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蔡宜家/目前是司法官學院犯罪防治研究中心副研究員,也是臺灣大學法律學系博士生,在學習者與學術工作者的夾縫間,努力前進。
2019年6月,新修正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事法),讓實際上未犯罪的少年與觸法兒童脫離了少年司法,回歸以照護為主軸的教育、社政體系,不過伴隨而來的,便是面對此類兒少的教育、社政機制如何銜接,以及人力、資源能否及時到位與有效因應等問題。
為了避免兒少偏差行為的預防及輔導工作繼續由警政、司法體系處理,行政院在今年5月底,預告了「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草案(下稱該辦法)。政務委員林萬億也在接受媒體採訪時表示,期待能藉由該辦法防治兒少偏差行為。然而該辦法公告後,卻引發外界質疑。
筆者在今年7月前往衛福部參與該辦法的北區座談會時,也見識到多方專家、單位與政府機關間的論理攻防,尤其聚焦於該辦法逾越少事法授權範圍、添加兒少偏差標籤、跨單位協調與資源未獲解決等面向。只是,這些火花在法制面上的意義是什麼?它們將如何影響脫離司法的兒少未來?對此,筆者以行政院今年5月底公告的該辦法為基準,嘗試彙整相關評論與座談會所見,並從制度面釐清該辦法應被賦予的權責與當前爭議【註1】。
「兒少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的背景故事
過去少事法的適用對象,按照舊法第3條的規定,包含觸犯刑罰法令的12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以及未犯罪但有觸犯刑罰法令可能的少年,並臚列了7種行為態樣;至於7歲以上未滿12歲兒童,如果觸犯刑罰法令,則依第85條之1規定,適用少事法中的少年保護事件規範。當時,這幾類適用對象所要面臨的是少年司法程序,包含審前調查、少年法庭與司法處遇。
然而,當我國在2014年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明示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具有國內法律效力,並以健全兒少身心發展、保障兒少權利為制度目的,規劃落實兒權公約的相關措施。
此後,檢視國內制度有無符合兒權公約意旨,便成為我國重要的兒少政策方向。而其中和少年虞犯、觸法兒童相關聯之處,在2016年至2017年進行首次國際審查時,我國邀請的獨立兒權專家在結論性意見第96點提及,對於14歲以下的觸犯刑罰法令兒少,應適用《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下稱兒少權法)而非少事法;另外也提及,應廢除虞犯制度,並透過兒少權法,對有問題行為(problematic behavior)的兒少提供必要支持與保護。之後司法院、內政部等機關便以前述結論性意見為核心,提出對虞犯少年、觸法兒童論以具強制性司法處遇的疑義,也形成少事法在2019年的修法契機。
時間來到2019年的少事法修法,立法者接續前述脈絡,考量兒權公約中盡最大可能確保兒童生存發展、避免兒童非法使用藥物等意旨,以及避免同樣行為對成年人而言不違法、對兒少來說卻成犯罪的身分犯爭議下,針對原7款虞犯事由進行修改,僅保留3款極接近觸犯刑罰法令或嚴重戕害身心健康,而仍有必要透過法院處理的類別;同時,配合兒權公約,刪除「未滿12歲觸犯刑罰法令兒童適用少年事件」的規定【註2】。
至此,以預防犯罪為目的的7類虞犯少年,轉變成以健全成長為目的的3類「曝險少年」機制,而無須透過少年司法協助健全成長的少年與觸法兒童,則使其回歸教育、社政等福利體系,避免違反兒少最佳利益與造成司法標籤效應。
另一方面,由於曝險少年機制需透過多方資源整合以進行必要輔導、預防措施,因此少事法第86條第4項授權行政院與司法院訂立少年偏差行為之輔導及預防辦法,也就是「兒童及少年偏差行為之預防及輔導辦法」的由來。
爭議一:規範對象逾越少事法授權範圍
然而,回歸筆者一開始所述,這樣以協助曝險少年健全成長、避免司法標籤為制度良意的預防及輔導辦法,卻在草案研議之初受到
