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平衡報導,法律白話文小學堂除了推出《與「惡房東」的教戰手則》外,也推出了系列作的第二篇《好房東的「惡房客」反擊手帳》,希望各位善良好心的房東先生太太叔叔阿姨們,在遇到惡房客時也可以保護自己的權益。
在過去的日子裡,「惡房客」的新聞也是時有所聞,2016年5月即有報導,桃園市賣麵的隆姓女子在2012年間,承租李姓男子的透天厝,李男見隆女經濟差,起善心給她3個月免房租,隆女竟恩將仇報,把李男父親的遺物,連同家具全丟棄,甚至連水晶燈組、瓦斯爐都拆走,李男氣得提告,隆女卻嗆聲:「都是爛東西」,如果李男不平的話,可以請社會大眾來批判她,台中地院認為她態度差,依毀損罪判她徒刑6月,可易科罰金。
2016年2月間亦有報導指出,新北市動保處接獲一起疑似寵物棄養案,三重區郭姓房東通報,蔡姓房客今年一月失去聯繫並悄悄搬離,留下一隻貓咪及一隻吉娃娃在屋內,室內充斥糞便惡臭,犬貓不斷吠叫。
對於房東而言,遇到這樣的房客真的令人頭痛,遇到這樣惡劣的房客,房東應該如何自保?
定期租約?不定期租約?我該選哪一個?
一般而言,我們在訂立租賃契約時都會加上期限,可能是以一年或兩年為期,這樣的租約就稱作定期租約。而不定期租約則是指「沒有定期限」的租賃契約。兩者之間的差別除了表面上看到的有沒有期限之外,其實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有沒有適用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土地法第100條對於出租人要請求返還房屋時做了一些限制,簡單來說,如果有下列的情況,房東可以請求返還房屋,如果沒有,那就抱歉啦,房東你不可以隨便請求房客返還房屋喔!
依據我國司法實務的認定,定期租約並不適用土地法第100條的規定(最高法院37年度上字第7729號民事判例),僅有不定期租賃才適用,因此為了避免房東在回收房屋時增加不必要的麻煩,實務上的租賃契約都會約定租賃的期間。
那只要訂定期租約就可以解決所有問題了嗎?其實不然,不定期租賃契約的成立情況有兩個,一是租約的期限超過一年,但是卻未以字據訂立者,此時會視為不定期限之租賃(民法第422條);二是定期租約期間屆滿後,承租人仍然繼續使用租賃物(例如繼續住在房子裡),而出租人沒有立即表示反對之意思者,視為以不定期限繼續契約(民法第451條)。 那房東們應該如何自保呢?
租賃契約是定期租約或是不定期租賃,對於返還房屋有重大的影響,房東藉由上述的步驟,可以有效減少不定期租賃契約的發生,但是最重要的是房東還是要注意租約是否到期,以及如果發現房客賴著不走,第一時間千萬不能夠姑息,否則日後可能會衍生更多問題。
房東要怎麼收押租金?
一般房東為了保障自記的租金收入以及作為房屋屋況的擔保,通常會向房客收取押租金,以往可能會收相當於數個月租金的押租金,但106年以後行政院最新版的「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中第5條已經明確規定押租金最高不可以超過兩個月房屋租金的總額。
而押租金的主要目的是在擔保房客的租金,因此如果房客有欠租或是其他債務不履行的情況時,這些押租金當然就會有抵充的效力。但是抵充後如果有餘額,當然還是要還給房客。
另外,如果雙方有約定可以提前終止契約,房客必須提前一段時間(一個月或是數個月)告訴房東,如果沒有事先通知房東,房東最多也可以收取相當於一個月租金總額的違約金,那違約金也可以從押租金中扣抵。而租約期滿或終止後,房客應該要將房屋還給房東,如果房客不返還房屋,房東除了可以向房客請求未返還期間之相當月租金額外,並得請求相當月租金額一倍(未足一個月者,以日租金計算)之違約金致返還為止,當然違約金部分也可以用押租金中抵扣。
房客不繳租金,房東要如何催繳呢?如果房客軟硬不吃就是不繳錢,房東可以提前終止租約嗎?
當房東遇到不願意繳租金、失聯又避不見面的房客,房東要怎麼辦?
STEP 1:催繳租金 首先當然要先催繳租金,不論是用口頭、電話或是電子郵件的方式都可以,也許是房客一時間忘記了,此時得饒人處且饒人,雙方互相提醒一下也許就沒有問題了。
STEP 2:第一次寄發存證信函 如果催了三、四次房客都是應付一下,終究沒有繳租金,此時就要進入到第二步驟了,直接改用寄發存證信函的方式,催告房客限期給付租金(通常是函到五天或七天內)。
STEP 3:第二次寄發存證信函 假設房客接到第一次存證信函還是沒有積極反應,仍然不繳租金且累積連續兩個月,基本上可以認定對方是沒有誠意要交租金,這時就要再寄第二次存證信函,但這次有一點不一樣的,就是向房客表示他已經連續兩個月沒有繳交租金,房東不要再把房子租給他了(終止租約的意思表示)。
要注意的是,依照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規定,房客積欠租金,除了以擔保金(押租金)抵償外,達兩個月以上時,房東得收回房屋。換句話說,若原來租房屋時預收的押租金為兩個月,房客必須欠租四個月(扣掉押租金的兩個月及另外又欠租金兩個月,共計四個月),房東才可以請求收回房屋。
(編者註:眼尖的網友可能會問說,不是只有不定期租賃契約才有土地法第100條的適用嗎?但是依照我國最高法院44年度台上字第516號判例的見解,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關於擔保抵償租金之規定,雖僅就未定有期限之租賃而設,然在有期限之租賃實具有同一之法律理由,自應類推適用。因此針對這一點,不論是定期或是不定期租賃契約都有適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