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言辯追蹤】法庭之友還是廢死之友?大法官該跟民意妥協嗎?|政治熱議

林承慶

2024-05-05發佈

【死刑言辯追蹤】法庭之友還是廢死之友?大法官該跟民意妥協嗎?|政治熱議

【死刑言辯追蹤】法庭之友還是廢死之友?大法官該跟民意妥協嗎?|政治熱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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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人物的批評,究竟有無曲解憲法法庭的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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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 37 位死囚共同爭論「死刑違憲」的案件,憲法法庭在今年 4 月 23 日公開舉行言詞辯論。

炮火隆隆之間,藍營立委跳出來不滿所謂「法庭之友」(amicus curiae)的制度,直批那些論述,多半都不支持死刑,毋寧是「廢死之友」,將影響大法官的公平審判。

同時,藍委也質疑大法官為何要向政府部門提問「是否能不要與民意妥協?」,認為大法官似乎暗示要站在民意的對立面、與之對幹。

政治人物的批評,究竟是曲解了憲法法庭的制度設計,還是在捍衛所謂的「憲政民主」?就讓我們用本文說分明。

什麼是法庭之友?要如何跟大法官交朋友?

面對茲事體大的憲法爭議,像是死刑是否違憲,如果不是當事人也想要向「大法官」表達意見,可以嗎?依據《憲法訴訟法》規定,案件當事人以外的其他人民、團體或機關,在符合一定的條件下,就可以針對釋憲案提供自己的專業意見,請大法官看看自認值得注意的地方。

前述規定更指出,相關人等若要成功擔任法庭之友,提出相關意見,還須事先委任律師擬狀,不可以自己寫寫就隨意提出。

因此,根據報導,王鴻薇立委僅憑 17 份的法庭之友意見書,有 14 份「在結論上」支持廢死,就直接批評這樣的法庭之友根本是「廢死之友」,進而使公眾容易懷疑憲法法庭會挑選法庭之友的立場,其實是一場誤會。

因為,憲法訴訟法只規定法庭之友的「主體資格」(誰可以提?是否需要委任律師?)以及「相關作業程序」(提出期間、應說明事項、關聯性與內容格式等),從未限制「立場」,排除某些人擔任法庭之友的資格。

反而,設計「法庭之友」的初衷,本來就是要讓大法官有機會看到各式各樣的立場,盡量讓最後的決定,更貼近大眾心中的憲法意旨。

法庭之友其實跟促進民主,也很有關係

過去的釋憲制度,並未設計「法庭之友」的制度,所以台灣社會對於從美國引進本制度,自然有一種陌生感,甚至一時也不明白本制度的存在意義。

回顧美國經驗,法庭之友除了提供不同的專業意見,還具有「增強民主(democracy-enhancing)」的功能。

因為美國的憲法法庭(正式名稱:美國聯邦最高法院)不僅希望瞭解訴訟當事人的觀點,也歡迎任何人就個案爭議,提出自己的想法。尤其當法院作為推動社會改革的重要管道──高爭議的社會矚目案件(比如種族隔離、墮胎權、同性婚姻等),就會仰賴法庭之友來參與審判過程。

換句話說,法庭之友制度的存在,就如同「行政、立法部門」在形成政策、法律過程中,各種來遊說與競逐的利益團體,反映出民主政治就是要大眾共同參與的精神。

而就台灣的釋憲實務來看,雖然過往並沒有法庭之友的相關規範,但早有法庭之友的實踐痕跡。2017 年,當大法官決定是否要開放「同性婚姻」的時候,就有法官、檢察官聯名提出法庭之友意見書,表達他們的挺同立場,試圖影響大法官決定。

另外,黃虹霞大法官,也在前述同婚釋憲案的「意見書」當中表示,她也有收到多封來自民眾的反同陳情書,其中也包含法庭之友的意見書。

總之,法庭之友就是被設計來影響大法官的決定,何來破壞公平審判之說?這樣的制度,除對民主政治有所幫助,更早已逐步落實在釋憲日常。因此,到了 2019年,立法者也修法明確表示:將在 2022 年正式於大法官的審理過程中,納入「法庭之友」的作法(註)。

大法官到底該不該與民意妥協?

每每談到死刑存廢,支持死刑的一方經常以「民意」為由捍衛死刑的正當性。這裡似乎也可以反問:民意可以作為大法官判案的標準嗎?

就臺灣的憲法實務來看,會發現兩者並無關連,比如同婚釋憲案,黃虹霞大法官就曾透露:司法院收到的陳情書與法庭之友,有四分之三是來自反同方,但最後大法官的結論卻還是支持同性婚姻。因此,社會大眾的多數意見,並不會當然決定大法官的憲法決定。

這也讓政治人物批評大法官的提問,顯得欠缺憲法與歷史認識,似乎忘記大法官做出與民意「相左」的案件結論不在少數,比如,宣告「請領身分證要按捺指紋」的制度違憲(司法院釋字第 603 號)、作為東亞第一個開放同婚的法院判決(司法院釋字第 748 號),並宣布通姦罪的存在違憲(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且認定不可讓精神疾病患者無限接受強制治療(司法院釋字第 799 號)等。

以上案件在在顯示,正因為大法官選擇與多數民意相左,受到多數民意箝制的台灣人權,才能進一步獲得保障,並受到國際上的認可。

比如,身分證按捺指紋案,奠定了我國論述隱私權的重要基礎;同婚釋憲案則是讓台灣成為被國際認證的亞洲民主燈塔。由此可知,大法官若能秉持憲法價值與人權保障,進而作出憲法判決,就始終無須在意「民意怎麼想」,「或大法官的決定會不會與民意對幹」。

大法官再大,也是法官,自始自終都必須依法審判,方能維持台灣的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這也是大法官被稱為「憲政守護者」的主因。

最後,要提醒的是,民意對於憲法法庭而言,不是不重要,民意也可以化作法庭之友的形式,向憲法法院提供專業意見,進行「以憲法為基準」的價值辯論,而非單純以民意數量為由,就擅自否定大法官基於法治精神所具備的違憲審查權。

【本文作者】

林承慶

電子郵件:kacan@jrf.org.tw。國立台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基礎法學組,碩士論文題目為:「配音諧擬的原住民族轉型正義——一個戰後原運法律史的考察與批判」。現於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服務,從事司法改革倡議工作。

【本文核稿】

網站主編,王鼎棫

註:為了銜接新制,大法官也在舊制的違憲審查中,就高爭議的社會矚目案件試行相關制度。比如通姦釋憲案(司法院釋字第 791 號),大法官參考來自法官許幸惠和監察委員紀惠容各自提出的法庭之友意見書;在狩獵釋憲案(司法院釋字第 803 號),為處理原住民族權利議題,大法官首次向民間主動徵詢法庭之友意見書(不用強制律師代理)。因此,我們瞭解到法庭之友的重要意義,不僅是提供給大法官專業意見,更可以強化憲法審判的民主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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