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高中師霸凌逼死學生 竟僅被記過還復聘引眾怒

法白作者

2023-09-08發佈

2023-09-10更新

豐原高中師霸凌逼死學生 竟僅被記過還復聘引眾怒

豐原高中師霸凌逼死學生 竟僅被記過還復聘引眾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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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高中事件的發生,使得教育部著手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為避免學校試圖規避《教師法》有關解聘的規定,新法預計將「師對生」與「生對生」的霸凌事件分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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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原高中事件,發生什麼事?

人本教育基金會調查,甲生自 2021 年起就讀豐原高中,曾因在校內喝酒、抽菸,遭學務主任、教官及校安人員列為重點輔導對象。

去年 10 月,甲生與其他學生走至活動中心時遭學務主任搜身,儘管沒有尋獲違禁品,但因當時有學生吸食電子煙遭查獲,寫自述書指電子煙是甲生提供,甲生因此被記小過。

後來某日放學,同學請甲生協助拿外套,遭學務主任搜出電子煙。此後,無論是否為 甲生的物品,只要甲生手上有東西,都會遭到搜查。

校方認為甲生行為偏差,召集導師及家長開會,竟於會中要求甲生自主休學,或者簽下切結書,同意以後不再違反校規。甲生及家長都認為學務處想強迫甲生休學。

去年 12 月,教官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認定甲生竊取同學的零用錢;甚至因為甲生臉部抽搐,認為甲生吸毒。後來經家長協助驗尿,證實甲生並未吸毒。

校安也曾在走廊上大聲質問甲生「不要把事情搞得這麼難看,搞到少年法庭就不好了。」甲生明確表明自己沒有偷錢,校安仍威脅說會問到他承認。

今(2023)年 2 月 18 日,甲生家中自縊身亡。臉書粉絲專頁「靠北豐中 2.0」開始出現多篇文章,指學務主任是害甲生輕生的罪魁禍首。

學校及教育局如何處置?

台中市政府教育局要求學校啟動調查,學校校事會議因此決議組成霸凌調查小組調查,並於 6 月完成調查報告,函報教育局。

教育局一度以疑點尚未釐清為由,退回調查報告,要求重新調查。

事實上,教育局曾行文學校,認為甲生遭不當懲處長達 1 年半,已符合法定的霸凌要件,應該認定霸凌成立。

然而,最終調查小組仍然認定,學務主任雖存在不當管教行為,但不構成霸凌。豐原高中隨即召開教師評審委員會(教評會)「復聘」前學務主任。

針對不當管教部分,校方於復聘後召開考核會,僅對學務主任作出記過處分,該結果也引發反彈。

教育局表示無法接受該結果,要求校方公開霸凌不成立的理由、向外界說明,以示負責,也支持家長提出申復。

外界也質疑調查小組程序不公,人本基金會表示,有學生參與調查會議時,調查小組成員竟暗示性詢問「主任要你不要跟甲生太好是為你好?」

對此,教育局召開教師專業審查會(專審會),認定甲生所受懲處有的並非學務主任所為,但該主任未能檢視不合宜校規並修正,也有失當,決議將該主任停聘 1 年,取代教評會的決定。

根據《教師法》的規定,高中以下教師如果有特定情形,依法必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而學校教評會卻未依規定召開、審議或決議時,主管機關認有違法,就必須交回學校審議或復議。

一旦學校屆期未依法審議或復議,主關機關可以直接交給專審會審議,並追究學校相關人員的責任。

人本教育基金會:停聘無異於幫惡師避風頭

對專審會的決定,人本教育基金會中部聯合辦公室並不滿意。

人本表示,停聘 1 年形同「留職停薪」,1 年後仍可重新任職,認為教育局等於是幫該主任「避風頭」。人本認為,應直接解聘該主任。

《教師法》規定,教師如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身心嚴重侵害,必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如未造成「嚴重」侵害,但其霸凌情況若有解聘的必要,也必須解聘,1 至 4 年不得聘任。

相對的,如教師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查證屬實,但「未達解聘之程度」,而有停聘的必要時,則可以作出停聘 6 月至 3 年的處分。

不過值得注意的是,專審會的停聘決議,僅有認定學務主任「不當管教」而未達解聘程度。

至於「霸凌」部分則仍待申復程序結果,未來如認為構成霸凌,則該主任仍有可能被解聘。

校園霸凌如何規範?

《教育基本法》規定,國家必須保障學生的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使學生不受到任何的體罰及霸凌行為,造成身心的侵害。

「校園霸凌防制準則」則進一步規範校園霸凌事件的處理程序。

依該準則,「霸凌」指的是持續透過各種方式貶抑、排擠、欺負、騷擾或嘲弄他人,使對方處在不友善的環境中,產生精神、生理或財產上的損害,或影響到正常的學習活動。

而「校園霸凌」指的則是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教職員工生)對學生在校園內外從事的霸凌行為。

一旦發生校園霸凌,被霸凌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申請人),可以向行為人(霸凌者)所屬的學校申請調查。

調查學校原則上必須召開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會議,開始調查處理程序,並在 2 個月內完成調查,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向學校提出,由學校依相關規定處理。

如果申請人或行為人不滿意學校的調查及處理結果,可以向學校提出申復,學校必須另組審查小組審查原結果,如果認為申復有理由,學校就必須重為決定。

豐原高中事件的發生,使得教育部著手修正「校園霸凌防制準則」。

為避免學校試圖規避《教師法》有關解聘的規定,新法預計將「師對生」與「生對生」的霸凌事件分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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