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港英時期,英國曾將香港列入「非自治領土」清單內,而「非自治領土」依據聯合國決議及國際人權法,享有依據「民族自決權」選擇是否獨立為國家的權利。然而在1972年中共取代我國進入聯合國後,透過各種安排運作,成功的將香港及澳門從「非自治領土」清單中取下,英國雖提出抗議,但在柴契爾夫人任職首相後便未曾再爭取將香港放回「非自治領土」清單,反更開始就香港問題與中共展開談判。談判期間,港人始終沒有參與談判的機會,最終中英發表聯合聲明,決定在1997年7月1號英國把香港主權歸還中國。故事的最後,香港人不只是失去了獨立的機會,更是從來沒有機會表達自己對自己前途的想法。

香港前世:是英屬非自治領土或中國領土?

Embed from Getty Imageswindow.gie=window.gie||function(c){(gie.q=gie.q||[]).push(c)};gie(function(){gie.widgets.load({id:'N8EAHa_IQ-tZOLpJXq0htw',sig:'_u2CF0et2nLP_lu83LKyBHnuCFUB7GX0IK8cqWySRNs=',w:'485px',h:'353px',items:'169724415',caption: false ,tld:'com',is360: false })});

民族自決權與非自治領土

由於殖民地人民長久以來受到殖民母國壓迫,二次大戰結束後,多數殖民母國的力量被戰爭耗盡,殖民地獨立運動便越來越興盛,「去殖民化」(Decolonization)也逐漸成為國際社會的關注焦點。在聯合國成立之始,便在聯合國憲章第1條即闡明

「聯合國之宗旨為: 二、發展國際間以尊重人民平等權利及自決原則為根據之友好關係,並採取其他適當辦法,以增強普遍和平。 」

本條中所提到的自決原則,即是有名的人民自決權。人民自決權可以分成對外及對內兩個面向。對外面向指的是所有人民有權基於平等原則自由決定其國際政治地位,包括脫離殖民統治以及免於受到異族統治、剝削與奴役。對內面向指的是所有人民有權在不受外來干涉的情況下,自由決定其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並且擁有能不受歧視地代表國內所有族群之政府。 自決權的概念濫觴於歐洲啟蒙運動時期之社會契約理論。而自決權理論開始受到注目,則是要等到俄國共產黨創黨人列寧發表《社會主義革命與民族自決權》(Theses on the Socialist Revolution and the Right of Nations to Self-Determination)以及美國前總統威爾遜發表《十四點和平原則》及《四大原則》 。

人民自決權也分別被寫入兩人權公約,成為兩人權公約的共同第一條: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決權。他們憑這種權利自由決定他們的政治地位,並自由謀求他們的經濟、社會和文化的發展。 二、所有人民得為他們自己的目的自由處置他們的天然財富和資源,而不損害根據基於互利原則的國際經濟合作和國際法而產生的任何義務。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剝奪一個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約締約各國,包括那些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的國家,應在符合聯合國憲章規定的條件下,促進自決權的實現,並尊重這種權利。

聯合國大會到了1960年通過第1514號決議,確認所有人民均有自由決定其政治地位,並追求經濟、社會及文化發展之自決權,同時也要求各負責管理非自治領土和託管地的國家絕對不得以政治、經 濟、社會或教育上之準備不足作為延遲其獨立的藉口,終止所有對未獨立之民族所採取的一切武裝行動或壓制措施,以及按該領土上各民族自由表達之意願,將一切權利無條件及無保留地移交給他們,使他們能享受完全之獨立及自由。同年,聯合國大會也通過了1541號決議,表示非自治領土上之人民達到自治程度的情形有三種,分別為:(1)成為一個獨立國家(2)和一個國家自由結合(3)與一個獨立國家合併。隔年,聯合國大會成立特別委員會,監督1514號決議的執行情況。

一般認為,基於國際社會並無立法機關及司法機關確認國際法的存在及內容,聯合國大會決議雖然沒有法律效力,殖民地人民依據國際法得主張「民族自決權」而享有決定自己政治前途的權利,被國際社會以1514號及1541號兩決議在國際政治最高舞台獲得確認。

從英屬香港非自治領土變成中國恢復行使主權

滿清末年,清廷在第一次鴉片戰爭敗給英國,因此於1842年簽訂的《南京條約》中,將香港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