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冬季將至,已經失控超過半年的新冠肺炎,可能在天氣開始轉涼之際讓疫情惡化,增加傳染風險。為了加強控管疫情,台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公布了「秋冬防疫專案」。
該專案就邊境檢疫部分,要求自 2020 年 12 月 1 日起,入境我國的旅客,不論身分(包括本國籍或外國籍)或目的,都必須出具登機時間前三天內 COVID-19 核酸檢驗報告,否則航空公司可以拒絕載客、或指揮中心可以對旅客罰鍰新臺幣 1 萬至 15 萬元。這樣的政策,引起國內高度的討論,這樣的規定是否有違憲、侵害人民遷徙自由的疑慮。
公權力能阻擋國人返國嗎?
本件問題涉及人民的遷徙自由,具有我國國內法效力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下稱「公政公約」)》的第 12 條對這部份有所規定:
1. 在一國領土內合法居留的人,在該國領土內有遷徙往來的自由及擇居自由。
2. 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包含本國。
3. 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不在此限。
4. 人人進入其本國之權,不得無理褫奪。(No one shall be arbitrarily deprived of the right to enter his own country.)
遷徙自由是人權無疑,但此權利並不包含外國人有絕對的權利可以自由進出他國,因國家在任何時期,原則上可不附條件拒絕某外國人入境,這是國家主權行使的表徵。因此本件指揮中心增加外國人入境我國的條件,甚至拒絕不符條件的對象入境,應不會有違反人權義務的問題。
然而,國家是否能夠限制國人返國的權利,可能就得深入探討前述公政公約第 12 條第 4 項的規定。
會針對「國人回本國的權利」特別保障,主要是因政府總有動機不讓特定人士入境,而基於個人和本國之間的特殊牽連與情感連結,也就該讓人回到自己的家。
像是1950年代,美國通過《移民和國籍法(the Immigration and Nationality Act)》(即《麥卡倫沃爾特法案(McCarran–Walter Act)》),允許政府驅逐從事顛覆活動的移民或歸化公民,並禁止可疑顛覆的本國人入境;台灣在戒嚴時期,政府也曾有所謂的「黑名單」,禁止海外有中華民國國籍、支持台灣獨立的黨外人士返國,滯留海外。
此權利也在其他區域人權公約有所體現,如《歐洲人權公約》第四附加議定書中的第一議定書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剝奪任何人進入其所屬國領土的權利。」顯見讓國人回本國是普遍被承認的人權(註)。甚至在已具有國際習慣法地位的《世界人權宣言》中,第13條第2項也規定:「人人有權離開任何國家,包括其本國在內,並有權返回他的國家。」
我可以因為與某國感情深厚,就把它當「本國」嗎?
不過「本國(his own country)」的意涵是什麼呢?
公政公約的主管單位,針對本條所做的官方解釋—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ttee;以下簡稱「HRC」)第 27 號一般性意見(General Comment)中,採廣義的解釋,指出「本國」的範圍大於「國籍國」,並不侷限於形式上的國籍(出生時獲得或被授與的國籍),也包括因與某國之間有特殊關連或具有特殊權利,而不能被僅僅視為外國人的情況,像是因原國籍被恣意剝奪而長期居住在此國的無國籍人士。
在 Stewart 訴加拿大案中,原有英國國籍的申訴人在七歲就離開英國,長期都以加拿大為家庭中心,因此認為加拿大才是自己的「本國」;HRC 認為,如果 A 國人甲依據 B 國國內的移民法規進入 B 國、並遵守此些法律規範,那在甲尚未獲得 B 國國籍、且繼續保留其原籍國 A 國國籍時,能否將 B 國視為自己的國家?
承前,若 B 國對新移民取得國籍施加不合理的障礙的話,甲就可以把 B 國視為本國;反之,若 B 國已經提供便利管道可以取得該國國籍,而甲是因為自己的選擇而無法獲得 B 國國籍時,在公政公約第 12 條第 4 項下,B 國就不會成為甲的「本國」。
相較下,在 Warsame 訴加拿大案中,申訴人是索馬里國民,加拿大政府將把他驅逐回索馬里。申訴人表示自己是索馬里的後裔,但從來沒居住、拜訪過索馬里,也不會那裡的語言,且自己從四歲時就到達加拿大,核心家庭都在加拿大居住、生活、接受教育。HRC 認為本國的認定需要考慮長期居住地、緊密的個人和家庭聯繫、留下的意願等因素,因此認定申訴人的「本國」是加拿大。
2020 年 2 月,因為疫情關係,導致我國民及陸配所生、且沒有取得台灣國籍的未成年子女無法入境台灣,與在台的父母分隔兩地,引發前總統馬英九批評違反《兒童權利公約》。從以上兩個案例,可以很明確這些無台籍的「小明」們,並無法主張公政公約第12條第4項的權利,讓台灣成為是他們的「本國」,不過這些父母是否可以援引此項權利,主張權利擴張到自己的家屬呢?
HRC 就類似案件,採否定的結論。在 A.S. 訴加拿大案中,申訴人是居住在加拿大的波蘭裔加拿大公民,她爭取自己居住在波蘭的波蘭籍女兒和孫子許可入境加拿大,卻被加國駐波蘭華沙領事以女兒不具有專業資格而拒絕。
HRC 認為,女兒不是加拿大公民也不是永久居民,不能主張第 12 條第 4 項的權利;此外,HRC 也指出,不能因此認為如此行為有侵害到公政公約第 17 及 23 條的家庭權,因家庭權受國家保護的前提是成員之間存在有效的家庭生活,而申訴人和女兒只有短暫的共同生活,長時間分離,因此不能主張政府侵害家庭權。
返國的權利也不該無限上綱
在公政公約中,除了某些人權項目是絕對的、不能有任何限制(如禁止酷刑、奴役),許多人權是可以在一定範圍內被限制的。在疫情期間,許多國家就以兩種方式調整公約的保障—「限制權利」和「減免義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