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末,「華山司法園區」[開始動工](https://udn.com/news/story/7314/6821642),將來要把台灣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等單位遷入。然而在開始動工後,卻遭民間團體及學者質疑:由於華山司法園區,位處台北車站旁華山大草原,是過往「華山貨運站」所在。
而華山貨運站,就是過去把政治犯送往綠島的集中處,之前被認為是不義遺址之一。──因此,爭議聚焦在園區內的「櫛形月台」是否要保留(註)。
我們可以看到,爭論中心在法院新設地點是否涉及轉型正義的遺跡保存?從法律的觀點,我們又如何評價「這樣的空間」?
先來談談「不義遺址」是什麼
「不義遺址」原非法律概念,而是由國家人權博物館所提出,意指威權統治時期,國家暴力以各種作為,傷害人權的地點(註二)。
「不義遺址」概念提出時,雖是參考暗黑襲產(dark heritage) 或負面襲產( negative hertiage)等概念,但暗黑襲產,在學理上包含更多面向,如戰爭、大屠殺乃至環境污染等樣態。
因此,「不義遺址」應是取其核心,並與我國具體歷史相結合後所生。其作用同樣提醒:有別過往文化資產研究多半傾向於具紀念性、美學等面向,暗黑襲產或不義遺址則聚焦在與負面、痛苦有關影響至今的文化資產。
而後來在《[促進轉型正義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96&flno=2)》中,立法者正式將「不義遺址」一詞納入法律中。[同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96&flno=5)更規定:「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應予保存或重建,並規劃為歷史遺址。」其中「歷史遺址」一詞雖字面與「不義遺址」不同,但「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等語,卻與國家人權博物館對於「不義遺址」的定義一致。
因此整體而論,不義遺址在我國法令中應指「威權統治時期」,統治者「大規模」侵害人權事件之「發生地」。首先,威權統治時期在[促轉條例](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296&flno=3)中,指的是1945年8月15日起,至1992年11月6日止(二戰終戰,至金門馬祖解除戰地政務)。
其次,侵害人權事件如何算是大規模?促轉條例並未明文定義,但在促轉會任務總結報告中,曾特別說明:「大規模」並非指死傷人數多寡,而是在於影響力。以目前促轉會公告[審定](https://hsi.nhrm.gov.tw/)的不義遺址而言,多數涉及「二二八事件」及「白色恐怖」,其緣由就是因為大規模的判斷,取決於相關影響是否來自特定事件或系統化的體制。
至於「發生地」也未於促轉條例中規定,促轉會則另外制定以《[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審定不義遺址作業要點](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Search/LawDownload?lawId=A040020001004200-20220524#:~:text=%E4%B8%89%E3%80%81%E5%AF%A9%E5%AE%9A%E4%B8%8D%E7%BE%A9%E9%81%BA%E5%9D%80%E4%BE%9D,%E8%BE%A6%E7%90%86%E4%B8%8D%E7%BE%A9%E9%81%BA%E5%9D%80%E4%B9%8B%E5%85%AC%E5%91%8A%E3%80%82)》,填充「發生地」的內涵;簡單來說,就是指發生人權侵害事件的場所。
該用文資法判定「不義遺址」嗎?
如前所述,不義遺址的概念是參考暗黑襲產,而暗黑襲產則是相對過往文化資產研究而來的概念。所以不義遺址的保存及再利用,往往會與《[文化資產保存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70001)》(下稱文資法)聯想在一起。
事實上,文資法確有處理部分不義遺址的議題。2016年,台北市政府文化局即以文資法為由,登錄「台北市信義區[六張犁公墓](https://opinion.udn.com/opinion/story/11472/6205733)」為文化景觀 (正式名稱為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墓園)。 登錄理由提及:
1. 本墓園位於台北市東郊六張犁山區公墓範圍,為50年代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埋葬地點。
2. 墓區內兩百餘座戒嚴時期政治受難者的墓塚......。
3. 今日六張犁墓區為部分白色恐怖時期受難者最後安息之地,反映了台灣地區50年代政治受難者不平遭遇。......突顯戒嚴時期的時代氛圍,其空間場域具有歷史事件見證意義。
這樣的說法,與前述「不義遺址」的定義及要件相當。
此外,新北市政府也在2022年12月間,以新店[安康接待室](https://udn.com/news/story/7323/6873479)是少數完整留存的威權時代偵訊空間場域為由,將其指定為古蹟。由此可知,文資法也可以適用於「不義遺址」。但文資法得否全面適用於不義遺址,在法律上確有疑慮。
第一,針對「有形文資(註三)」,文資法的審查基準傾向於美學、藝術、建築特色等項目,但這些基準未必是「不義遺址」著重的面向,可能使得「不義遺址」的意義無法充分彰顯。
而與暗黑襲產面臨的爭議相同。文資審議中,如果同一建物或場所同時有美學上的價值,也有「不義遺址」的面向,到底是以何者為先?這或多或少取決於當時文資審議委員會的判斷,難以定論。如著重於當前文資審議的重點,「不義遺址」的面向或許較難突出(註四)。
第二,目前文資法是以有形文資為核心所建構的法制,但從前述不義遺址的定義及要件可知,不義遺址是發生地,未必仍存有形的構造物,如此一來,文資法即難以適用於已不存在構造物的不義遺址(註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