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專利法與設計專利

楊貴智

2022-10-05發佈

2023-02-15更新

認識專利法與設計專利

認識專利法與設計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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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設計專利的內容是設計外觀與其應用物品的結合,要正確認知一項設計長怎樣,原則上就應該觀察設計專利的應用「物品」及物品上的「外觀」。因此《專利法》規定,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示」為準,並且可以額外審酌「說明書」。藉由觀察專利圖示中呈現的物品及外觀,適時輔以專利說明書的文字說明,才能正確理解設計專利權的內容及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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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識專利法與設計專利

科技的進步時常仰賴人類源源不絕的創意,但創新不是件容易的事。以藥品研發為例,為了確保特定藥物在特定製程、劑型及劑量下發揮預期的療效,且不會對人體造成過大的副作用,藥廠必須為了適當的實驗處所、專業實驗人員、動物及人體臨床試驗等投入大量的資金,因此,新藥研發往往耗時 10 年以上、耗費上百億,而且還未必會成功。

如果藥廠研發新藥成功,法律卻未給予適當保護,任由其他藥廠拿走研發者的配方、另行產製並販賣,瓜分研發藥廠的經濟利益,那麼將不會再有藥廠願意投入資金研發新藥,也就阻礙了人類進步。所以,為了鼓勵創新,各國往往設有專利制度,允許發明人或創作者在一定條件及期間,能夠一定程度地獨占因自己的創新而產生的市場利益,排除他人任意使用自己的創新。

專利法的規定

我國《專利法》也規定,享有專利權的人,原則上可以排除他人在未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實施自己已取得專利權保護的創作。如果有人侵害了自己的專利權,專利權人可以提起訴訟,請求除去侵害、賠償損害,對於那些本身侵害專利權的物,以及侵權人拿來侵權專利權的原料或器具,專利權人也可以請求銷毀或作必要處置。

如此一來,當藥廠研發出新成分的藥品,且就這項發明享有專利權時,如果其他藥廠在未取得授權的情形下用這個新成分製藥並販售,有專利權的藥廠就可以請求侵權的藥廠停止製藥、給付賠償金、銷毀製出的藥品、製藥原料及器具。

不過,如果只允許享有專利權的人可以實施專利內容,反而會限縮市場商品及服務的改良空間,進而阻礙科技發展。因此,專利制度亦要求發明人或創作者必須在申請專利時,詳細公開專利內容,讓其他人有機會以授權金為代價利用專利權人的智慧結晶,並把資源投入在進一步的技術改良上。此外,專利制度也設有期間限制,只要到期,專利內容就會成為公共財,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

不僅如此,為了避免專利權從鼓勵創新的制度淪落成阻礙市場競爭的不公平手段,申請專利權必須符合許多條件,其中包含「產業可利用性」、「新穎性」與「進步性」。

首先,為了促進科技發展,專利制度不保護新奇卻無用的創作,只有在產業上是可利用的、實用的創作才能獲得專利權保護。其次,專利制度保護的是創意、創作與創新,因此創作內容必須是新的,不能是其他人已經公開實施過,或已經可以在公開文書中看見的「先前技藝」。最後,申請專利權保護的創作必須夠進步,不能是在特定技術或技藝領域中具備通常知識的人,隨隨便便都能完成或想到的,例如單純把鏟子的把手從三角形改成圓環等。簡單來說,創作必須「可利用」、「是新的」且「夠進步」,才能申請專利權。

《專利法》將專利分為「發明專利」、「新型專利」及「設計專利」。其中,「發明」及「新型」指的都是利用自然法則的技術思想所為的創作,但後者可申請的範圍較小,侷限在對「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申請程序及保護規定也與前者不同。值得強調的是,前者與後者是包含關係,也就是說,利用自然法則技術思想、針對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的創作,除了新型專利,也可以選擇申請發明專利。

舉例而言,2009 年美國上市公司 Apple, Inc. 在美國取得的觸控專利 US 7,479,949,該專利內容是偵測、分析手指移動決定指令的技術,包含目前觸控螢幕常用的「以手指垂直滑動瀏覽、左右滑動翻頁、兩指同時移動放大縮小」等指令,就屬於不具物品實體的技術思想創作。又例如,仁寶電腦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於 2021 年取得我國公告號 M615507 新型專利,在既有的單軸式樞接組件筆記型電腦,只能讓兩個機體進行 180 度翻轉的基礎上,透過物品組合的變化,創作出能進行 360 度翻轉的電子裝置型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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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US 7,479,949 號專利說明書-技術解構圖例。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2012)。《資訊產業專利趨勢與專利訴訟分析研究計畫 微觀閱讀期末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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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告號 M615507 新型專利圖式。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什麼是設計專利

相對於發明專利及新型專利用意在保護具有功能性的技術思想,「設計專利」則是在保護藉由「物品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呈現某些視覺訴求的創作。簡單來說,保護的重點在設計外觀所呈現的「視覺效果」。例如,1999 年雄獅鉛筆廠股份有限公司就曾替一款類似毛蟲造型的彩虹筆申請專利,設計說明中強調本體圓滑的曲線體態、弧形嘴巴、多層次眼睛、頭頂雙角、圓形堆疊尾巴及四肢腳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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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公告號 455244 新式樣專利圖式。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中華民國專利資訊檢索系統」。)

依據《專利法》的規定,享有設計專利權的人,原則上有排除他人在未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實施該設計」或「近似該設計」的權利。簡單來說,就是能阻止他人任意做出與自己的設計完全相同或相近、相似的作品。本於這條規定,在判斷一項創作是否侵害設計專利權時,首先應該確定享有專利權的設計究竟長怎樣,才能瞭解專利權保護的範圍。

由於設計專利的內容是設計外觀與其應用物品的結合,要正確認知一項設計長怎樣,原則上就應該觀察設計專利的應用「物品」及物品上的「外觀」。因此《專利法》規定,設計專利權範圍以「圖示」為準,並且可以額外審酌「說明書」。藉由觀察專利圖示中呈現的物品及外觀,適時輔以專利說明書的文字說明,才能正確理解設計專利權的內容及保護範圍。

其次,要判斷是否存在侵權,應該比對、判斷被指控侵權的作品,與設計專利的應用物品及外觀是否相同或近似。如果被指控侵權的作品,不論是應用物品或物品上的外觀,都與取得設計專利權的設計近似時,除非符合某些例外情形,否則就會被認定為構成侵權。因為專利制度的用意在避免非專利權人在未取得同意的情況下,利用專利權人的創作分食市場利益,在判斷物品及外觀是否近似時,法院會站在「普通消費者」的觀點針對被指控侵權的作品與設計專利內容作「整體觀察」、「綜合判斷」,認定兩者的近似程度是否會造成一般消費者的混淆。

舉例來說,2019 年一名享有「旅行箱」設計專利的專利權人,在購物網站上發現有一款登機箱疑似侵害其專利權,於是提起訴訟。在旅行箱的設計專利說明中,強調了前側上方「傾斜線條」與前側下方「垂直線條」,這與被指控侵權的登機箱在相對位置採取「弧線條」與「階梯狀」明顯不同,而且登機箱尚有三處一般消費者均能明顯區別的差異特徵。因此,法院認為登機箱並沒有落入原告專利權的範圍,雖然兩者物品用途相同(物品),但旅行箱的主要設計特徵(外觀)與登機箱有明顯區別,於是判決原告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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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專欄「娛樂文創與IP的距離」:是由威律法律事務所的周律師及魯律師組成。兩位深耕智財領域,從過去服務影視、音樂、動畫、遊戲、設計、出版、媒體行銷、演藝、體育、授權、藝術、數位內容等娛樂及文創產業的經驗,體認並倡導IP議題的實用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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