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否認犯罪被寫成承認 前檢察官烏龍起訴遭懲戒

白廷奕

2024-10-28發佈

被告否認犯罪被寫成承認 前檢察官烏龍起訴遭懲戒

被告否認犯罪被寫成承認 前檢察官烏龍起訴遭懲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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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候補檢察官黃翎樵因違法領取加班費、曠職和偵查拖延被監察院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定其行為損害司法信任,判罰款。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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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否認犯罪被寫成承認 前檢察官烏龍起訴遭懲戒

#法律白話新聞 前桃園候補檢察官黃翎樵,因違法請領加班費又曠職,拖延偵查還烏龍起訴,遭監察院移送懲戒。懲戒法院認定,其行為嚴重損害檢察官職位尊嚴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判處黃翎樵罰款。可上訴。

黃翎樵因未據實申請加班 20 小時,獲加班費 3,614 元及補休 13 小時的不法利益,曾獲緩起訴處分確定,也曾無故曠職 11 日 4 小時。

任職期間,黃翎樵受理偵辦竊盜案,卻無正當理由拖延案件偵查,經被害人多次查復案件進行情形並陳情後,才偵查終結,影響當事人權益。

黃翎樵辦理某肇事逃逸案件時,卷內諸多事證均顯示被告於車禍發生後,並未離開現場,被告也否認肇逃,卻因未詳閱卷證,烏龍起訴被告,更在起訴書中記載被告自承未留在現場。

根據《法官法》,檢察官須公正超然、勤慎執行檢察職務。《檢察官倫理規範》則要求檢察官妥速執行職務,廉潔自持,不得利用其職務,為自己謀取不當利益。檢察官辦理刑事案件,應致力於真實發現,兼顧訴訟關係人權益,也應詳加蒐集、調查事證。

懲戒法院認為,黃翎樵作為候補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對外為公平正義之表徵,卻違反《法官法》及《檢察官倫理規範》所規定的職務義務,情節重大,導致危害公共利益與司法正義,嚴重損害檢察官之職位尊嚴、機關信譽及人民對司法之信賴,因此有懲戒的必要。

不過,懲戒法院也認定,黃翎樵已辭職,坦承其違失行為,也已繳回犯罪所得、撤回補休時數、支付緩起訴處分金,並繳回曠職薪水,行為後態度良好。

因此懲戒法院認為,判處黃翎樵任職時最後月俸給總額一年的罰款,已足以產生相當程度的懲戒效果,亦可督促檢察官群體未來更能善盡職務義務,符合懲戒目的。

監察院也以黃翎樵連續 2 年職務評定未達良好、考評紀錄多為 E 等級以及其直屬長官的考評評語「敬業態度與積極性宜加強」,認定其未能勤奮謹慎地執行職務,有違失情事而應受懲戒。

但懲戒法院認為,檢察官的職務評定,是為了提高檢察官執行職務的品質與效率,作為人事作業、核發獎金與俸給晉級的參考依據。此與《法官法》所規範的違失情事,在性質及功能上顯然不同。

懲戒法院認為,在缺乏其他具體違失事證的情況下,僅依職務評定未達良好,及直屬長官對其平時考評紀錄,還不足以其職務評定及長官考評,認定黃翎樵有違背檢察官倫理,而有應受懲戒的違失行為。因而此部分不併付懲戒。

法律白話文運動|張哲瑜報導,責任編輯白廷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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