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控小三家門拍偷腥畫面 法官:未過度侵害隱私權

楊貴智

2024-03-13發佈

2024-03-17更新

監控小三家門拍偷腥畫面 法官:未過度侵害隱私權

監控小三家門拍偷腥畫面 法官:未過度侵害隱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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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一女子因懷疑丈夫出軌,在小三家門前設監視器取證,終拍到丈夫過夜證據。法院考量隱私權與忠誠義務,認證蒐證合法,判小三與丈夫賠償妻子共45萬元,強調在蒐集外遇證據時,隱私權需適度退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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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控小三家門拍偷腥畫面 法官:未過度侵害隱私權

新竹一名妻子懷疑丈夫出軌,於是在小三居住的大樓走廊上架監視器,鏡頭全天正對小三家大門,果然拍到丈夫在小三家過夜。

妻子提告請求丈夫及小三賠償,兩人則反控她過度侵害隱私權,錄影畫面不可作為證據。但法院認定蒐證手段符合比例原則,判決兩人須各賠 15 萬、30 萬。

《刑事訴訟法》對證據是否具證據能力,也就是可否作為證據的資格,有許多規定。像是透過暴力或脅迫手段取得刑事被告的自白,沒有證據能力。但《民事訴訟法》則無類似規定。

判決指出,違法蒐集的證據在民事訴訟上是否有證據能力,必須考慮該證據對釐清事實的幫助、違法侵害的輕重等因素。

考量夫妻互負忠誠義務,法官認為外遇行為本身具有高度隱密性,蒐集證據本就極其困難,隱私權應對此適當退讓。

法官認為,本案妻子拍攝場所為公共場所,藉此蒐證兩人舉止,比擅闖住處危害更低,也不涉及暴力、脅迫。

此外,由於妻子懷疑兩人往來逾越正常異性一般社交,不是完全沒有理由,法官認定其目的手段並未過度侵害隱私,可採為證據。

除多次進出小三家門,監視器畫面還拍到丈夫騎機車載小三,小三以雙手環抱他的腰,車停好後,他還幫小三解安全帽扣子。

妻子表示,早在 2022 年 4 月,丈夫就曾多次與小三出遊約會,甚至不再回家,逼得她找上小三談判,小三當時即承諾不再與其丈夫聯繫,否則須賠償 50 萬元。

法院認為小三和解後還違約,造成妻子身心煎熬,但違約金額過高,因此酌減至 30 萬元。而丈夫違反配偶忠誠義務,嚴重侵害妻子原應享有的婚姻圓滿安全及幸福,也須賠償妻子 15 萬元。

法律白話文運動|白廷奕、楊貴智報導

判決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 年度訴字第 51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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