攻擊曾警,曾警的生命、身體沒有受到任何立即危害,曾警對移動中的車輛開槍,不僅有造成車上人員傷亡、波及路過民眾的可能,也無法達成逮捕目的,違反比例原則。

市府及八德分局主張,本案是因吳男酒駕、拒檢又衝撞警車,他對楊女的死亡也有過失,而楊女既然乘坐吳男的車,也須負擔相同的過失責任,賠償金額應減輕。

不過吳男接受警詢時表示,事發當下,車上成員包含楊女都有制止他駕車逃逸,要求他停車受檢,但他沒有聽從。法院認為,楊女既然無法干預或指揮吳男駕車,就不須承擔過失責任。可上訴。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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