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十月底,肯亞警方偵破一起電信詐騙案,並且逮捕了76名犯罪嫌疑人,其中28人為我國國民。而此次事件的受害者則集中於中國大陸,遭受詐騙之金額高達上億元。爾後肯亞法院下達之裁判,判決我國國民於此犯罪之審判結果為無罪,然而必須於限定期間內出境肯亞不得留滯。本年四月八日我國外交部駐南非代表處才知悉中國大陸向肯亞警方施壓,欲將其中八位我國國民帶回大陸。

我國代表處人員立刻向肯亞交涉並且進一步申請高等法院禁制令,無奈禁制令到手後八名國人已被中國當局走。由於強行帶走我國人之行為是由肯亞警方進行,因此我國也向肯亞法院提出肯亞警方行為違法一事,並且也已受到法院之肯認。目前由於有法院之禁制令,我國國民仍可暫時留滯於肯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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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台嫌犯遭遣送回中國

中國強行將我國人帶回中國大陸,我國究竟能如何主張自己的權利呢?我國應如何確實保護我國人民呢?中國是否真能這麼做?而肯亞當局是否又有違反什麼法律規範呢?

一、我國民是被遣返,不是引渡

所謂「引渡(extradite)」是指一國把該國境內、且被他國指控犯罪或已被他國判刑之人,依他國的請求而將該人移交至請求國審判或處罰。

根據肯亞引渡法之規定,引渡不需要有引渡條約作為前提,只需要向肯亞的外交部長提出申請,並經外長同意即可。肯亞已經判決國人無罪,隨後下令驅逐出境,可見並非將國人移交到大陸受審或處罰,因此不屬於引渡。

遣返與引渡是二個不同的概念。簡單來說,遣返就是被國家強制出境,在程序上與引渡也不同。遣返沒有繁複的法律程序要走,通常國家會限制在一定期限內要求出境,而引渡的話則必須透過他國的正式申請,可能要提出已經開始犯罪偵查的程序、並且要把引渡的罪名提出給被引渡國家,將犯人引渡回國家也必須就相同的罪名進行審理,不能隨意更動起訴的罪名。相較之下,遣返就只是把人驅逐出境至其母國或是原出發地國家而已,至於出境之後該國家要怎麼審理、追溯這些罪犯,則在所不問。

而中國於我國人出境之前,聯合肯亞警方強行將我國人民帶走,此等舉動有違法之可能。雖然之前有傳出中國曾提出引渡的要求,然而最終中國仍然不是以引渡的名義將我國人帶走。

接下來的問題,要先討論的是,肯亞將我國人民驅逐出境,其由中國把我國人帶走,而不保護我國人民這樣的行為,有可能違反什麼國際法呢?

肯亞之行為可能違反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之規定

由於肯亞是公民政治權利公約之締約國,自有遵守公約規範的義務。公民政治權利公約第12條第二項規定「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連其本國在內。」透過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對第二項之一般性解釋可以得知,人人應有自由離去任何國家,也可以依照其意願拒絕去特定國家,只要與其意願不符者皆應尊重個人之意願。因此在本次肯亞事件中,我國人已受到肯亞法院之無罪判決,只被要求驅逐出境(deport),因此肯亞應尊重我國人民之意願,若其不願意前往中國大陸接受進一步調查,肯亞亦不得強制我國人民前往。

同條第三項補充「上列權利不得限制,但法律所規定、保護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衛生或風化、或他人權利與自由所必要,且與本公約所確認之其他權利不牴觸之限制,不在此限。」第三項下對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限制,在本次事件中筆者認為由於我國人民於肯亞之判決中已獲得無罪判決,因此我國人民應無違反相關當地國法令之事實,而沒有限制我國人民之必要。

綜上所述,肯亞應尊重我國人民之意願,不得透過警察強迫我國人民前往中國大陸。我國人民曾於遺送時即表示其不欲被送往中國大陸,其欲返回台灣,然而肯亞政府於此次事件中,非但沒有尊重我國人民之意願,反之還讓其警察作為侵犯人權之工具,強制將我國人民送往中國大陸,已違反公約之義務。

二、誰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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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新華社

至於中國與我國轄權的部分,法務部日前指出中國由於是受害國家,犯罪證據以及受害人都在該地,因此有便利性以及屬地管轄,並且指出由於我國刑法第五以及第七條之規定使我國無管轄權,因此中國之舉動合乎國際法。此說法顯然將一國之主權拋諸腦後,學者皆指出我國有對人高權,由於國民當然是擁有我國國籍之身份,因此我國當然也有屬人管轄權(也就是透過國籍所取得的管轄權),換句話說,雖然依據國際法,大陸可以主張管轄權,但是我國也可以依據國際法主張管轄權。

當許多國家對同一件事情可以主張管轄權時,此種情況稱為「管轄競合」,此時由於國際法對於那一個國家可以優先主張管轄權並無明確規定,因此只能透過協商來決定。

於國際案件中,一個國家不應如此輕易放棄對國民的管轄權,管轄權是主權的一種態樣,放棄管轄權同時等於放棄行使自身主權之機會;再者,以保護人民的立場出發,國家又怎麼能輕易地將自己國民交由他國審判呢?因此在管轄權的議題上,筆者認為法務部似乎太快放棄爭取管轄權之機會,又怎麼能輕易地將自身主權拱手讓人呢。

三、岌岌可危的一個中國原則

透過本次事件可以反省一個中國原則政策之利弊。對肯亞而言其與中國建交,承認中方的一個中國原則,換句話說對肯亞而言,台灣就是中國的一部分,因此把犯人移送給中方,也沒有錯。然而對於我國而言,所謂一個中國原則,內容為「一個中國、各自表述」,因此中國與台灣仍然屬於同個國家,只是這個國家稱之為「中華民國」,二者各自為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