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2024)年 7 月 1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90055)》修正條文,推動部分工時模式,擴大「退休再就業準備」的適用對象,並經由跨部會合作,共同開發壯世代產業及就業機會,確保資深人士的就業權益。
更受矚目的是,立法院也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第 54 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30001&flno=54)的修正案,明定勞雇雙方得協商延後「強制退休年齡」,以利高齡人力持續投入勞動市場。
本次修法,到底能否滿足勞動需求?與舊法有何不同?實務會有什麼狀況?就讓本文告訴你。
## 為何修法,原來是這因素?
隨著臺灣邁入「超高齡社會」,為了保障中、高齡者的經濟生活,維持社會穩定運作──延後老年人的退休年齡、促進勞動參與,是各國勞動法規共同的修法方向。
尤其[勞動部統計](https://www.mol.gov.tw/1607/2458/2464/2470/statisticalReportList),2022 年各國 65 歲以上人口的勞動參與率,以南韓 37.3% 最高,新加坡 32.1% 次之,日本 25.6% 第三,我國則為 9.6%,相較其他鄰近的先進國家,我國「高齡勞動參與率」顯然低了不少,加上近年大量缺工的狀況,填補勞動力的缺口已勢在必行。
於是,勞動部先在去年,會商各部會後發布「[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計畫](https://ws-45plus.wda.gov.tw/Download.ashx?u=LzAwMS9VcGxvYWQvMS9yZWxmaWxlLzEwNDExLzQ5NzAvMDkxMjdhMTgtZjM4My00ZGI5LThiYTAtNThkNjFjMGRmMWY2LnBkZg%3D%3D&n=5Lit6auY6b2h6ICF5Y%2BK6auY6b2h6ICF5bCx5qWt5L%2BD6YCy6KiI55WrKCgyMDIz5bm0LTIwMjUg5bm0KS5wZGY%3D&icon=.pdf)(2023-2025年)」,並在本次修法當中,把計畫所應列出的細項寫進條文。其中包含:職務再設計、職場友善、職業安全、職業訓練、獎勵僱用、延緩退休、銀髮人才服務、推動部分工時模式等重大事項,從不同面向支持壯世代就業。
## 修法帶來了什麼改變?
首先,針對大家關注的強制退休年齡,部分媒體報導「勞動基準法修正後,勞雇雙方如協商不成,勞工想退休、但雇主不願意放人,勞工要用『自請退休』的方式辦理;反之,若是雇主想讓勞工退休、不過勞工不願意,雇主必須以資遣的方式辦理」這絕對是「錯誤」的內容。
因為《勞動基準法》新法只說,勞雇雙方可「協商」延後強制退休的年齡。一方面可讓資方鼓勵資深勞工續留職場,另一方面也讓有意願續留的人,保有與資方協商的權益;對勞雇雙方來說是雙贏的局面。
簡單來說,法定強制退休的年齡,只是法律保障勞工的「最低標準」,如果勞雇雙方有「優於」法律的其他約定,法律上當然沒有問題;早在修法前,實務本就允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延後強制退休的年齡(但若協商「往前」強制退休,則會因違反「最低標準」而無效)。
所以說,當勞雇雙方協商不成立,就會回到現行法來處理,雇主仍可在勞工 65 歲時予以強制退休──這樣的退休,並不會搖身一變,成為資遣。
其次,新法會如何促進中、高齡者的就業呢?回顧過往制度,中央與地方機關,至少每 3 年,會共同會商「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計畫」。啟動這項計畫的依據,雖已寫在行政命令之中,但為確保勞雇雙方都能徹底了解,本次修法就乾脆把「就業計畫」的會商,直接放入條文當中,並就該計畫增列「部分時間工作模式」,添加不同的就業選擇。
具體來說,這是把既有作法,明文寫在法律當中,方便指引勞、雇雙方辦理。
最後,為了讓高齡者退休後,能順利再就業,勞動部原已補助雇主就「年滿 64 歲」的中、高齡員工提供就業與創業諮詢、職業訓練等協助措施。
但考量近年工商團體反應,申請時間過短,故本次修法特別放寬,將適[用對象改為「符合自請退休或強制退休前 2 年的勞工」,並透過修法,要求機關每 2 年定期更新「中高齡及高齡者人力運用指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55&flno=9)」,以利企業運用。
## 未來可能會碰到什麼問題?
前面有提到,勞雇雙方可以協商延後退休年齡;同時,雇主除有「正當事由」外,不得對逾 65 歲繼續工作的勞工,有任何歧視。否則,地方勞動主管機關依法就能開罰雇主新臺幣 30 萬元以上,至 150 萬元以下的[罰鍰](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55&flno=41),並[公布](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55&flno=42)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
但什麼是歧視,會不會有灰色地帶?如雇主以勞工年紀已高,難以勝任原工作為由,希望協商延後退休的勞動條件,或者拒絕延後勞工的退休年齡時,是否本身也會構成「年齡歧視」?
從強制退休的本質來說,雇主或許會認為,立法者已就企業經營與勞工工作權之間,劃出了年齡界線,所以協商退休年齡,與衍生的勞動條件之際,當然無法與年齡這項要素切割。
但雇主這樣的抗辯,主管機關仍可能不會買單。因為依《[中高齡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N0090055&flno=14)》規定,只要有差別待遇,雇主就需具體舉證「勞工職務特性與年齡之間」,有何具體關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